與前些年相比,現在,國有企業普遍對離岸公司非常謹慎。 余紅燕 王濤 離岸公司正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最近,國務院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海外產權顯得格外在意,稅務方面對于海外注冊公司也念起了緊箍咒。 而最新的消息發生在5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公布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卻被認為是對外匯出入境政策的再次松綁。 離岸監管,這一世界性的監管難題,將在我國獲得新的突破嗎? 政策小高潮 近來,離岸監管迎來了一次政策小高潮。 “外匯局發布的《規定》,盡管可視為國家對于資金流動監管的再次松綁,其目的在于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但并不意味著對離岸公司監管的放松。”中信證券投資銀行部的一名專家告訴《中國會計報》記者。 此點可以從外匯局5月5日發布的《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得到佐證。這項已于19日開始執行的規定,為外匯業務審批放權增加了“保護層”,杜絕了境外機構外資借道流入國內市場。 國務院國資委重視離岸監管的決心也非常堅決! 此前的4月21日至4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李偉率團赴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對中央企業境外機構進行了考察調研。之后,李偉公開表示,目前,境外企業容易形成國有資產的“出血點”,國資委爭取于2009年內出臺境外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指導意見。 而同時,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新疆稅務機關日前裁定一家在巴巴多斯注冊的公司,應當就一宗在岸處置繳納資本利得稅。因為該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及其董事會成員以巴巴多斯為總部,因而不能利用兩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 無獨有偶,重慶和江西稅務局也分別作出了兩項類似裁定,對離岸公司產生重大意義。這或許意味著,稅務部門可能將對企業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的行為出重拳。 國家對以離岸公司為形式進行的商業活動進行更嚴密的監管是必然趨勢,德勤北京分所的稅務合伙人張寶云這樣判斷。 而企業,也已明顯感受到壓力。 在記者輾轉聯系上兩家中央企業的財務總監之后,對方均以話題太敏感為由,對記者的采訪要求表示了婉拒。同時,他們也否認了本公司注冊有離岸公司的說法。 而另一家電力央企的財務處處長向記者承認,公司原本也有離岸公司,但后來不知出于何種原因就撤銷了。 “與前些年相比,現在,國有企業普遍對離岸公司非常謹慎,而民營企業則大膽一些。”上述中信證券專家說。 我們都是“混血兒” 如果不是因為匯源收購案鬧得有點大,如果不是因為牛根生與大摩的那紙對賭協議差點斷送了蒙牛,大部分人現在還不知道,這兩家公司都是“混血兒”。它們注冊在遙遠的開曼群島,而實際經營地卻在中國。它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離岸公司! 很難說中資企業中到底有多少家是離岸公司。 一個并非很新的公開數據顯示,中國的離岸公司有20萬家,包括蒙牛、匯源,還包括中國移動、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海油、新浪、華潤置地等諸多鼎鼎大名的龍頭企業。 來自商務部的統計數字顯示,離岸公司來勢猛烈。2008年1月至8月,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地區排名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以125.11億美元排在香港之后,位居第二。 沒人管?這不行! “離岸市場的存在會加劇跨國資本流動,這是毋庸置疑的。”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魯桂華對《中國會計報》記者斬釘截鐵地表示。 包括他在內的多名專家認為:盡管離岸公司讓國際資本流動顯得更為頻繁,但由此也會造成本國資本的流失,從而威脅到國家經濟安全。 因此,國家對離岸公司進行監管是理所當然的事。國家不能放任本國資產在控制之外,上述中信證券專家說得很客觀。 商務部和外匯局是我國離岸公司的兩個主要監管機構。 2005年,外匯局曾發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9號文、11號文以及75號文),而2006年8月8日,商務部等六部委頒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這些政策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監督資本項下的資金流動產生了一定效果。 比如前述商務部等六部委頒布的規定,就使傳統意義上的返程投資和紅籌上市模式因審批程序繁瑣等原因難以實施,從而給離岸公司在中國的投資和退出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而記者從外匯局資本司了解到,對于在中國境內登記過的離岸公司,資本項下的資金流入,企業在報請外匯局、發改委、商務部等機構批準后方能入境。這意味著,對于不合規的公司,比如此前沒有在境內登記的公司,或者資金用途不符合規范的公司,其資金就不能隨意進出。 “盡管如此,我國目前對離岸市場還沒有一套完備的監管體系。”上述中信證券專家指出。而魯桂華的看法與這位專家不謀而合。他認為,此前,有關部門對此的關注程度應該說是不夠的。“當然,目前看來,情況正在發生變化。” 監管的能與不能 “盡管離岸監管是一個國際性難題,但并非無法監管。”某著名外資銀行專家認為。 該專家表示,最關鍵還在于執行。比如一些企業注冊離岸公司,再通過轉移價格逃稅,對這種情況,海關應該是一個有效的屏障:貨物在出口時要報關,海關也要對貨物進行估價。“不過,如果海關與企業達成默契,那就沒辦法了。很多時候,問題都出在這里。”該專家聳聳肩。 該專家的顧慮并非沒有道理。當記者就此事詢問某出口企業財務部經理時,她在承認本企業通過轉移價格規避稅收的同時,對海關的未盡職責表示了默認。 不過,監管卻也的確有“不能”之處。 一家專門代辦注冊離岸公司的事務所告訴《中國會計報》記者,G20倫敦峰會后,在打擊避稅港的風口,并沒有發現注冊的業務量減少等現象。 這恰巧與盛世凱邦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戰略官劉少荃的判斷一致。他認為,離岸監管需要國際社會的通力合作,不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力量所能及。 而上述外資銀行專家進一步指出,我國不應該過于加大監管力度。“假設我國政策過于嚴格,可能會導致一些企業搬離內地。他們可以將企業搬到香港、印度甚至美國。” 這或許會造成更多的資本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