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岸金融業的由來和避稅港介紹 離岸金融業的來源資金主要是出于避稅的目的,而此項業務的提供地主要是一些資源匱乏的發展中的微小型國家,他們通常旅游資源豐富,基礎設施及旅游配套的設施相對比較完善,如電訊、銀行等行業比較發達。由于以上特征,這些國家都希望大力發展服務業,不斷探討新興的行業以增加國內收入和就業,離岸金融業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這些國家依靠低稅收政策來吸引國外逃稅的游資進入他們的金融機構,然后利用這些資金去國際市場投資。有些進入離岸金融業的資金甚至是非法資金,通過離岸金融業務提供地來達到“洗錢”的目的。這一點在加勒比地區的此項業務中表現更加明顯。 離岸業務提供地通常被稱作“離岸中心”或“避稅港”,下面就對避稅港的相關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避稅港國家對本國居民可能征稅,但通常不對離岸投資者征稅。離岸地區對離岸投資者來說沒有任何稅賦:沒有個人或企業所得稅、沒有資本利得稅、沒有外國投資稅、匯出稅、地產稅、銷售稅、增值稅等。在避稅港成立的公司不要求提交財務報告,也不需要向其母國繳稅。一般來說,每年只須繳納不超過500美元的注冊費用,但這是此類公司須繳納的唯一費用。目前比較著名的避稅港有加勒比地區的巴哈馬、英屬維爾京群島、伯里茲、安提瓜、特克斯與凱科斯、圣基茲與尼維斯等、亞洲的巴林和歐洲的盧森堡等地。其中,加勒比地區大多數島國都是離岸金融業比較發達的地區。 避稅港國家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明確禁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代理商、保險公司等)和咨詢業人員(代理商、會計、律師、投資顧問等)將客戶資料或有關會計資料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不管第三方是個人、公司或政府等。這些法律規定任何泄露信息者可能被判一年以上的刑期并罰款至少1萬美元。 在避稅港地區注冊的企業形式大多是國際商務公司(IBC),IBC是經營私人業務的最好方式,這種公司完全是私人性質的,即使是注冊地國家政府也不知道注冊者本人、公司董事成員、股東情況和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份,因此也永遠不會泄露此類信息。只有注冊者知道他的公司的人員情況。注冊地政府通常不知道注冊者本人的情況,只知道有這么一家公司(如該公司每年按時交納政府費用,這就表示該公司“信用良好”)及其注冊日期。政府相關法規允許該公司在世界各地經營業務(但大多數IBC不允許在其母國從事經營活動,金融業務除外)。和美國公司一樣,IBC可以由同一個人同時兼任公司股東、董事、總裁、代理或公司內部其他任何職務,一個人可以代表整個公司,不需要任何其他人。 離岸公司的股份發行與非離岸地區也不一樣,他們具有高度的隱私權,股份持有人就是公司所有者,只有他/她本人知道他/她擁有某離岸公司的股份,因為股份發行不需要到政府機構登記。因此,離岸公司的所有權是保密的,此類股份可以在完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買賣或交換。 二、加勒比地區離岸金融業的發展現狀 概括地說,加勒比地區除幾個有開采性資源的島嶼如牙買加、特多等國家外,其他較小的島嶼如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百慕大、開曼群島、多米尼克、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國家和地區都有離岸金融業。他們的自然地理條件基本相似,沒有或少有獨立的加工業,國內消費品以進口為主,國民收入基本以旅游等服務業為主要來源,如安提瓜等小島的旅游業收入基本占GDP的80%左右,他們都希望想方設法通過擴大服務業領域以增加就業,從而進一步增加國民收入,離岸金融業出現后,都成為這些國家的新興行業。他們紛紛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以鼓勵和規范離岸金融業的發展。其中,巴哈馬是世界頭號離岸金融中心,同阿拉伯地區的巴林等被稱為世界上最主要的離岸金融業集中地帶。巴哈馬1998年通過的《信托法》對離岸金融業的各個相關環節和有關從業人員的職責范圍等做了明確規定,與此同時,他們還采取措施拓寬離岸資金的投資渠道并在匯率及稅收等方面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以吸引更多的離岸資金。 三、加勒比地區離岸金融業的運作方式和特點 離岸金融業的通常做法是:離岸業務提供國對在其國內注冊的離岸公司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提供免稅待遇,注冊公司只通過律師或會計師等在注冊國辦理注冊手續并代理相關業務,政府對注冊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注冊費、注冊代理費、董事提名費和受托費等有限的費用。實際上,離岸公司只在注冊國注冊,并不一定在那里從事實質性的業務經營活動,僅通過注冊國過一道財務上的手續而避開來源國的稅收監管,把資金用于境外經營業務,從而達到規避本國稅收的目的。同時,各離岸金融業務提供國都制訂相應的嚴格保密法律法規,以保證這些公司的隱私權。加勒比地區各國的離岸金融業運作方式大體也是這樣,他們都制訂了相應法規并不斷完善配套服務體系,如安圭拉制訂了《國際商務公司協調法》并推行在線注冊等、安提瓜制訂的《國際商務公司法》并成立了國際金融行業管理局、巴哈馬的《信托法》等等。 由于離岸金融的這些特點,離岸金融業對國際資本有巨大的誘惑力。國際游離資金和一些希望逃離本國稅收監管的資金紛紛到這些國家注冊離岸公司,從而刺激了離岸金融業的發展,與此同時,一些發達國家也紛紛制訂相應法規,限制本國資金外流,如美國就限制在美國出版的報刊雜志上刊登宣傳離岸金融服務的廣告。 對離岸公司來講,離岸業務的優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能更好地規避本國法律管制; 2. 如果他的財產由離岸公司擁有,則債權人不易追索; 3. 起訴離岸業務的法官要面臨不同的司法體系限制; 4. 可以規避本國所得稅和遺產稅; 5. 有更強的保密性和隱私權; 6. 財產一旦進入離岸地區,則轉移更加方便; 7. 離岸信貸方面的法律較國內信貸法律更具體,保護性更強; 8. 離岸中心財產通常沒有當地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利潤稅、公司稅、遺產稅和匯出稅等。 對離岸金融業務提供地來講,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好處表現在: 1.可以增加國民就業,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需要大批當地配套的工作人員,如會計師、律師、銀行管理人員和公司秘書、房地產商等高級管理工作人員和因此派生的一般工作人員,如巴哈馬就有大約1000人從事離岸業務。 2.通過對離岸公司注冊收取的注冊費和其他管理費等可以增加國家收入,巴哈馬的離岸金融業務收入就超過其GDP的20%。 3.可以促進如旅游、房地產、餐飲等相關行業的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可以促進相關人員往來,有的還在注冊地購買房地產,這樣就可以帶動相關行業發展。 在加勒比地區的離岸業務提供國注冊離岸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通常包括: 1.在避稅港國家注冊公司,通常的公司形式是國際商務公司(IBC),IBC完全是私人性質的,注冊者可以指定相關的管理人員,但只有注冊者本人知道管理人員的身份,持股人身份保密,通過股權來實施所有權。 很多注冊離岸公司的個人或組織不愿成為公司的所有人,這樣,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創建一種離岸信托來實施對IBC股權的控制,這樣,IBC的所有權就通過國外信托的方式而不是注冊的組織或個人本身來擁有,這樣同時還保護了IBC的隱私權,而且注冊者本身還保持了對IBC的絕對控制,離岸信托還可以用于獨立地擁有資產并傳給下一代。 2.經營業務或從事投資活動時,IBC必須擁有一個銀行或代理商帳號。因此,第二步就是為公司開立一個銀行或代理商帳號,這些帳號不一定在IBC的母國,所有的銀行或交易記錄在離岸保密法的規定下都嚴格保密,公司的注冊人可以簽署有關帳務并對自己的資金嚴格控制,離岸銀行或中間商為注冊人發放私人VISA或MASTER借記卡,注冊者可憑卡在ATM機上提取現金或直接用于購買商品或服務。在這些環節中,完全私有的IBC和銀行保密法保證了注冊者相關業務或投資活動的絕對保密性。 3.一旦IBC注冊完畢,使用銀行帳號進行投資或經營活動時,注冊者就需要一個離岸郵寄地址以便于離岸銀行或代理商給注冊者郵寄相關資料。他們通常使用一個精心制作的信封并秘密地快遞到客戶離岸公司地址。使用離岸快遞方式可以避免侵犯隱私權,因為它是將離岸業務的信件直接送達國內給居民或企業,這個地址要求有隱蔽性,信封上沒有任何離岸業務的字樣,從而保證相關內容不被外人知曉。 從以上注冊和運作程序可以看出,離岸金融業務的每一道程序都強調高度的保密性和隱私權,從而對那些希望逃離本國稅收監管的企業或個人產生了巨大的誘惑力。盡管離岸業務的經營管理成本通常比國內高,原因是因為他們要受到國外的司法管轄,但僅節省下來的稅收就足以彌補此類成本,而且在國外開立銀行帳號可以逃避本國法律管制,比在國內更加安全,且比國內銀行利息更高,并可作為進入國際證券市場如互助基金、期貨與外匯交易等的一種途徑。因此,離岸金融業務提供國才得以吸引世界各地的資金來源。 四、加勒比地區離岸金融業的發展前景與其對我國的影響 1.電子商務的出現一方面促進了離岸業務的發展,它使銀行等相關業務機構之間的聯系和離岸公司的信息傳輸變得更加方便快捷,同時還可以繞開有些國家的限制,更方便地宣傳此項業務,從而吸引更多的外來資金;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國際資金轉移提供了新的渠道,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了離岸金融業的業務量。 2.隨著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不斷導致各發達國家的資本外流,于是,這些所謂的“富國”便紛紛制訂相應法規來對離岸金融業務加以限制,同時,對那些提供離岸金融業務的國家施加各種壓力,從而導致發達國家和提供此類業務的發展中國家兩大利益集團在這個問題上的對抗,但象加勒比地區的這些小島國由于整體經濟實力較弱,根本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抗衡,在對抗中他們除了讓步外別無選擇,因此,在這種背景下,離岸金融業務盡管還會繼續存在,但很難再有進一步發展的余地。 3.盡管離岸金融業的前景不被看好,但它為我國吸引外資提供了一個新的來源途徑。每年流入離岸金融業的資金要尋求投資渠道,我可不斷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強宣傳,以吸引這些資金到我國投資,如目前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離岸業務集中地就是我國目前外資主要來源地之一。與此同時,國內相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管,防止我境內資本流入離岸地區,特別是某些非法資金如個別腐敗分子的貪污受賄資金等,否則將導致我國稅收流失并給相關案件的偵破工作帶來難度。 (信息來源:駐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使館經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