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國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進行重大變革,以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這是繼2005年中國公司法修改之后,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變革。根據國務院的部署,未來公司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基調是進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準入門檻,鼓勵社會的創業激情。內容主要有兩點: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同時,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二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 經過以上兩大變革,中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出生”制度方面發生了革命性變化,而這種變化帶來的是公司法律氣質的涅槃。以資本登記制度為例,1993年出臺的中國第一部公司法完全實行“法定資本制”,并堅持公司資本確定、維持和不變三原則。在這種資本制度下,一個公司要成立,不僅要求注冊資本一次到位,而且還要確保公司資產與注冊資本一致。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以打破政府管制、實現公司和股東自治為理念,在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做了重大創新,得到各界贊賞。合理界定政府管制和企業自治的權力邊界,在法律上廢除了法定資本制,實行折中授權資本制,公司股東不要求一次性繳納資本,同時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降低為3萬元和500萬元,鼓勵了社會資本的投資熱情。 然而,從現在來看,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資本登記制度盡管相對于以前有重大進步,但門檻仍然過高,不能適應當前中國經濟的變化和創業環境,特別是不能適應小微企業及創新型企業的成長要求。根據一個統計數據,中國每千人擁有的企業數為12個左右,而日本、韓國超過50個,大多數新興市場為30個左右,除了大的商業環境之外,公司法設立過高的門檻恐怕是中國千人企業數遠遠低于日韓等經濟體的主要原因。正如國務院常務會議所說,降低公司資本的門檻,“不僅順應廣大市場主體的熱切期盼,有利于擴大社會投資,鞏固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而且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設服務型政府,減少對市場的微觀干預。”這是真正的制度紅利,在取消最低門檻之后,令一些小企業頭疼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罪名從此將走進歷史。 除了公司資本制度的重大變化,另一個重大的制度變化是取消了公司年檢制度。取消公司年檢,推行公司信用體系建設,對于政府監管而言是一個思想理念的重大變化,有利于更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公司的關系。 弗里德曼曾說:“法典背后有強大的思想活動?!惫痉芍贫茸鳛橐粋€國家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一個國家的競爭力,開曼等群島離岸公司的崛起,在某種程度上體現的就是一種制度的競爭優勢。一個在經濟和創業環境方面有競爭力的國家,一定是公司法律制度具有極大競爭優勢的國家。在這個問題上,歐美已經給出了有雄辯力的證明,而將公司制度變遷作為改革的一個突破點,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管理層修正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決心,這對于因為政府過于強大而失去創業熱情的人而言,無疑是一個莫大的制度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