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提出“臺灣銀行業最大的風險來源是大陸,因此在可預見未來不會放寬臺灣銀行業對大陸曝險額的上限”。目前“金管會”統計之臺灣銀行對大陸授信、投資等活動之曝險額度為1.5兆(新臺幣,下同),雖然仍然未達曝險額度上限–銀行業凈值的一倍(2013年底約為2.3兆),但綜觀大陸與臺灣之經濟、貿易、投資、金融的整體發展,我們贊同曾“主委”的此項政策宣示,維持對大陸曝險額度上限的規劃。 根據臺“中央銀行”統計,在2013年底,大陸已經是臺灣銀行業最終風險之債務國,曝險余額達649億美元;若考慮臺商之兩岸三地貿易型態,臺灣銀行對香港之曝險(195.5億美元),其屬性之最終風險來源大部分亦來自大陸。再者,臺當局亦積極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今年3月銀行業整體的人民幣存款達2684億元人民幣,估計有八成是轉存中國銀行臺北分行,再轉回大陸運用;此一部分約1兆元臺幣,也算是臺灣銀行業對大陸的曝險。因此加計大陸與香港,臺灣銀行業對這二個地區的曝險額,已經高達3.5兆元臺幣,遠高于臺灣銀行業的凈值。 更進一步,據統計臺灣銀行業對開曼群島、英屬西印度群島(包含維京群島)的最終曝險金額亦達142億美元,這是值得深究的現象;亦即主管機關須了然是否有臺商、陸企或其他機構,先到這些群島設立賬面公司,向島內銀行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借款,輾轉投資大陸之情況?若有,從最終風險來源,這也算是對大陸之曝險。因此,主管機關有必要深入了解,銀行業之申報是否有落實最終風險來源的歸類。由于臺灣資金相當便宜,銀行之間又存在殺價競爭,因此成為資金輸出地,許多大陸企業紛紛透過第三地來臺灣借錢,借款利率可以節省5%以上。 再者,也有一些大陸企業,在臺灣證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改到免稅天堂注冊、董事長改換第三地區國籍,轉成表面上非大陸企業,申請在臺灣上市柜,享受掛牌快速(相對大陸上市)與資金籌措的便利性。 近來,大陸經濟成長趨緩、房價泡沫化的隱憂浮現,再加上影子銀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所造成的金融風險,實在不容忽視其對臺灣經濟穩定的影響。現在已經是主管機關好好討論兩岸金融發展與風險控管平衡性的時刻。對于這個復雜議題,我們提出“兩個必須論”供主管機官參考。第一個必須論是,臺灣金融業必須順應客戶的金融需求變化,有需要赴大陸提供服務。根據臺“經濟部”公布2013年外銷訂單的海外生產比例51%,大陸占海外生產比重在九成以上,臺商、干部與家屬自然在大陸有企業金融、消費金融與財富管理等需求,而金融是中介產業,其客戶在大陸有龐大金融需求,金融業者勢必需要赴大陸發展。 由于目前島內銀行業對大陸與香港的曝險額,已經高達3.5兆元,因此第二個必須論是臺灣整體與金融機構皆必須做好風險管理。由于臺灣對大陸貿易與投資比重增高,而使臺灣經濟發展會受到大陸風險的影響變大,因此從整體而言臺當局有必要設立臺灣對大陸金融總曝險管理與相關風險監督機制;而個別金融機構亦須強化本身在兩岸金融與人民幣業務的風險管理,并且避免殺價競爭。 綜合而言,兩岸金融政策沒有“第一個必須”,則金融機構缺乏發展機會,金融產業也會很悶。但若只有第一個必須、而未同時建構第二個必須,則使臺灣在受大陸經濟風險高度牽動的同時,又要忍受大陸的金融風險,不可不慎。 來源:《旺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