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公司條例》,香港公司須召開周年成員12 大會(通常指周年股東大會),因應公司的會計參照期長短,分三種情況:
情況一:每個財政年度
私人公司須在其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9 個月內舉行一次周年成員大會。
情況二:首個會計參照期
如果公司的會計參照期是首個會計參照期,而該參照期超過12 個月,須在成立的周年日后的9 個月內或該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3 個月內,舉行一次周年成員大會。
情況三:縮短會計參照期
如果公司通過董事決議或根據公司注冊處處長的通知,縮短其會計參照期,則須在縮短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9 個月內或在該董事決議日期后的3 個月內,舉行一次周年成員大會。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該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港幣50,000 元的罰款。
當然,符合條件的香港公司亦可以免于召開周年成員大會,主要是:
(1)一人公司;或
(2) 公司75% 的成員同意,且其余25% 成員不反對而通過的特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