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基金主要形式有哪些?開曼群島基金的主要形式有三種:
(1)可豁免公司(EC):可豁免公司是指滿足《證券投資業務法》豁免條件,按照普通有限公司形式注冊的基金。對于公司型 私募基金 ,開曼群島對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都沒有特別規定。公司無需向公眾或股東進行信息披露。而且,開曼群島對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形式、股東和董事的限制都非常少。采用這種形式的基金,可獲得開曼政府20年的免稅保證,通??梢栽傺娱L10年。公司只需在注冊時每年向政府繳納注冊費,每年繳納年費。 (2)單位信托:為了與以信托制為基金主的國家和地區接軌,開曼群島頒布了《2001年信托法》。該法基本與1925年英國信托法一致,而且主要的英國判例都適用于開曼群島。與《2000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不同是,開曼群島不要求單位信托的信托人必須與管理人獨立。因此,可以在開曼群島建立一個單位信托,由信托人負責所有的托管、投資管理和基金管理功能。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委托人常常通過構造一個有權更換信托人,負責仲裁、制定章程的管理公司來保持對信托的最終控制權。開曼群島規定,采用單位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信托人不必是開曼群島的信托機構。采用信托形式的基金通常都屬于可豁免信托,擁有50年的免稅證明。 (3)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業:為滿足美國金融機構對合伙企業收入確認的需求,開曼群島頒布了《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條例》。豁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符合《1907年英國有限合伙法》的很多限制。這一形式的企業同樣獲得50年的免稅證明。《可豁免有限合伙法》要求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為開曼群島的居民或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有限合伙制企業只需登記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冊辦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許無限期合伙)等基本資料,無需向開曼群島任何政府機構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單和出資情況。 開曼群島主基金新要求 《2011互惠基金(修訂)法案》(下稱“法案”)已得到開曼群島法院通過并在 2011年12月生效。該法案對《互惠基金法》進行修訂,規定某些以開放式主/子基金為結構的開曼群島主基金向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進行登記。法案將對自其生效后設立的所有主基金和現有主基金產生立即的影響,而后者變更生效后有九十天的時間以遵守新的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