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子公司分紅的所得稅解析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國內集團型企業相繼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以尋求更廣闊的業務市場和更具優勢的融資環境。除了業務經營和融資環境之外,所在地的稅收政策也是其設立境外子公司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香港以其寬松的稅收環境成為許多國內企業設立境外子公司的首選,因此,本文將以某集團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為例,詳細剖析其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及對企業經營決策的影響。 一、香港、大陸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在進行案例分析前,讓我們先回顧一下香港、大陸兩地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根據香港的稅法條例,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應在當地繳納“利得稅”,相當于我們通常所稱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6.5%,比國內25%的稅率優惠8.5%。由于中國大陸與香港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因此,當香港子公司分紅回國內時,只需要繳納稅差8.5%的部分。 根據國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對境外應納稅額的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二、香港子公司的分紅納稅實例 根據上述第一點的規定,正常情況下國內母公司境內盈利,香港子公司分紅回國內的納稅,由于稅率低于國內,因此不存在抵免限額的問題,可直接計算境內應納稅額加上境外應納稅額8.5%的差額部分。 然而,公司在實際經營中往往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母公司在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且其對應的所得稅可抵扣金額甚至大于分紅對應的應補繳所得稅,首次接觸這一情況時,公司曲解了稅法的規定。假設母公司分紅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1100萬元,當年其香港子公司分紅1000萬元,根據以上情況編制了如下錯誤的所得稅清算初稿:
結論: 173.2萬元可以以后五個年度內,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上述做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沒有考慮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當期的可抵免限額。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在所得稅清算時稅務部門最終認定的清算步驟是:
結論:173.2萬元用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底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雖然兩個過程的計算結果都是可抵扣所得稅額173.2萬元,但是結果有著本質的區別:最終的可抵扣所得稅額173.2萬元只能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不論在這五年內其抵免限額是否超過當年應抵稅額,并且以后各年的抵補順序為先抵免當年的,當年有余額時才能抵補以前年度的結余。錯誤的計算步驟是將173.2萬元作為普通的境內可抵扣所得稅額,在以后年度用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去抵補。錯誤的結論將會導致錯誤的分紅決策,甚至導致抵免限額過期而產生稅收損失。 三、香港子公司取得分紅的企業所得稅 香港子公司除了涉及對國內分紅的所得稅問題,還會涉及獲得其持有的國內公司分紅的所得稅問題。按稅法規定,國內公司向香港公司匯出股息時需要代扣代繳10%的預提股息所得稅。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企業可以重點關注預提股息所得稅減半征收的相關優惠政策,目前預提股息所得稅減半征收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該香港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業;2、公司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該香港公司;3、該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持有分紅公司2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申請減半征收的主要稅收法規是《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在申報時應按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爭取通過審批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為企業節約稅收、間接創造收益。 四、結語 本文僅以香港子公司為例探討了境外子公司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能遇到的問題,然而如今國內企業向外發展的步伐早已不僅局限在港、澳、臺地區,泰國、新加坡乃至歐美等國的境外子公司也倍受青睞。受不同國家及地區稅收政策及稅收協定差異化和多樣化影響,如:我國與新加坡只是單邊稅收饒讓政策,子公司在新加坡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在國內納稅時是不予承認的,國內企業全球化戰略的制定在稅收相關政策及協定上應當有更為全面和前瞻的考量。 作為一名財務人員,深感稅收政策研讀對經營決策的重要性,特別是有海外發展意向的企業集團,更應在投資前充分了解當地的稅收環境與相關政策,提出切實有效的財務建議,讓財務植根于實務,服務于經營,創利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