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法院的公司合并 1.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不經法院進行合并在利得稅稅務方面所引致的后果,與按照香港特定私人合并條例或外地概括繼承法律進行合并的后果,不盡相同,因后兩者都不是為獲得稅項利益而進行。 2.如稅務局局長接納不經法院的合并并不是以獲得稅項利益為目的,《稅務條例》第61A或61B條將不適用于有關合并(例如:拒絕以合并的公司結轉的虧損抵銷合并后的公司的利潤)。一般而言,為施行《稅務條例》,合并后的公司盡可能會被視為合并的公司的延續。 3.稅務局現正考慮修訂《稅務條例》,就不經法院的合并所引致的稅務事宜制定法律框架。在修訂有關條例之前,評稅主任會按照下列指引作出評稅: 涉及資產買賣的合并 4.倘若在進行不經法院的合并,合并的公司以獨立交易原則向合并后的公司出售其資產,《稅務條例》下有關出售資產的條文會適用于該等交易,以評定任何被當作營業收入的款項及計算折舊的結余調整。 不涉及資產買賣的合并 5.合并的公司會被視作在合并生效日期的前一日:
6.合并后的公司會被視作從合并生效日期起:
稅務虧損 7.稅務虧損只歸屬于蒙受有關虧損的公司,不可轉移至其他集團公司。通過不經法院的法定程序的公司合并達至集團公司之間的虧損抵免及買賣虧損作扣除是不容許的。 8.稅務虧損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用作抵銷合并后的公司的利潤:
9.如果合并后可用作抵銷的稅務虧損數額較大,合并的公司及合并后的公司應審慎考慮依據《稅務條例》第88A條,申請事先裁定。 10.合并后的公司須在合并生效日期起的一個月內將有關合并事宜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同時,它亦須就每一間合并的公司被視作停止營業的課稅年度,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權利與責任 11.合并后的公司須承擔合并的公司的所有責任,特別是備存業務紀錄、遞交報稅表及提交資料的要求;亦須承擔合并的公司在被視作停??止營業的課稅年度及過往所有課稅年度的所有稅款,不論是或有的或已確定的。 相關閱讀: 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是香港政府稅收的一項主要來源,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純利者而征收的稅款。這里所指的”獲得或賺取的純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號、和團體機構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經濟來源。 課稅范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 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物件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 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 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于營利計畫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