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范圍的問題
1.關于離岸賬戶的申報,按境外匯款申報,但境外匯款申請單無匯款性質,而境內匯款申請書有匯款性質(離岸賬戶),該如何填單及申報?
答:離岸賬戶的申報,應按照《關于境內非居民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9]85號)的要求進行申報。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境內居民向境內支付外匯款項業務時,應就收款人情況詢問該境內居民,以便判斷對方收款人是否為境內非居民。如對方收款人為境內非居民,則應當要求該境內居民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注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二、交易編碼與交易附言申報問題
1.核查軟件中的核查規則,對于境外匯款的申報,貿易類型的附言中需填寫品名,若品名為“立式加工中心”等,與核查規則不允許出現“加工”字樣相矛盾,請問應如何申報?
答: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核查系統的交易性質與交易附言(支出)核查規則分正向通過和反向攔截,101010(一般貿易支出)反向攔截 “加工”,102030(進料加工貿易項下的料件進口支出),則正向通過“進料 深加工&結轉”,核查規則僅作為發現錯誤或疑問申報數據的一般性規則。若商品名稱確實帶“加工”字樣,外匯局不作為差錯處理,企業據實申報即可。
2.對于涉外收入申報,如有銀行與收款人有交易,例如境外銀行從境內文具生產企業購買文具而支付貨款,并不是206010、302031、801031、802023,應如何申報?
答:境內企業若通過海關報關出口應申報在101010(一般貿易收入)項下;若通過郵寄方式,則申報在109000(其他收入)項下。
3.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收到其香港同名賬戶匯入的款項,應如何申報?交易編碼與交易附言應如何填寫?
答:該筆資金屬于涉外收入款,應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規定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交易對方國別申報為“中國”,交易性質為收回或調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編碼為“801031”。
4.境內居民收到以公司名義匯入的款項,應如何申報?如無法區分實際款項性質,應如何申報?該種形式的匯入款項能否判斷交易附言不能出現“生活費、贍養費、僑匯”等字樣呢?
答:境內居民收到以公司名義匯入的款項,交易編碼應根據本筆涉外收入具體交易性質選擇對應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如:某香港公司匯款給泉州某個人,用途為香港駐泉州辦事處的開辦費,應申報在“服務-其它商業服務-駐華機構辦公經費”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211060”,交易附言注明:代收辦事處開辦費。
僑匯是指華僑、港澳臺同胞匯入的匯款,是舊版交易編碼中按照境外付款人身份定義的一類交易項目,并非按交易性質,所以不能在交易附言中出現。而生活費、贍養費一般是在境外定居的親屬朋友非居民個人匯入款,一般不會以公司的名義匯入,外匯局會將這部分信息發送給銀行進行確認,銀行應根據實際交易性質進行核實,若是以公司名義匯入的生活費、贍家款,可能為以公司名義代付,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公司代付”字樣。
5.貿易項下“進料加工”申報時,交易編碼用哪個比較合適?
答:進料加工貿易指從境外購買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包括我國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從境外購買的用于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1)進料(對口)加工貿易,即指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項的交易形式。(2)進料(非對口)加工貿易,即指我方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買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銷出口的交易形式。
進料加工應申報在102030(進料加工貿易項下的成品出口/進料加工貿易項下的料件進口)項下。
6.一筆涉外收入/支出資金既含有一般貿易又含有預收/付款,請問該如何申報?
答:預收預付貨款無論金額大小,“收付款類型”都要選擇“預收/付貨款”。對于既含有一般貿易又含有預收/付款的,應根據貿易方式選擇具體的交易編碼。若都是一般貿易方式,則交易編碼應為101010(一般貿易),交易附言注明“其中預收/付貨款金額為多少”。
7.如果交易對方為銀行,通常是支付信用證通知費用,是否在申報時用“金融中介服務費”這一交易編碼?但是如果是離岸客戶付信用證通知費等應如何申報?是否可以按2009年8月下發的關于非居民的文件中用802031?另外,國際收支核查軟件會將所有交易對方為銀行的信息顯示為錯誤信息,如何處理?
答:境內居民支付境外銀行信用證通知費用時,應申報在206010(服務-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擔保費、承諾費支出)項下。若是離岸客戶非居民支付境外銀行信用證通知費用,則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內非居民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9]85號)的要求,統一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國際收支核查軟件將非206010(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擔保費、承諾費收入/支出)、302031(貸款及其他債權利息收入/支出)、802022(獲得/償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本金)、802023(獲得/償還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802024(獲得/償還買方信貸本金)項下交易對方為銀行的申報數據均記為疑問數據。但疑問數據不等于錯誤數據,如果交易對方確實為銀行,則無需修改,僅需說明即可。
8.針對“加工貨物如果不改變所有權,將記錄為服務”,那么在國際收支申報編碼中,102010中來料加工貿易含什么呢?
答:102010(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出口)是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中方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中方收取工繳費,對于對方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中方用工繳費償還的交易形式。本項中記錄中方所獲得的工繳費收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3年《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原將“用于加工的貨物”記錄在貨物貿易項下,但2009年《國際收支手冊(第六版)》將其調整到服務貿易項下。鑒于我國目前尚未實施手冊第六版,目前外匯金宏系統尚不對此進行調整。
9.運費申報附言必須填寫具體商品名稱嗎?如果運輸中有多種貨品該如何選擇?
答:運費申報不強制要求寫明商品具體名稱,如能寫明商品大類也可以,但運費申報應寫明是空運、海運或者其他運輸方式,以及出口或者進口項下。
三、國別申報問題
1.境內企業向非居民員工付工資,收款賬號在國外(如美國),請問《境外匯款申請書》中收款人國別應填寫該非居民的常駐國(中國),還是國籍所在地(美國)?若居住超過一年,該如何申報?
答:如果是非居民,則常駐國必定不是中國。非居民的國別應填寫其常駐國的國別。
2.國內公司與伊朗A公司簽訂合同,通過阿聯酋B公司收匯,申報時交易對方國別填什么?
答:目前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采集的是涉外收付款數據,相應的涉外收付憑證上體現的是“(對方)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和“(對方)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而不是締約方的國別(地區),因此,本案例中的交易對方國別應為“阿聯酋”。
3.出口企業通過境內中間商進行貨物出口,貨款也不是直接打入企業賬戶,而是通過中間商賬戶打入企業賬戶;而該中間商常駐地區為境內,其在境外開立有賬戶,該筆貨款為此中間商的境外賬戶匯入出口企業賬戶,此種情況如何進行申報?同時國別如何確定?
答:境內中間商將貨物出口貨款從其境外賬戶匯入境內出口企業賬戶時,境內企業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國別應為中間商常駐國別,即中國。
4.云南省部分企業與緬甸發生貿易往來出口收匯時,由于緬甸受美國制裁,付款多通過緬甸政府或商人或地下錢莊開在香港、新加坡的人頭賬戶進行支付,我們收到款項后報文顯示的付款人為香港或新加坡,但實際交易與緬甸企業發生?,F當地外匯局要求按照實際交易背景將付款人國別填寫為“緬甸”,按照今天講的填寫原則是否應申報為“香港/新加坡”?
答:《涉外收入申報單》“付款人名稱”:是指支付該筆款項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稱。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是指實際付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如果對方付款人為緬甸企業或個人,則國別為緬甸;如果對方付款人顯示為其他國家(地方)企業或個人,則國別為付款人相對應的國家(地區)。
5.中國居民從境內銀行匯款至其在香港渣打銀行的賬戶,國別應為什么?
答:中國居民從境內銀行匯款至其境外賬戶,應申報在“存放境外款項(801031)”項下,收款人國別應為“中國”。
6.香港居民(其在我行注明的常駐國家為中國)從其在深圳渣打銀行的賬戶匯款至其在香港渣打銀行的賬戶,國別應填什么?
答:若該香港人在我國國內已經居住一年以上,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的界定,其已經是我國的居民(留學生、就醫人員除外),則其常駐國家/地區應為“中國”;若該香港人在我國國內居住不滿一年應為非居民,則其常駐國家/地區應為“香港”。
7.轄內一家企業與國外一家期貨公司做進口生意,后因期貨公司被國外一家銀行兼并,國內企業付款給該國外銀行,這樣交易對方就變成了銀行,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與銀行進行貿易,此時收款人還能申報成銀行嗎?
答:境外收款人可以申報為“銀行”。對外匯局下發的交易對方名稱包含“BANK”字樣的錯誤或疑問數據,銀行應進行逐筆核實。對交易對方名稱中既有境外收付款人名稱又有境外清算行、交易對方名稱中既有境外收付款人名稱又有其地址但地址中有“BANK”字樣、交易對方名稱核實后確實帶“BANK”字樣等情況時,銀行不必修改。
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申報問題
1.境內非居民人民幣賬戶在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收付款時,需要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嗎?人民幣跨境交易是否適用于匯綜發[2009]85號文規定?
答: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規定,涉外收付款指非銀行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匯和人民幣。因此,境內非居民人民幣賬戶在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收付款需要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有關人民幣跨境貿易申報相關規定,請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綜發[2009]90號)。
2.針對人民幣境外收付,目前人民銀行已有相應的收付系統和申報系統,請問人民幣境外收付是否需要在金宏系統申報,還是在人民銀行開發的系統中申報就可以?
答:人民幣跨境交易申報相關規定見《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綜發[2009]90號),需在外匯金宏系統中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3.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發生的人民幣收付已納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范圍,按講課內容人民幣可不申報,但按跨境貿易相關文件卻要求申報,以哪個規定為準?
答:匯綜發[2009]85號文件中規定的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之間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有兩個例外,一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的人民幣收付款應按照匯綜發[2009]90號文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另一個是部分地區邊境貿易項下的人民幣收付款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復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五、金額、幣種、賬號申報問題
1.申報單填寫實際付款金額是否應為扣除銀行手續費后的金額,還是扣費金額?
答:《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和《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匯款金額”、“付款金額”和“收入款金額”均應為跨境的資金金額。但考慮到《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均為由客戶發起匯/付款申請并填寫相應憑證,當境內銀行存在內扣費用(即國內銀行未向匯款人明示的有關扣費)時,就可能出現客戶填單金額和銀行實際對外支付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同時,由于銀行抓取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基礎信息的自身計算機系統不同(如各類業務系統、SWIFT報文系統等),也就出現了客戶填單金額和電子數據不一致的情況。
綜上,原則上,收付款金額欄應為資金跨境金額,在不存在銀行內扣費用時,客戶填單金額與銀行報送基礎信息電子數據一致;當存在銀行內扣費用時,填單金額和電子數據可能存在差異,外匯局目前可容忍該差異的存在。
2.境外匯出匯款費用承擔方式為匯款人承擔時,請明確申報金額?為匯款人承擔時,如要求匯出10000美元,由于匯款人承擔費用,故扣除費用后,實際匯出9500美元,此時是申報10000美元還是9500美元?
答:《境外匯款申請書》中的“匯款金額”應為匯款人申請匯出的實際付款金額,不包括匯款人已知承擔的境內銀行費用,因此在本案例中應申報為9500美元。
3.收匯退匯及付匯退匯時,申報金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國內扣費項目?
答:退匯在金額申報上沒有特殊性,應為資金跨境金額或涉外收付金額。
4.關于《境外匯款申請書》中有關填寫購匯賬號的問題。如A公司向我行存入一張人民幣支票購匯后準備付款,如果A公司沒有外幣賬號,問:(1)該憑證上的金額填寫“購匯”還是“現匯”?(2)賬號如何填寫?
答:(1)金額填寫“購匯”。(2)賬號填寫銀行賬號。
5.國外匯款到中行,幣種為GBP,而我行在中行無GBP頭寸戶,中行套匯為USD入我行賬戶,我行在申報時,是申報成GBP還是USD?
答:收入款幣種按收匯銀行實際收到境外銀行匯入的幣種填寫,因此本案例中幣種應申報為GBP。
六、非居民申報問題
1.如果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主體是自己發生的人民幣收支也申報在(802031)項下嗎?
答:是,應申報在“境外存入款項/境外存入款項調出(802031)”項下。
2.境內非居民由境外收到其外國公司補償其在境內繳付稅金支出,或向境外支付稅金(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應按“稅收收入/支出”申報為403000還是按境外非居民收付款申報為802031?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內非居民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9]85號)規定,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涉外收付款,應統一申報在“802031”項下。
3.在進行國際收支(對私)申報時,由于對居留中國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定義在銀行操作層面上較難界定,可否在銀行無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直接根據客戶護照所示國籍對持有非身份證的客戶進行身份判定?
答:在可以按非居民定義判定的情況下按定義進行判定,在無法按定義判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國籍進行判定。七、特殊貿易方式或交易性質申報問題
1.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保稅監管區域單位經營非保稅貨物的進口付匯,如何申報?
答:國際收支申報的貨物并非根據是否非保稅貨物進行劃分,所以仍按照實際貿易方式進行申報。
2.保稅區外進出口公司向境外支付貨款,由于提供的收匯銀行等信息錯誤而被境外行扣費后退回,若企業補足境外扣費的差額后向境外支付,銀行如何操作?
答:對于因提供信息錯誤而退回的款項應按照錯匯款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隨后補足差額向境外支付時,按照實際交易性質和跨境金額進行申報。
3.二級市場福費廷申報:(1)二級市場福費廷是在境外劃回融資時申報,還是在實際收到款項回款時申報?
答:(1)如果境內銀行在為客戶作福費廷業務后,又將單證福費廷給境外銀行,則在收到境外銀行福費廷款項時通知境內客戶進行申報;如果境內銀行未福費廷給境外銀行,則在收到境外開證行回款時由福費廷原始經辦銀行通知客戶進行申報。
4.在新的外匯金宏系統中,有關出口押匯項下利息和手續費如何申報?
答:出口押匯應在境外回款時由銀行通知客戶進行涉外收入申報,若客戶取得押匯款時,獲得的是外匯,則在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時,收入款明細項目應填寫在“現匯金額”項下;超過押匯款部分,如果是結匯的,則應填寫在“結匯金額”項下。若企業取得押匯款時,獲得的是人民幣,則在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時,收入款明細項目應填寫在“結匯金額”項下;超過押匯款部分,如果是現匯,則應填寫在“現匯金額”項下。舉例說明,若某企業從銀行取得100萬美元押匯款,之后從境外收到120萬美元貨款,銀行自動扣除押匯款100萬美元和8萬美元手續費及押匯利息后,剩余12萬美元入企業賬,則應申報收入款金額120萬美元,現匯金額112萬美元,8萬美元申報在國內銀行扣費項下;若企業從銀行取得的押匯款為人民幣,則相關金額申報在結匯項下。
5.出口買方信貸項目下的放款,即直接由貸款行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將款項劃付給國內出口方,這種實質上是一筆出口收匯的業務,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嗎?在幣種上執行有區別嗎?比如外幣的收匯和人民幣的收匯上有區別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22號),涉外收付款的范圍包括通過境內銀行對境外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從境外向境內銀行發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因此,買方信貸項下的境內支付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包括外匯和人民幣,在申報處理上沒有區別。
6.請問關于福費廷業務中的申報問題:
背景:境內A銀行向客戶提供福費廷業務,并簽署協議,A銀行和B銀行(某外資銀行的國內分行)簽署了福費廷業務協議,這樣客戶與A銀行的福費廷業務由A銀行轉賣給B銀行。
現在甲客戶將一筆業務2萬美元交A銀行做福費廷業務,A銀行發給開證行款項讓渡協議后,B銀行先將1.8萬美元匯給A銀行,留2000美元作為余額;兩周后,開證行將2萬美元款項匯到B銀行后,B銀行除去自己的費用,將1500美元余額匯到A銀行。
請問:(1)在上述情況下,由于A銀行的收匯是由B銀行付出,同為境內銀行,因此在A銀行收到1.8萬美元時,應做境內收入申報1.8萬美元,第二次收到1500美元時,同樣做境內申報2000美元,這樣做對嗎?
答:境外開證行將2萬美元款項匯到B銀行后,B銀行應將收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A銀行(原始經辦行),金額為B銀行實際從境外收到的款項(2萬美元)。A銀行據此通知客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A銀行和境內B銀行之間的福費廷款項轉讓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2)如果開證行仍將款項匯到了A銀行,A銀行將余款1500美元留下后,將18500美元匯還給包買行B行(開證行在境外)申報的方式是否是:收到1.8萬美元時,做境內收入申報1.8萬美元?收到1500美元時,做涉外收入申報1500美元(國別為開證行國別)?收到的開證行18000美元,由包買行B銀行進行申報?
答:境外開證行將款項從境外匯入境內A銀行時,由原始經辦行A銀行通知客戶根據跨境金額(2萬美元)進行申報。境內A銀行和境內B銀行之間的還款無需進行國家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3)如果A銀行為境內銀行,包買行為境外銀行B(假設為HKG),開證行假設為C(USA),請問是否A銀行收到包買行香港B銀行付款時申報方式仍為涉外收入申報,國別填報為HKG?
答:境內A銀行收到包買行香港B銀行付款時通知客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國別填報付款人常駐國別,應盡先填報境外付款人(進口商)的名稱及國別。
八、國際收支申報規范相關問題
1.國際收支申報中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能分開報送嗎?
答: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可以分開報送,基礎信息需在收付款后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報送,涉外收入申報信息在T+5內申報,對外付款申報信息在T+1內申報。
2.付款人的名稱可以包含地址嗎?為何我們所在的外管局要求我們申報時去掉地址?
答:為保證基礎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各外匯局不要求銀行對基礎信息中境內“收款人/付款人名稱”的英文信息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包含的地址信息進行修改。境內“收款人/付款人名稱”字段可以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信息。
3.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申報交易附言中都要出現收入或支出嗎?
答:對于交易編碼不能明確表示交易方向的,建議交易附言進行明確表述,可以以“收入、支出”表述,也可以“匯入、匯出”表述。
4.請解釋“離岸賬戶”的概念。如果在101010項下,如何寫交易附言?寫“一般貿易農副產品”可以嗎?
答: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使用的是非居民賬戶的概念,其與離岸賬戶的內涵和外延有差別。非居民賬戶是以開戶主體為居民還是非居民進行判斷的,而不是以賬戶開立在離岸部門(注:銀行從事離岸業務需經銀監會批準)還是在岸部門判斷的。非居民賬戶包括了非居民開立在銀行離岸業務部的賬戶,也包括非居民機構和個人在境內銀行在岸部門開立的賬戶。
“一般貿易農副產品”可作為交易附言。
5.貨物貿易項下,交易附言中并沒有明確進口/出口,是否算申報錯誤?例如:交易附言寫為“一般貿易服裝”是否可以?
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在一般貿易項下,如果交易附言為“一般貿易服裝收入”,應視為申報正確。如果交易附言為“一般貿易服裝”,也可以。
6.企業來料加工收取的是工繳費,難道所有的收入來料加工款都不可能為貨款嗎?是否應寫成:102010,工繳費?
答:交易附言應注明“來料加工XX產品工繳費收入/支出”,不應有貨款。如含有貨款,則應按照資金性質,按一般貿易和來料加工分別進行申報。
7.貨物貿易項下,收入或支出的交易附言是一定要寫具體物品名稱么?
答:需要填寫具體物品名稱。
8.贍家款問題能否再解釋一下?
答:對涉外收入而言,我們要求申報主體根據收到資金的實際情況進行申報。在實際申報中,我們發現申報主體在填寫交易附言時很容易將三類交易項目的交易附言均填寫為“贍家款”。這三類交易項目是:一是一年以上雇員匯款收入(406000)、二是一年以下雇員匯款收入(301010),三是接受與固定資產無關的捐贈及援助(401000)。
我們認為,贍家款應歸屬為經常轉移,即401000和406000的交易附言可填寫為贍家款,而其他交易項目的交易附言均不宜填“贍家款”。因此,在申報時,申報主體首先需要區分該項涉外收入是屬于收益項目還是經常轉移項目,如果是收益項目,應申報在一年以下雇員匯款收入(301010)項下,如果是經常轉移項目,則應區分是屬于一年以上雇員匯款收入(406000),還是接受與固定資產無關的捐贈及援助(401000)。關于具體交易附言的填寫,申報主體可以參考《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使用指南》中這些項目的詳細說明。
9.涉外收入申報單銀行聯是強制執行還是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印制、填寫并保留?
答: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規定,《涉外收入申報單》格式和內容由外匯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境內銀行按有關涉外收付憑證規定的要求備案后自行印制,銀行應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報單》,保存期限至少為24個月。
九、系統操作問題
1.按規定,銀行刪除申報單基礎信息需要說明刪除原因,再重新生成申報號碼報送,但是在金宏系統的接口規范中沒有找到相應的刪除原因的錄入框,目前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接口程序沒有填寫刪除原因的地方,而金宏系統中因為基礎信息是由接口導入,也無法在金宏系統中錄入刪除原因。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開展金宏工程外匯局子項試點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09]7號)附件1《金宏工程外匯局子項與銀行業務系統數據接口規范(1.0版)第五章基礎信息數據格式,對接口程序基礎信息數據格式作出了明確要求:
數據格式:修改/刪除原因/申報無誤理由。
數據字典:字段-ACTIONDESC,操作類型-修改/刪除原因/申報無誤理由,字符型128。
按照外匯金宏“數據在哪里產生,在哪里修改”的原則,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只能刪除全手工模式錄入的基礎信息,即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錄入的基礎信息,通過銀行接口程序導入的基礎信息是無法刪除的。這種情況一般是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接口程序開發未設計該字段,無對話框造成無法錄入刪除原因,只能要求該金融機構按照匯發[2009]7號文接口規范要求及時完善接口程序。
2.我行是一家城市商業銀行,我行去年年底和今年開設的異地分行如南通分行、杭州分行開辦后,接入了金宏系統,在當地外匯局賦碼后,卻找不到管理員的密碼,問我們總行,我們就自己所知提供了管理員和最初密碼,無法進入系統,后來他們找到當地外匯局,由外匯局重置密碼后,進入了金宏系統。請問對于分行進入外匯金宏系統的密碼,是由外匯總局統一書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總行,還是查詢當地的外匯局?今后如有新的分行,怎么才能獲得密碼?
答: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自動生成銀行管理員初始密碼,按銀行4位代碼生成,銀行全行所有網點的初始密碼相同,管理員用戶名稱統一為:ba。總局將初始密碼發給各銀行總行,再由總行通知到各網點。網點可以向總行詢問初始密碼,也可到申報業務管轄外匯局查詢,申報業務管轄外匯局以sba管理員用戶登陸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通過用戶角色管理/業務管理員維護/銀行業務管理員密碼重置,錄入該網點金融機構標識碼后進行密碼重置,系統會提示該網點重置后的初始密碼。
3.我行發展了五十多家企業開展網上申報,但是在今年三月初近兩周時間,企業屢次告知無法登陸企業版,后我行為一些企業暫停了網上申報業務,到三月底時,系統正常時重新恢復網上申報系統的功能。在金宏企業版登陸不正常時,我們也多次致電總局金宏辦公室,但是他們表示沒有辦法,可能是網絡原因。我們具體操作人員感到在處理企業登錄金宏系統發生的問題時,如無法登陸,還有企業說相關信息無法找到等情況時,缺少應對的手段。因為我們作為銀行業務操作人員只被賦予了審查申報數據是否通過的權限,而且金宏系統的服務器在外匯總局,從地理位置和層級結構均與我們相距遙遠,而當地外匯局國際收支處日常事務較忙,對于系統運行的一些具體問題也不能給予確切的解答。所以,企業在致電銀行告訴我們找不到交易或沒有信息時,我們的回復是:“我們再在接口系統中做個修改,今天重新發送一遍,請你明天再登陸網站錄入?!蹦芊窠⒁环N渠道給企業和銀行,如問詢郵箱,并定好一周或兩周之后給予答復,同時提供緊急情況聯系渠道,以幫助企業更好地進行網上申報工作?
答:銀行應指導企業辦理網上申報,如遇到網上申報系統故障或者無法解決的問題,可與當地外匯局國際收支處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系,聯系電話010-68402136、2390。外匯局互聯網郵箱:safejinhong@mail.safe.gov.cn。
4.外匯金宏系統部分接口的銀行管理員無查詢轄屬網點交易明細的權限,也無法導出轄屬網點所有交易明細的權限,只能進行用戶設置和修改,不利于非現場核查,系統何時能夠改進?
答: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是全國大集中系統,由于采用瀏覽器/服務器模式,為全國所有銀行網點提供服務,不提供查詢轄屬下級網點明細數據功能。同時,前期試點和壓力測試表明,用戶進行申報單導出時,會給網絡流量帶來很大壓力,影響正常申報業務開展,故也不提供導出功能。
為了滿足銀行使用數據的需要,目前銀行版已向各銀行總行提供了申報/核銷信息反饋接口。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銀行反饋申報/核銷數據接口規范(1.0版)》(見附件14)定期向銀行反饋有關數據。對于申報信息/核銷信息接口方式為“全接口”方式的銀行,系統于每日23:30生成反饋文件并通過消息傳輸系統發送給銀行;對于申報信息/核銷信息的接口方式為“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手工”的銀行,系統于每周六23:30生成反饋文件并通過消息傳輸系統發送給銀行。各銀行總行應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礎上自行開發滿足自身需要的各種功能。
5.請問銀行報送的接口數據文件外匯局何時能收到?何時導入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并反饋導入情況?外匯局版、銀行版、企業版間何時進行數據同步?外匯局版的數據何時到綜合查詢系統和統計分析系統?總局會將數據分發到各個分局嗎?
答:(1)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隨時通過消息傳輸系統(MTS)接收銀行報送的接口數據文件。銀行應按照數據報送的時限要求設定報送時間,以保證數據報送的及時性。
(2)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設定于每日的7:00、12:30、20:00導入已接收到的銀行接口數據文件。每次所有接口數據文件導入完成后,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會自動通過消息傳輸系統(MTS)向各銀行發送接口反饋文件。
(3)為便于銀行內部對申報業務的管理和統計,國家外匯管理局向所有上線銀行提供了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銀行反饋申報/核銷數據接口(簡稱STOB)。
對于申報信息/核銷信息接口方式為“全接口”方式的銀行,系統于每日23:30生成反饋文件并通過消息傳輸系統發送給銀行;對于申報信息/核銷信息的接口方式為“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手工”的銀行,系統于每周六23:30生成反饋文件并通過消息傳輸系統發送給銀行。各銀行應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礎上自行開發滿足各行需要的功能,如對申報數據的各種靈活查詢和統計功能。
另外,STOB的反饋僅與申報信息/核銷信息接口方式有關,與單位基本情況表是手工錄入還是接口導入無關。
(4)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銀行版和企業版之間數據同步的時間。
各版本每天在8:00至21:00點間分6次相互進行數據交換,一般間隔2小時,僅有1次間隔4個小時,所以工作時間內最長4 個小時即可完成數據同步。
(5)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數據當日(T)增量數據更新到綜合查詢系統的時點為第T+1天。
(6)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當日(T)增量數據經由綜合查詢系統更新至統計分析子系統的時點為第T+2天。
(7)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數據每日下發給各分局。
6.國際收支中“涉外收入申報單”、“出口收匯核銷”的申報,由于客戶提供申報信息有誤,導致銀行申報錯誤,修改數據應如何操作?是直接在系統中修改還是需要進行備案?是否有時間及金額修改限制?如需備案,則備案的正本交外匯局期限為多長時間?
答:修改申報信息總局無需到外匯局備案,也無金額的限制,除網上申報企業要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應于當日對未通過銀行審核的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核實并在網上申報系統中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外也無時間的限制。核銷信息的修改以外匯局核銷部門答復意見為準。
境內銀行發現所報送的基礎信息有誤時,應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后重新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對公/對私屬性的改變,境內銀行應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并說明刪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
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應通知申報主體按原申報號碼重新申報,或者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并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
紙質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境內銀行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進行修改。對于以錄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銀行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憑申報主體修改后的申報信息直接進行修改;對于以接口導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銀行應憑申報主體修改后的申報信息在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后重新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網上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申報主體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該申報信息。
7.按照新版《操作規程》規定,對于錯匯,銀行需刪除該筆交易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我省分局要求出口收匯情況下,如果錯匯信息已經進入待核查賬戶,則作為特殊情況處理,即不需要刪除原錯匯信息,而是重新再申報一筆,按退匯流程處理,這樣對嗎?
答:錯匯款是指無實際的國際交易背景,僅僅由于付款人的主觀錯誤而發生的款項錯匯。對于從境外匯回的各種錯匯款以及向境外支付的各種錯匯款,應嚴格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第四十一條“對于已經申報的無實際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錯匯款,經辦銀行應當刪除該筆錯匯款項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并說明刪除理由”的規定予以刪除。如果按照退匯處理,將虛增一筆收入和一筆支出。
8.請問銀行幫企業開通網上申報,如果企業將管理員用戶密碼忘記,銀行是否能幫助企業將其密碼初始化?
答:銀行具有網上申報管理權限的業務操作員可幫助企業重置企業管理員密碼。企業申請重置企業管理員密碼時,應向銀行提交《單位基本情況表》,備注欄內注明:重置企業管理員密碼。
十、單位基本情況表填寫問題
1.某公司北京分公司經濟類型代碼如何填?是否填總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國別?
答:如果該公司為港澳臺分公司則經濟類型應為290,如果為其他國外分公司經濟類型應為390,需要填寫外方投資者國別。
2.關于行業屬性與機構名稱之間邏輯關系核查的問題。如“**礦業有限公司”,根據該名稱來判斷其行業屬性較符合“0331非金屬礦物制品業”,但該公司提供的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為“經營礦產品、日用品等的進出口業務(國家禁止產品除外)”而且該公司不屬于制造業公司,是一般的貿易公司,據此該公司的行業屬性就應為“0863批發業”。請問:(1)上述這種情況是否屬于行業屬性與機構名稱邏輯關系的錯誤?(2)外匯局和銀行核查時究竟以企業的機構名稱來判斷行業屬性還是以經營范圍來判斷呢?
答:(1)通過機構名稱和行業屬性進行的邏輯判斷是篩選非現場核查的初步疑問數據,需進一步核實企業的相關證件,若行業經營范圍確實與名稱有出入,仍以證照為準。(2)通過機構名稱與行業屬性進行初步邏輯判斷,然后需通過查看證照對經營范圍作進一步核實。
3.根據規定,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文件請問,如果客戶在開戶時已提交過《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文件,是否在第一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還需再提交一遍?
答:需要。
4.外匯金宏系統中“單位基本情況表”是共享的,當一家銀行錄入錯誤,將影響其他銀行的使用,導致銀行重復修改,如何改進?
答:首先,經辦銀行要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規定,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文件。申報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辦銀行應對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從源頭上確保信息準確、完整。銀行核對應注意事項:
(1)“機構地址”是否準確、完整,是否按照“XX省XX市XX區(縣)XX路XX號”規范申報。
(2)“住所/營業場所代碼及名稱”、“所屬外匯局代碼”與“機構地址”邏輯關系是否基本一致。
(3)“經濟類型代碼”是否誤報為100內資、140聯營、150有限責任(公司)、170私有、200港澳臺投資、300國外投資一級大項,需修改為相應的具體二級子項。
(4)“經濟類型”與“機構名稱”表面邏輯是否一致。如“機構名稱”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類型”為非“130股份合作、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營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40國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經濟類型。
(5)“經濟類型”與“外方投資者國別(地區)代碼及名稱”是否邏輯一致。港澳臺外方投資者是否為“200港澳臺投資”項下二級子項,其他外方投資者是否為“300國外投資”項下二級子項。
(6)“所屬行業屬性”與“機構名稱”表面邏輯是否一致。如“機構名稱”含有“進出口有限公司”,“所屬行業屬性”是否為“0863批發業”。
(7)“郵政編碼”、“單位聯系人”、“單位聯系電話”等信息是否完整、準確。
然后,經辦行申報業務管轄地外匯局要按照上述需核對內容,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嚴格審核,對錯誤和可疑信息,應聯系申報主體進行核實。若錯誤,則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直接進行修改,審核后的正確信息會同步到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減少銀行修改的頻率。
5.“安卡防爆工具有限公司”屬“0336專用設備”呢?還是“金屬制品制造業”?
答:要根據主營產品確定行業屬性:
(1)社會公共安全設備及器材制造列入0336(專用設備制造業);
(2)防盜門、保險柜、保險箱、現金契據收藏箱等制造,列入0334(金屬制品業);
(3)警燈、喇叭、防盜器或報警器的制造,列入0339(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4)安全帽制作,應按其構成材料分別列入0330(塑料制品業)或0334(金屬制品業);
(5)刀、劍、刺刀及類似武器的制造,列入0334(金屬制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