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頒布以后,屬于本次營改增的生活服務企業、金融業對業務中大量發生的代收代付行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產生了疑惑: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代收代付費用怎么辦。 曾老師總結了代收代付費用在營改增處理中幾個不同方式: 一政策規定僅以實際取得收入納稅 36號文附件二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務過程中的代收費用、代付費用不計入收入。 舉例: 1、從事貨幣兌換服務:一進一出的貨幣資金不計入金融機構的收入,中間的服務費用才計入金融企業收入; 2、從事資金結算、資金清算服務:結算的資金、清算的資金不計入金融機構收入,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才計入金融企業收入; 3、從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資金、信托資產部不計入金融機構收入,金融機構收取的管理費才計入金融企業收入。 二符合條件不作為應稅收入 36號文附件一第十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滿足條件的財政性收入不作為增值稅的應稅收入。因此,行政事業單位代政府部門收取的代收代付費用不納入應稅范圍。 但以上情況適用范圍很窄收取時需要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對一般企業不適用。 三代政府收取不屬于價外費用 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規定:代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在業務活動過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收費,作為往來核算即可,不作為企業價外費用,無需繳納增值稅。 舉例:在海南島住酒店,酒店會代政府收取政府調節基金,根據酒店星級不同,每人每天從2元到11元不等。該代收的政府行政事業收費就不需要計入酒店收入繳納增值稅。 這種情況應該有政府文件或者財政票據作為依據,比較容易判斷。 四符合條件的代收不計入應稅收入 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還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也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增值稅。 企業經營中屬于這種情況的比較常見。關鍵的要點是:收取的資金最終屬于委托方,委托方會向支付方開具發票,企業在中間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舉例: 1、旅行社代售門票:景點提供稅務監制的門票給購買者作為發票,旅行社將收取的資金交給景點,該代收的門票款不屬于價外費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費作為收入繳納增值稅即可; 2、建筑企業代購保險:建筑企業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向甲方開具發票,建筑企業代收代付的保費不屬于價外費用; 3、物業管理公司代收電費:供電企業或者房產業主向租客開具電費發票,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收取電費,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電費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人力資源企業代繳社保:接受企業委托,代理繳納社保,委托將將社保資金轉入人力資源公司賬戶,人力資源公司向社保機構繳納,社保機構向委托企業開具行政收據或者繳款水單,人力資源公司不需要將代收代交的社保資金計入應稅收入。 理解政策時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經將該代收款項作為收入,并申報納稅,即使付款方不需要發票,委托方沒有開具,也應該符合以上規定,居間一方不需要就此繳納增值稅。 五屬于價外費用計入應收收入 企業代收的款項不符合以上規定,代收資金屬于價外收費的性質,應該并入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屬于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舉例: 1、某學校搞春游活動,統一為每個學生購買一份保險,保險公司向學校開具了發票,該學校向每個學生收取了保險費,該保險費屬于學校的應收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提醒企業:不要把屬于收入的部分改為代收,收取以后再向自己的上游供應商支付,自己掩耳盜鈴地認為:屬于代收代付資金,不需要納稅,以為這樣就可以降低應稅收入。 代收代付,委托方是否納稅,是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是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