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7號)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30號),自2016年6月1日申報期起,啟用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這次營改增試點申報調整對原增值稅納稅人的影響簡明梳理如下: 一、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 (一)新增附表五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由分期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附列資料(五)》第2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 =《附列資料(二)》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稅額”列。 《附列資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欄“(四)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稅額” 列。 (二)新增進項結構明細表 《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由涉及進項稅額抵扣的納稅人填寫。該表第1欄“合計”“稅額”列=《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二)》第10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二)》第11欄“稅額”列。該表第2-28欄填寫“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的進項”,第29欄填寫“用于購建不動產并一次性抵扣的進項”,第30欄填寫“通行費的進項”。 (三)刪除《部分產品銷售統計表》 在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中刪除《部分產品銷售統計表》,從事輪胎、酒精、摩托車等產品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無需再進行填報。 (四)明確路橋費抵扣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政策規定,以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欄“其他”。 二、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 (一)主表變化 增加第4-6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第1欄名稱改為“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 納稅人發生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行為且有扣除項目的,本欄填寫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額,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數據一致。納稅人發生適用5%征收率應稅行為且有扣除項目的,本欄填寫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額,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16欄數據一致。 (二)附列資料變化 增加第9-16欄,填寫適用5%征收率的應稅行為扣除項目。 (三)刪除稅額抵減表 不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