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浩在面臨出資不足時,完全可以通過補足資本來獲得原有股權。深中浩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轉讓其持有的浩寧達45%股權,450萬的賣價對于超過億元的實際價值實在是太微不足道了,即使深中浩資金鏈緊張,還可以采取先借款或貸款補足資本,然后再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股權。 在市場關于深中浩以450萬元如此低價轉讓了價值1.8億元的深圳浩寧達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寧達)股權的一片質疑聲中,浩寧達最終涉險過關。然而事情卻遠未結束,質疑聲也仍未平息,“浩寧達是‘立立電子第二’,公司嚴重涉嫌掏空國有資產,公司前身是國有上市公司深中浩的子公司,如今變為管理層控股擬上市公司,途徑與立立電子完全一致。浩寧達歷史沿革非常不清晰,國有資產轉讓程序不完備,不符合IPO上市基本條件。”有“上市公司財務打假專家”之稱的夏草再次發出了這樣的質疑。 夏草再次質疑: 浩寧達不符合IPO基本條件 在得知浩寧達成功過會后,夏草認為,“浩寧達歷史沿革非常不清晰,國有資產轉讓程序不完備,不符合IPO上市基本條件。”夏草談到,通過簡單瀏覽浩寧達的招股書,發現其歷史上存在嚴重的出資不實問題,基本的驗資報告無法提供,只是在公司成立8年后的2002年出現過一份驗資報告證明公司歷史上出資完全到位,且沒有進行任何驗資復核,公司設立后股權變更十分復雜,中間摻雜著國有資產代持以及轉讓等問題。“最為滑稽的是,浩寧達歷史上所有國有股權轉讓的資產評估均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此類情況一般需要國有監管部門補充認可即可,但浩寧達只能通過仲裁委員會的認定說明不存在國有資產低賣,簡直可笑。”夏草對此嗤之以鼻。 另外,夏草認為,浩寧達股東背景比較復雜,且涉及多家離岸公司、外資公司、信托持股,無法解釋其如此股權變更原因,同時未來上市后對于股東某些運作無法限制,將極大損害投資者利益,而在浩寧達歷史沿革上有重要作用的新銘達公司情況,招股書竟然披露為“目前無法取得相關資料”。 夏草言辭激烈地向記者說道,“浩寧達的財務數據暴露了公司的虛假業績,該公司應收賬款比例很高,而且披露的眾多應收款未收回的原因竟然是未及時催討,這種說法竟然還寫在招股書上。對于浩寧達存貨較大的情況,在招股說明書中前文描述是由于公司采購原材料所致,但在后文財務報表中明白列示,截止2009年6月底,公司有超過60%的存貨是產成品和在產品,原材料只占20%多,這種前后不一致,應該如何解釋?” 對于浩寧達未來發展很重要的募集資金投向環節,夏草質疑,“竟然絕大部分屬于現有產品產能擴張,且擴產后產能超過現有3倍,且不說浩寧達產品屬于滯銷,毛利率低下,即使從浩寧達的招股書上看,2006年,公司的電表及終端實際產能利用率才只有不到70%。浩寧達另外兩個研發以及營銷更是典型的募集資金拼湊。投資者的錢投入這樣的項目,資金安全如何保證?” 另一方面盡管當時深中浩存在出資不足,但對于浩寧達這樣一家優質公司,深中浩應該無論如何都要補足資本拿到股權,但深中浩卻放棄了補充注冊資本。而更為蹊蹺的是,深中浩還將9.98%股權以450萬元的超低價變賣給了為爭奪股權而鬧上仲裁庭的香港漢橋。“這不得不讓人懷疑浩寧達掏空國有資產,低價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夏草談到。 對于深中浩以450萬元轉讓了價值1.8億元的浩寧達股權,夏草認為,深中浩明顯是在賤賣上市公司資產。作出這樣不明智的選擇,深中浩當時的高管是如何考慮的?如果存在利益輸送,或者有其他的利益交換,那么當時深中浩的高管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浩寧達聲稱: 披露內容合法、合理、合規 自從浩寧達披露了其招股說明書后,市場的質疑聲就未間斷過。 浩寧達1999年實現凈利潤2250萬元,寧光電15%的股權一年獲利就達337.5萬元,然而最終其就以450萬元的價格徹底退出了浩寧達。除了轉讓價格較低引發質疑之外,寧光電轉讓浩寧達15%股權,當時并沒有依法進行評估并報經國資管理部門備案,這也成為市場廣泛質疑的焦點。 而另一方面,浩寧達昔日兩大發起股東最終的結局是或走向退市或破產,浩寧達則發展得越加輝煌,兩者之間是否有聯系注定要成為市場質疑的焦點。寧光電的控股股東吳忠儀表集團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2002年吳忠儀表(銀星能源前身)曾向控股股東收購吳忠儀表寧光電工公司部分經營性資產,2006年吳忠儀表集團破產,旗下的吳忠儀表涉嫌重大財務造假及巨額虧損,戴上“*ST帽子”并最終改頭換面。浩寧達的另一家發起股東深中浩則最終走向退市。 對于深處質疑漩渦中的浩寧達又是如何解釋這讓市場看不懂的股權轉讓的呢?記者試圖聯系浩寧達發行聯系人趙元貴,但浩寧達方面以“趙元貴已經出差,不方便透露手機號碼”為由,拒絕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而之前有媒體報道顯示,趙元貴稱其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內容均是合法、合理和合規的,并且公司的核心團隊沒有一個來自深中浩,而當初還催深中浩補充注冊資本金,可是當時它沒有能力完成,其他股東補齊也都是有規可循的。至于為何與深中浩披露的股權矛盾,趙元貴則將責任歸咎到深中浩身上。另外,趙元貴還同時透露了早在預審階段,證監會就浩寧達是否涉嫌與立立電子同樣的情況進行過問詢,公司當時就已提交過書面的反饋材料。而隨著日前傳聞聲再起,證監會還要求浩寧達作進一步匯報,浩寧達與主承銷商、律師和會計師等專就此事又向證監會作了匯報。 業內人士分析: 深中浩可補足資本獲得股權 夏草談到,深中浩在面臨出資不足時,深中浩完全可以通過補足資本來獲得原有股權,盡管深中浩虛假出資在先,但通過補足資本獲得股權是很普遍的做法。另外,深中浩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轉讓其持有的浩寧達45%股權,450萬的賣價對于超過億元的實際價值實在是太微不足道了,相當于以一折不到的價格在甩賣上市公司的資產;另外,即使深中浩資金鏈緊張,還可以采取先借款或貸款補足資本,然后再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股權。 不過當時深中浩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挽救其持有的浩寧達45%股權,反而選擇了對深中浩最為不利的“一裁終局”的仲裁方式解決問題。而從仲裁結果來看,深中浩也處于明顯不利位置。而2001年8月24日深中浩的董事會公告顯示,深中浩對仲裁的裁決結果表示異議,并向有關機構提出申訴,但后來卻又不了了之。 記者采訪業內人士也認為,當原股東存在出資不足時,一般情況下可以優先補足資本,再享受原有股權;而仲裁只是裁定確認出資額,在裁定以后原股東也應該有優先補足資本的權利。由于浩寧達業績較佳,正常情況下原股東都會有補足注冊資本的沖動。而盡管深中浩之前存在虛假出資行為,但這并不妨礙深中浩具有優先補足注冊資本的權利,深中浩先放棄補足注冊資本的機會,后又將9.98%股權轉讓出去實在令人費解。此外,從仲裁情況來看,仲裁結果明顯對深中浩不利,因此此次仲裁和轉讓有很大可能存在利益輸送嫌疑,而這無疑將嚴重損害深中浩原股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