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25日在福州簽署了《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適用范圍
雙方同意本協議適用于海峽兩岸一方或雙方居民(居住者)及對其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
二、稅款征收
雙方同意對一方居民(居住者)來源于另一方的所得按下列規定課稅。
(一)營業利潤
一方居民(居住者)企業在另一方營業取得的利潤,在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另一方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一方如對關聯企業間交易進行轉讓定價(移轉訂價)調整,另一方應作合理對應調整。
(二)海運及空運收入
一方海、空運輸企業在另一方經營取得的收入及利潤,另一方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包括營業稅、增值稅或類似稅收)。
(三)投資所得及財產收益
一方居民(居住者)從另一方取得的股息(股利)、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另一方可以課稅,但可相互給予優惠稅率。
一方居民(居住者)從另一方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及不動產使用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四)個人勞務所得
一方居民(居住者)以獨立身份或以受雇形式在另一方從事個人勞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
(五)其他所得
本協議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所得按各自規定辦理。
三、消除雙重課稅方法
雙方同意當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取得所得并依本協議規定在另一方繳稅時,該一方應依有關規定消除雙重課稅。
四、非歧視待遇
雙方同意一方居民(居住者)在相同情況下,在另一方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應與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一致。
五、相互協商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稅務聯系機制,由雙方稅務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因解釋或實施本協議時所發生的困難或疑義,以及消除雙重課稅等事宜。
六、資訊交換
雙方同意相互交換為實施本協議或為課征本協議所含稅種(稅目)相關且必要的資訊,并負保密義務。所交換的資訊不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七、協助征稅
雙方同意在各自有關規定均可以進行協助征稅時,雙方稅務主管部門將進一步協商確定具體協助征收方式。
八、文書格式
基于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系,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或工作會議等形式,加強兩岸稅務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聯系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系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生效
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之規定適用于:
(一)源泉(就源)扣繳稅款:本協議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含當日)以后實際給付金額。
(二)其他稅款:本協議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含當日)以后開始之課稅年度之所得。
(三)資訊交換:本協議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含當日)以后開始之課稅年度之資訊。
本協議于八月二十五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德銘 董事長 林中森
(完)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相關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港澳臺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8月25日海協會和海基會領導人第十一次會談中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稅收協議)及協議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簽署兩岸稅收協議的現實意義是什么?
答:兩岸稅收協議的簽署,對于深化兩岸經貿合作具有四個方面的重要意 義。首先,兩岸稅收協議通過規定合理的協議稅率,為兩岸企業創造了優惠及具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同時通過明確稅收抵免規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復課稅現 象,切實降低兩岸經貿往來中企業與個人的稅收負擔。其次,兩岸稅收協議有關“非歧視待遇”的規定有利于避免稅收歧視,公平稅收待遇,確保兩岸的投資者與對 方當地居民享受無差別的稅收待遇。第三,兩岸稅收協議建立起了兩岸共同接受的稅務爭端協商解決程序,有利于解決稅務爭議,為兩岸投資者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 救濟渠道。第四,兩岸稅收協議搭建了稅收合作平臺,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稅收秩序,消除潛在的稅收不公平現象。
2.問:兩岸稅收協議的文本體例較常規稅收協定有所不同,是否會對協議的理解與執行造成影響?
答:兩岸稅收協議是在海協會和海基會合作框架下達成的一項兩岸交流合作 的重要成果,既參照稅收協定慣例,又充分考慮了兩岸特色。特色之一就是兩岸稅收協議的文本體例不同于常規稅收協定。兩岸稅收協議的文本包括正文《海峽兩岸 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及附件《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兩部分。正文為兩岸稅務領域加強合作與交流的原則性規定,附件則 對各類所得的征稅權劃分和協議稅率、消除雙重課稅方法、非歧視待遇、相互協商、資訊交換等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文本體例雖不同于常規稅收協定,但兩岸稅 收協議基本涵蓋所有常規稅收協定要素,不會對協議的理解和執行造成影響。兩岸稅收協議將在雙方履行必要程序后生效執行。
3.問:兩岸稅收協議規定了經第三地轉投資大陸臺商可以適用兩岸稅收協議規定,為何作此規定?
答:經第三地轉投資大陸臺商可以適用兩岸稅收協議的規定、享受兩岸稅收 協議待遇這種說明并不準確。兩岸稅收協議適用于海峽兩岸一方或雙方居民。居民應按兩岸各自稅務規定對居民的定義處理。同時,兩岸稅收協議規定,依第三方法 律設立的任何實體,其實際管理機構在協議一方者,視為該一方的居民。協議還對“實際管理機構在協議一方”的幾種情況進行了明確的定義。
對于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岸稅收協議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 定是一致的。境外注冊而實際管理機構在大陸的企業,可以在臺灣享受兩岸稅收協議的待遇。對于臺灣,由于一些特定歷史原因,臺商投資大陸多采用通過第三地間 接投資的方式。間接投資大陸的臺灣企業中實際管理機構在臺灣的,我們認為也應享受到兩岸稅收協議帶來的減輕稅收負擔、消除雙重征稅、解決涉稅爭議等現實好 處。
兩岸稅收協議對居民進行補充定義,是在雙向互惠原則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兩岸經貿往來的現實情況和臺商利益關切的結果,將有利于促進和鼓勵兩岸間的投資活動與經濟交流。
4.問:協議對各項所得征稅權限如何劃分?為兩岸投資者具體提供了哪些稅收優惠?
答:兩岸稅收協議對兩岸居民取得來源于對方的各項所得都設置了較為優惠 的稅率或免稅條件。以臺灣居民企業從大陸取得各項所得為例,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居民企業從大陸取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提所得稅率從10%分別 降為5%、7%和7%;在臺灣對臺灣居民企業轉讓其在大陸一般公司(非不動產公司)的股權取得的財產收益課稅的情況下,大陸對該項收益不再重復征稅;對兩 岸海空運收入以及相關兩岸運輸附屬活動收入及利潤免稅;對營業利潤所得僅在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大陸才進行征稅等等。
兩岸稅收協議對于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的規定也適用于臺灣居民個人。同時,兩岸稅收協議對臺籍個人赴大陸工作取得勞務所得也有優 惠規定,例如臺籍個人取得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僅在滿足固定處所標準或183天停留標準的情況下,才需要在大陸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再如臺籍個人取 得受雇勞務所得,停留時間標準也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90天延長至183天等等。
同樣,兩岸稅收協議是一個雙向互惠的協議,上述稅收優惠也適用于赴臺投資的大陸企業和赴臺工作的大陸個人。
5.問:資訊交換一直是臺商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對此兩岸稅收協議有哪些特別規定?
答:簽署兩岸稅收協議的目的是防范和消除重復征稅,促進兩岸經貿往來更 加緊密。資訊交換不溯及既往,所交換資訊不用于稅務以外用途是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執行稅收協定都遵循的一個慣例,也是大陸方面開展資訊交換的基本做法,在執 行兩岸稅收協議時我們仍然會遵循這樣的做法。另外,兩岸稅收協議規定資訊交換僅限于專項資訊交換,不執行自動或自發性資訊交換。
6.問:兩岸稅收協議還有哪些值得期待的規定?
答:兩岸稅收協議建立起了兩岸相互協商機制和兩岸稅務交流合作機制。一 方面,兩岸稅務部門可通過相互協商,具體解決兩岸投資者面臨的涉稅爭議,消除重復征稅;另一方面,兩岸將通過開展人員互訪、進行培訓交流、舉辦學術論壇等 多種方式,拓展與深化在稅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兩岸經貿往來創造公平、良好的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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