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股東取得投資收益后如何納稅和避稅?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股權投資避稅方法
利用股權投資進行巧妙避稅,是股權投資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話題。通過股權投資收益進行合理避稅,不但可使投資者獲取更多的利潤,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戲規則。就股權投資收益避稅而言,雖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敗案例。
比如,因缺乏流動資金,深圳市某網絡公司大股東李歌于2000 年將其持有的該公司20%的股份轉讓給4家風險投資機構,并取得股權轉讓凈收益9505.28萬元。李歌的股權轉讓金一直沒有從公司提取出來,而是以公積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賬上進行再投資,還是用于公司發展。但經稽查,稅務機關認為李歌取得了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由于李歌堅持認為自己的股權轉讓所得進行了再投資,并沒有拿到錢,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拒絕繳納稅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稅局在當地媒體上發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稅大戶,其中女老總李歌因欠下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成為曝光名單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個人欠稅戶而引起全國的注意。
這個案例告訴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 的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該案的稽查及處理均完全符合稅法規定。但作為投資人,李歌為了增加公司的流動資金,吸引風險投資,只有這種方法嗎?答案是否定的,造成這種結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對自己的股權投資收益處置時沒有做出科學的稅收籌劃。那么,股權投資收益有哪些籌劃方法呢?
保留被投資企業利潤不作分配
就股權投資而言,有個人股權和企業股權投資。個人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因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業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不相同。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從被投資企業取得投資收益是應該依照稅法的規定繳納相應的稅款。但投資人取得投資收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被投資企業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依法辦理納稅事項。
所以只要被投資企業不做利潤分配,投資人無須為其投資收益繳納任何稅款。如果投資人是個人,被投資企業是上市公司,隨著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增加,股票價值也會增加,而個人轉讓股票的所得在我國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先分配后轉讓
股權投資收益根據收回的方式不同區分為股息性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通過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而收回的稱為股息性所得,通過股權轉讓而收回的稱為股權轉讓所得。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因為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只有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才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因稅率差而少繳的企業所得稅。而股權轉讓所得是要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例如:興達公司投資100萬,占三江商貿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來,三江商貿從未分配過利潤,帳面有未分配利潤400萬。現在興達公司欲轉讓該投資,有以下兩個方案:
方案一:先將三江商貿的利潤進行分配,興達公司分得160元,興達公司的股份按120萬元的價格轉讓;
方案二:三江公司不進行利潤分配,興達公司的股份按280萬元的價格轉讓。
按第一個方案操作,因為這兩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興達公司分得的160萬元的稅后利潤無須補繳企業所得稅。興達公司轉讓股份的所得:120-100=2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33%=6.6(萬元)。
如果按方案二操作,興達公司轉讓股份取得財產轉讓所得: 280-100=18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80×33%=59.4(萬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9.4-6.6=53.8(萬元)少納稅的原因就是在轉讓股份前的利潤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資收益在被投資企業和投資企業中的雙重征稅。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先分配后轉讓的稅收籌劃方法就沒有意義了。
吸收投資減少每股投資收益
當企業多年不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結余較多時,可以吸收新的投資,因為新資本投入時,其購買股份時的溢價應計入企業的資本公積科目,而企業用資本公積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例如:張先生、李先生各投資200萬,成立某公司。該公司經過二年的經營,有未分配利潤300萬元,現該公司需增加注冊資本,張先生無意投入,欲轉讓股份。如果張先生直接按350萬元轉讓其所擁有的股份,那么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350-200)×20%=30(萬元)。
如果用第二種方案的話,張先生可以巧妙避稅。先讓王先生對公司進行投資350 萬元,公司總股本增加到600萬元,因為公司原有股本的價值除了原始的投資,還要包含該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所以王先生的投資中只能有200萬元作為股本,占公司股份的33.33%。余款150萬元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記入資本公積。之后再將這150萬元的資本公積轉增為股本。根據規定,以企業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股本共750萬元,張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各占250萬元,此時,張先生擁有該公司股權25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如果此時再按350萬元的價格轉讓其股權,那么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350-250)×20%=20(萬元)。顯然,選用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方案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不過,使用該方法進行稅收籌劃,設計方案時必須認真仔細,而且操作比較復雜。
除此之外,利用股權投資收益避稅的還有幾種方法:
一、將股權轉至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
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但被投資企業享受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的,無須補稅。所以在被投資企業要進行利潤分配前,將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低價轉讓給某享受國家定期減、免稅的關聯公司,再分回到原投資公司即可不需補稅。
二、外國投資者以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來源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如需要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在中國再投資其他項目,應首先使用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這樣可以讓投資的實際收益最大化。據媒體公布的資料,德國大眾公司與一汽集團合資在長春設立的新工廠,預計將于2007 年建成。德方則需要投資13.6億元人民幣。有一種說法是,一汽大眾公司新廠的德方新增資本,全部為該公司歷年未分配利潤的轉增,且該部分未分配利潤主要來源于2000至2002年度,而這部分利潤是一汽大眾公司銷售現有車型(如奧迪、捷達和寶來)賺來的,從中可以看到在國內轎車生產廠商紛紛降價的時候,一汽大眾為何堅持不降價的原因,那就是利用該部分利潤形成再投資的資本金。由此,德國大眾將獲得我國的再投資退稅約一億元人民幣。
三、以離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稅地籌劃
國際上的很多避稅地均不征收直接稅,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只對來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稅,對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則不征收任何稅收。所以可以在避稅地設立的投資控股公司,或者利用股權轉讓,將股權低價轉至避免地公司,從被投資企業分回到的利潤就不會被雙重征稅,也可以使投資收益達到最大化。
上面談到的均是在投資企業對投資收益進行分配或對投資進行處置時的幾種方法,要做到投資收益最大化,應該是在投資時、經營時就要考慮的,不僅要做到被投資企業利潤最大化,還要考慮到投資股權及投資收益的收回方式,使得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最終實現。
]]>一、工薪所得一般規定
1.按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外籍人員取得境內、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已經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外籍人員,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其它所得是否已經按規定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外籍人員境內居住時間、工作時間計算是否準確,稅收協定(安排)、計稅公式適用是否正確;
4.境外公司為境內企業提供技術支援、經營管理支持等勞務在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其派遣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已經按規定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5.外籍人員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其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是否已經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6.不含稅收入額(包括雇主全部負擔稅款、定額負擔、比例負擔、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是否已經換算成含稅收入額申報納稅;
二、獎金、補貼、實物福利
7.工資薪金所得全額納稅,當月取得的數月獎金、半年獎、完成任務獎等是否已經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8.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不滿一個月或沒有納稅義務當月,取得的數月獎金、半年獎、完成任務獎等是否已經單獨作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9.外籍人員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年終雙薪、年終勞動分紅等所得是否已經按規定正確計算申報納稅;
10.外籍人員取得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出差補貼(合理標準除外)、探親費、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是否已經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其他形式補貼、津貼如通信費(實報實銷及標準內除外)、交通費、用車補貼等是否已經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1.以實物形式發放的福利是否已經折算價值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保險、股權激勵、退職費
12.公司為外籍人員及家屬購買的各類商業保險以及社會保險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已經按規定與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3.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取得企業年金繳費所得是否已經按規定正確計算申報納稅;
14.外籍人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票等激勵獎勵所得是否已經按規定正確計算申報納稅;
15.外籍人員取得的退職費、解除勞動合同補償以及安家費等所得是否已經按規定正確計算申報納稅;
四、其他
16.外籍人員僅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董事、監事的會費是否已經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7.企業對履約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的外籍人員是否已經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18.非外商投資企業向參股外籍人員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已經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19.非外商投資企業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轉增外籍人員股本是否已經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外籍人員個人股東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是否已經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去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就自然人通過股權轉讓實現所得額的稅收情況修訂并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2014年修訂版),此辦法明確規定了這里的“股權”并不包括自然人對于合伙企業的投資額。專門針對股權轉讓所得額所出臺的管理辦法明確排除了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適用,表明了合伙企業中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基本沒有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上海利合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份額的轉讓可以不需要按照最低凈資產,上海利合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15年3月20日發生了合伙人的變更已經證明可以用這種方式去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
筆者針對從事二級市場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合伙形式私募基金甚至有如下大膽設想: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所約定的合伙經營期限已至,但全體合伙人并未就延長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制定新的協議或達成一致意見;第二,合伙協議中提前約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條件已經成就;第三,合伙協議并未約定解散事項、約定了解散條件但并未成就、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也沒有屆滿時,在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合伙企業也應該解散;第四,合伙企業中由于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等方式實現退出后,合伙人只有一人,此時,由于無法體現合伙企業的人合性,合伙企業只能解散;第五,合伙企業由于違法違規等原因被工商吊銷了營業執照。
當上述五中情況出現任何一種時,合伙企業即應當解散,解散后,合伙企業對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應按照下述順序進行清償:首先,要支付就該合伙企業清算事項相關費用;第二,要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社保等;第三,要補繳所拖欠的稅收款項;第四,要償還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的其他債務;最后,若合伙企業財產還有剩余,則應分配給合伙人。
可以看出,當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并且合伙企業已經支付了清算費用、員工工資、社會保險、稅款、其他債務后,合伙企業剩余財產需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若該合伙企業投資了上市公司,是其股東,那么當投資主體資格喪失后,合伙人對于該上市公司的間接持股就借由解散后的財產分配,變成了直接持股,根據 《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易知投資)
]]>| 文 ? 本刊記者 齊林
729港元,這是一名年入17.8萬港元的香港人所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當然,這個水準在香港只是中低收入者。有消息稱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稅負非常高,基本是香港的7.23倍。內地從1980年要求公民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到1993年,需要納稅人口占總人口不到1%,但到2004年,需要納稅人數已經占到總人口的24%。
2011年,美國《福布斯》雜志曾經發布消息稱,在相關指標中,中國內地是亞洲稅負最重的地方,這一報告未必權威,卻具備一定的參考價值。
相較而言,香港的個人所得稅制,究竟有著怎樣的探究價值?
不同的管理模式
香港稅管局提供的資料顯示,按香港相關法律及稅務條例規定,除非條例另有規定,任何自然人在每個課稅年度產生或得自因為香港的雇傭所得,均須報及支付薪俸稅。其中雇傭所得是指該納稅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傭服務所得的一切收入。
也就是說,上述條目在一定意義上即相當于內地公民應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作為一家商務公司的總經理,王女士經常來往于京港兩地,對于香港當地的薪俸稅頗有所感。
在王女士的觀察中,香港的薪俸稅只針對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收入征稅,而中國內地規定公民在稅務范疇的境內外工作所得都要計入納稅范圍,也就是說,如果王女士在香港同時擁有一份收入,那么香港稅管局僅要求其繳納在港收入的相關個稅,而中國內地稅務部門則需要王繳納其在兩地收入的累計個稅。
目前香港已建立了一套統一的數據處理系統,每位香港居民都以其身份證號作為稅局電腦個人檔案號碼,公司及股東以其商業登記證號作為電腦檔案號碼,便于資料的集中管理,便于稅務稽征。
根據香港稅管局的相關資料可以得出:特區政府稅管局為每個納稅人建立了固定的檔案號。政府對個人報稅和雇主統一報稅集中進行核實,從而得出納稅人的收入情況。一旦雇傭雙方的申報材料不一致,即意味著有意逃避的一方將面臨嚴厲懲罰。
當初王女士在香港注冊了離岸公司,并將主要業務放在北京。2011年初,王的公司在港業務部門亦正式投入運營,如此,根據香港政府規定,王女士為香港員工支付的工資包括王在港的個人收入最終都將通過支票結算的形式予以體現,而香港稅務人員將根據員工在銀行的收入賬戶進行相關核算。也就是說,香港主要采取個人自行繳納方式納稅,并依靠有效的銀行終端監控系統對此進行管理。
相比之下,內地主要采取單位代扣代繳的方式為員工繳稅,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代扣代繳制度并未能得到嚴格執行,而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亦不夠健全,面對日趨復雜的個人收入來源,稅務管控的渠道愈來愈狹窄。
令人驚訝的稅額
按照香港薪俸稅規定:香港薪俸稅沒有起征點,應稅所得就是收入減掉課稅項目即可。薪俸稅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所得總額扣除純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費用與生存費用后,即計入納稅體系。這與內地大為不同。內地按照3500元的起征點計稅后,還要根據七級累進稅率征收。
王女士的表弟張先生五年前移居香港并取得合法身份,未婚,無子女,目前與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并需要供養二老。
根據香港稅管局相關規定,在收稅名目中,可以將涉及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贍養者生活費用的開支申報為免稅額度,免稅額從15,000元直至108,000元,期間被分為個人免稅額、已婚人員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等多項免稅優惠標準。
張先生在港并不享受已婚人員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的優惠政策。不過從這一點來看,對同樣收入的納稅人來說,供養的家庭人口越多,繳納的稅收越少。
按照香港的四級累進稅率,可征稅收入的首個4萬港元,稅率2%;接下來的兩筆4萬港元可征稅收入,稅率分別為7%和12%;剩余的可征稅收入,以17%計算。
在此前提下,張先生在香港年收入二十萬港幣,在沒有扣除8900港元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前提下,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 30,000港元,應稅所得為170,000港元。按四級累進稅率計算的應交稅金為:首次應稅所得35,000港元,稅率為2% ,應課稅700元。二次應稅所得35,000港元,稅率為 7%,應課稅 2450元。三次應稅所得35,000港元 ,稅率為12%,應課稅 4200元。其余應稅所得65000港元 ,稅率為17%,應課稅1105元。
也就是說,張先生在香港每年應該繳稅8455港元。
這個額度在內地相關的數據面前,當然令人驚訝。
不過年入二十萬(港幣)的單身人士,在香港只能算是剛剛脫貧。
若在內地,年收入二十萬元,每個月稅前收入為1.6萬元,扣掉相關社會保險及公積金費用,每月收入約為1.3萬元,減去個稅起征點3500元,每月可征稅收入為9500元,根據相關規定,最后每月實際交稅人民幣約為1370元。
數字背后的思考
根據專業律師牛寶輝對記者的解釋,與香港相比,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制較為復雜。內地實行分類稅制,即將個人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等十余類,每一類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均有不同。況且在牛寶輝的觀察中,內地與香港的納稅申報方式亦有不同:內地個人所得稅實施按月申報,納稅人在月初申報上個月的個人所得稅。且內地稅收法律依據層次較多,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尚有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部門頒布的稅收規章和名目繁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近百件。
香港稅制一貫堅持稅制簡單、稅負輕便的原則。就個人所得稅來說,香港納稅人可以就個人所得的實際入息,在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的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三個稅種之間選擇最佳的計稅方式完稅。而內地的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不能有效監控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并有稅款流失的風險。
此外,香港對個人收益征收的各個稅項中,除了個人免稅額費用可以扣除外,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費用、折舊免稅額、認可慈善捐款和虧損等都可以在扣除之列,如此一來,港人在應納稅額相較內地而言,顯得少之又少。
相比之下,內地一直堅持個人所得稅費用實行對個人的定額扣除方法,難以體現納稅人的成本費用,有一刀切的嫌疑,且不利于進一步改革的空間騰挪。相比香港,內地稅率設計就少了許多量能負擔的考慮,同時稅率檔次多、邊際稅率高,亦造成了工薪階層的持續壓力。
2011年6月,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了相關草案,納稅人將獲退75%的薪俸稅,以6000元(港幣)為上限。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提高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下有關養育子女和供養父母及老人的免稅額和扣除上限。當時,特區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將可減輕納稅人的贍養負擔。據稱這項建議將使政府稅收減少約53億港元。
其如特區稅務部門發言人此前的解釋一樣:在香港,高收入人士負擔了大部分薪俸稅稅額。從兩地生活水平來看,在香港月收入兩萬港元,相當于內地月入五千左右。而內地起征點為3500元,香港基本免稅額為每月9000港元,起征點要高于內地同比。在通脹高企的背景下,港人生活成本并不客觀。
或許,人們更關注的是內地與香港在稅率體制、交稅人士比重以及稅收使用透明度方面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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