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數字顯示,目前香港有約1847隻獲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其中有343隻以香港為注冊地,除香港的基金均以單位信託形式成立,其馀外國成立的基金,約有半數均以公司形式成立,證監會投資產品部高級總監蔡鳳儀表示,英國于1997年已經引入此類基金,而美國、盧森堡、愛爾蘭及開曼群島等地,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亦相當普遍,因此,香港跟隨國際,引入此一模式屬大勢所趨。
財庫局財經事務副秘書長甄美薇稱,香港為國際金融中心,而不少歐美退休基金都有興趣在亞洲設立基金,港府此次亦是應業界呼吁,在法律架構中做出配合,為成立此類基金提供合適的渠道,給予市場多一個選擇,加上配合未來中港基金互認,相信可吸引更多基金以香港為注冊地。
目前,由于《公司條例》對公司減少股本設有種種規限,因而開放式投資基金只可在香港法
例下以單位信托的形式成立,而并非以公司形式成立。
開放式投資基金必須能夠靈活調整其股本,讓投資者作出申購和贖回股份。現時適用于公司
的法律制度,則無法讓此等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
在現行單位信托結構之外,政府建議引入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該類基金是開放式集體投
資計劃的一種,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并為股東的
利益管理投資。
在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制度下,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這新結構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成立,并由證監會規管和監管。
證監會將為主要監管機構
政府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加入賦權條文,以便另訂適用于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附屬
法例,詳細訂明規管這類新結構的規定。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附屬法例會訂明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整個制度,并
涵蓋有關設立和規管這類基金的事宜。
視乎進一步的公眾咨詢結果,證監會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另行制訂《公司型開放式基
金守則》,更為詳細地訂明有關這類基金及其運作的規定,以補充《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型
開放式基金附屬法例。
由于公司型開放式基金作為投資基金而成立,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擔任主要監
管機構。
目前給予公募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將適用于向公眾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至于以私人形
式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根據現行適用于離岸基金的稅務制度,若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并
非在香港進行,亦可獲豁免利得稅。
政府會仔細研究對以私人形式發售而中央管理及控制又在香港進行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給予
豁免或豁免的范圍,有關研究須考慮可能的連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