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下,公司秘書是一家公司(私人公司和公眾組織)的高級職位,它并不是某個股東或者董事的私人秘書,而是為整個公司的法律合規服務,屬于公司管理層(即所謂的“Officer”,成員或高級成員)。
不管是在美國、加拿大還是在香港、BVI,通常,公司秘書被叫做“Company Secretary”或“Secretary”,其主要是為公司的行政效率負責,特別是處理公司的法律合規和法定要求,并確保董事會決定能夠有效實施。具體來看,公司秘書的日常職能包括:
可以看出,盡管公司秘書有“秘書”二字,但它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辦事員”,更不是為領導端茶遞水、打雜和安排行程的私人秘書。正是因為公司秘書的法定地位和特定職責,很多國家都明文規定,私人公司必須依法任命一個公司秘書,且該公司秘書一般為公司董事會成員。
香港公司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團體。如果是自然人,須常居于香港;如果是法人團體,其注冊辦事處須在香港,或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香港私人公司的董事,如果為該公司唯一董事,則不得兼任該公司的私人秘書。反過來,只有一個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如果該私人公司是法人團體,其不可以同時兼任唯一董事。
如果香港公司沒能遵從新《公司條例》的規定,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6 級共計港幣100,000 元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時間每天各另處港幣2,000元罰款。
感謝離岸快車網友 @小小海龜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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