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人:
為支持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工作,配合落實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要求,根據《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要求,現就基金互認所涉股息紅利稅計稅業務上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應在內地互認基金正式向香港市場投資者開放募集前向中國結算基金業務部提交《內地互認基金集中備份系統數據報備申請表》(詳見附件一),用以報備內地基金的產品代碼、對應的證券賬戶以及內地和香港投資者所持基金資產比例等有關信息。此外,基金管理人應同時提交《基金數據集中備份系統測試報告》(詳見附件二),確保與中國結算相關系統順利對接。
二、基金管理人應按中國結算規定的數據格式(接口規范詳見附件三),按時報送內地互認基金的相關數據。基金管理人應確保相關數據、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完整。因未能按照中國結算的要求向中國結算報備、報送相關信息所引發的責任,由內地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中國結算自2016年3月21日起正式實施基金互認所涉股息紅利稅計稅業務。已在香港發售內地互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于該日起正式向中國結算報送相關數據。
特此通知。
技術聯系人:
王軒,010-50938791
xuanwang@chinaclear.com.cn;
康鵬,010-50938605
pkang@chinaclear.com.cn;
業務聯系人:
苑澤田,010-50938697
ztyuan@chinaclear.com.cn
趙亦清,010-50938782
yqzhao@chinaclear.com.cn
附件一:內地互認基金集中備份系統數據報備申請表
附件二:基金數據集中備份系統測試報告
附件三:跨境基金統一計稅功能相關接口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據筆者了解,海外基金的分紅主要跟稅務有關,投資者一般不太關心基金是否分紅。美國大概的情況是規范共同基金(mutual funds)的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1940)對基金分紅沒有具體的規定,主要是說基金有盈余才可分紅;但美國的稅收法例要求共同基金每年把至少98%的盈余分給投資人,否則該部分盈余要征稅,這樣會影響基金的業績表現,基金公司一般都按稅法要求分紅;分紅后,稅務責任在投資者,不在基金公司;投資者收到基金分紅后,連同他/她的其他收入(包括贖回基金份額所實現的盈利)一并合算其個人應繳入息稅,為了避開額外的稅務負擔,投資者會待分紅后才購買基金;這跟中國的情況很不一樣,國內個人投資者自基金的收入不須繳稅,而且國內的稅款一般都是代扣代繳,國人一般不會另自向稅局直接繳稅。英國的情況跟美國又不一樣,賣給英國投資者的離岸基金(offshore fund)也不一定要分紅,筆者過去的經驗,離岸基金分紅的部份也只是基金在期間所賺的股息及利息收入,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包括賣出股票所實現的利潤部份無須分掉;投資者若要盈利落袋為安,還是要通過贖回基金份額;據了解,英國投資者也須要為來自基金的收入納稅。香港方面,稅法關于基金投資相對簡單,基金是否分紅對基金本身及投資人沒有什么稅務影響,基金一般也不進行分紅。
關于基金分紅,開放式基金有別于封閉式基金,后者的退出機制依賴在交易所賣出,受供求影響,交易價格與基金凈值有差異,海外很多封閉式基金也是經常以折價交易,基金管理人會盡辦法壓低折價,在市場回購基金份額并注銷是一個主要手段,分紅也是減少折價對投資者不利影響的一個辦法,故此封閉式基金分紅就象股票分紅對投資者有一定的意義;在國內,封閉式基金管理人除分紅外,能回旋的余地不多。開放式基金的退出機制是贖回份額,價格基本是基金凈值,投資者要獲利落袋為安的,向基金公司提出贖回申請就好了,無須要等到基金分紅;有人說贖回要付贖回費,但贖回費率并不高,真能影響買賣這樣重要的投資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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