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香港和南非在2014年10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并互相書面通知后,自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香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于2015年5月12日借2015年第86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5年5月2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立法會并沒有借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于2015年6月17日屆滿后,該命令自2015年7月3日起實施。香港已在2015年7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南非發出了通知,南非于2015年10月20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于2015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6年4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據了解,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三十一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財時,全面性協定有助推動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系,并進一步鼓勵南非和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營商投資。
如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南非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南非征收稅款。在該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南非就該收入而征收的稅款中獲扣減。此外,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的公司從南非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這些公司在南非所繳納的稅款,將可以根據香港的稅務法例從香港所征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課稅。
在該協定下,南非向香港居民征收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會由現時的15%降至以5%為上限。香港居民從南非收取的股息收入的預扣稅稅率亦會由現時的15%降至10%或5%(視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香港居民從南非賺取的利息收入的預扣稅稅率則會以10%為上限。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南非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基本上較南非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南非課稅。現時香港居民從南非就國際航運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南非將豁免香港居民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南非的全面性協定包含了資料交換條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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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發言人說:“全面性協定可確保投資者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征稅。簡單而言,全面性協定會使香港與協定伙伴兩地的投資者在從事兩地跨境經濟及投資活動時,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和節省稅款。”
“與日本互換照會,則可擴闊現時與日本所簽訂的全面性協定下資料交換安排所涵蓋的稅項種類范圍,以履行我們的國際責任,符合提升稅務透明度的國際標準。”
有關香港與南非及阿聯酋的全面性協定,以及與日本互換的照會內容摘要載於附件。
據悉,這三項命令將于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全面性協定和互換的照會必須待香港及協定伙伴各自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才能生效。
香港分別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及十二月與南非及阿聯酋簽訂全面性協定,另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與日本互換照會。(完)
關于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知識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復征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各國征收所得稅,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來源地原則和納稅人居住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如果納稅人居住地國與其取得所得的來源地國之間沒有作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調安排,往往造成征稅重疊,不僅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也不利于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國際間資金流動、勞務交流和貿易往來的發展,在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已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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