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為居住在馬恩島的外國受托人和不受監管的受托人引入了新的行為準則。此外,還有對基金會和變更的記錄保存要求,明確了公司注冊處處長審查和調查向注冊處提交的相關文件的權力。
由于未能及時向執法當局提供信息,財政制裁有所增加。這也清楚地表明,在海外犯下諸如偷竊或偽造等不誠實行為的部分,這些案件可以在Manx法院提起公訴。
首席部長Howard Quayle評論說:“馬恩島非常認真地承擔起作為國際商務中心的責任。我們在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方面保持零容忍立場。這項立法進一步證明了《政府方案》中所概述的承諾,即改變MONEYVAL所建議的做法。
]]>此次專項行動是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天網”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是對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協助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動等進行集中打擊。通過專項行動,破獲一批地下錢莊大案要案,打掉一批非法經營窩點,挖出一批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活動人員,懲處一批違法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切斷貪污賄賂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通道,切實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地下錢莊 英文: Underground banks 是一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地下錢莊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絡,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諸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隱蔽,中國地下錢莊的數量和資金吞吐量難以準確統計。從公安機關偵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錢莊的經營已形成一定規模,經手的資金額巨大,危害嚴重。
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地下經濟的一種表現形態。根據地區的不同,地下錢莊從事的非法業務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借貸拆借、非法高利轉貸、非法買賣外匯以及非法典當、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買賣外匯和充當洗錢工具最為人熟知。根據1998年6月3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3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因此,地下錢莊屬非法金融機構。
地下錢莊在國外也有多種表現形態。在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地的華人區稱為“地下銀行”,主要從事社區華人的匯款、收款業務。類似地下錢莊的組織機構在亞洲還有很多,一些地下錢莊在印度、巴基斯坦已發展成為網絡化、專業化的地下銀行系統。
日常生活中,如果一種活動在非法進行,就往往被稱為“地下活動”。“地下活動”多發生在經濟領域,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東南沿海地區出現了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它們通過高息攬存吸納民間游資,然后靠放貸來獲取利潤。由于中國對民間資本從事金融活動有嚴格的進入管制,這些組織因其經營活動的非法性獲得了一個專有名詞:地下錢莊。
從地下錢莊誕生之日起,人們就對它褒貶不一。有的人說起來就搖頭,把它視為洗錢的溫床,擾亂金融秩序的罪魁禍首;有的人則把它視為激活民間經濟、制造富翁的搖籃。地下錢莊并沒有因為其非法性質而裹足不前,也沒有因為政府的不斷的打擊而銷聲匿跡,其規模反而越來越大。從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到邊遠的新疆,地下錢莊遍布各地。而且,經營組織也隨業務不同而各異,既有在街頭游逛的“倒匯黃牛”,也有部分地區公開地以公司形式經營的職業機構。在溫州,地下錢莊采用的就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股份制。
民營經濟為何選擇地下錢莊?
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調查發現,民間借貸關系以個人借給個人為主,借貸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借貸期限以6至12個月居多。供給總是對需求的反應,在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私營企業主的資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現為短、頻、快,但風險較高,因而很難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溫州的企業多有印刷、包裝企業,在接到定單后,短時間內需要大量的資金。而由于生產周期短,資金周轉快,向地下錢莊支付的利息就相對低,這是無法迅速從銀行貸到款的溫州企業愿意向地下錢莊借錢的重要原因。
人們普遍認為,民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是國有金融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歧視性政策。2月24日,《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發布,應該會給民營經濟帶來一個寬松的發育環境。
地下錢莊多出現在外向型經濟較發達的沿海地區,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的大部分是企業。原因是這些企業對外匯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國家實行外匯管制,通過正常渠道得到的外匯數額有限。而且,按正常做法外匯從申請到真正能夠使用,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和繁瑣的手續。地下錢莊的非法交易手續簡單,費用低廉,通常只收取1%到2%的傭金,對有關企業極具誘惑力。從目前查獲的“地下錢莊”看,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蘇和廣東等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而其中又以義烏這個私營經濟之都最為猖狂。原因很簡單,資金的供求失衡使然。義烏有20萬小商人,他們要求貸款數額小周期短要款急,有著極強的季節性、臨時性,而他們要獲取信用社或銀行的貸款相當困難。我國銀行歷來重視具有政府和國有背景的大中型企業以及規模化經營的民營經濟,而對于廣大的中小民營企業因其風險高收益低,而提高借貸門檻。急需資金支持的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面對繁瑣的貸款辦理手續和長時間的等待只好向 “地下錢莊”借貸。這塊市場就被讓出來了。“地下錢莊”正是這種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經濟補充形式。
地下錢莊主要分布
地下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經營”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山東等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幣和美元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蘇、福建、云南等省表現突出,在各地分別以標會、臺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內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為地下繼續經營。不少地方的此類錢莊有黑惡勢力滲透。
]]>眾所周知,反洗錢對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和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有序競爭,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常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近年來,國際社會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我國政府也從完善制度建設及加強監管等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反洗錢各項工作獲得了不少新進展。2009年來,我國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完善了反洗錢法律體系。人民銀行按照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方法的要求,重點對洗錢風險高、有涉案記錄、有違規記錄的金融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各級人民銀行共對3317家金融機構進行了反洗錢現場檢查,并依法對563家違規金融機構進行了行政處罰,同時對89名違規金融從業人員進行了處罰。人民銀行更加注重金融機構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質量,今年前三季度,對外主動移送可疑交易線索501份,協助偵查機關辦案680起,在打擊金融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公安、司法部門也進一步加強了合作,使反洗錢工作進展順利。與此同時,反洗錢國際合作逐步拓展和深入。2009年我國參與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和歐亞反洗錢組織的各項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我國于今年7月恢復在亞太反洗錢組織的活動;12月,我國承辦了歐亞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組織第十一屆全會。目前,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與15個國外境外的金融情報中心簽署了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合作諒解備忘錄,金融情報雙邊合作范圍不斷擴大。
在日前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表示,一個有效的反洗錢制度包括打擊性的刑事司法制度、預防性的金融監管制度等各項國內制度以及反洗錢國際合作制度。很顯然,這涉及包括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在內的多個參與者,而每個部門都存在各自不相同的權限、職責、資源限制和工作節奏。要統籌協調這些部門履行各自職責,形成反洗錢合力,建立一個國家層面的反洗錢工作協調制度,是反洗錢制度能真正發揮作用的主要制度保障,其中,各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和執行國家反洗錢戰略,是國家反洗錢部際協調制度乃至整個反洗錢制度發揮作用的關鍵措施。
從國際實踐來看,制定反洗錢戰略是反洗錢重要國家的最佳實踐。為提高國家反洗錢制度的有效性,美國、英國、俄羅斯和南非等國家先后制定了反洗錢戰略。在一些國家,除了反洗錢主管部門發布的反洗錢戰略以外,反洗錢相關部門也制定和發布了本部門的反洗錢戰略。研究制定我國第一份國家反洗錢戰略,便于我們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協調步驟,以達到最有效的防范和打擊犯罪的效果,這既是《反洗錢法》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反洗錢主管部門應盡的職責,更是當前反洗錢形勢的迫切要求。
據公安部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洗錢活動手法趨于復雜,打擊難度加大。洗錢活動日益與上游犯罪相交織,并更多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資金轉移,資金轉移迅速且額度巨大。此外,洗錢活動更多借助專業人員、空殼公司、離岸公司等進行運作,方式更為多樣且跨境洗錢活動不斷上升。洗錢活動正在從傳統的銀行業向其它金融業和特定非金融行業滲透,從現金交易向現代金融工具擴散,從國內金融體系向國際金融市場延伸。因此,打擊洗錢活動需要形成合力,需要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建立相應的懲罰性措施,也需要私營部門和監管部門建立相應的預防性措施。由此可見,發布《中國反洗錢戰略》是形勢發展的需要。
“金融機構應該從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加強對客戶身份識別以及做好交易資料留存等方面進一步做好工作,適應當前反洗錢形勢的要求。”在通氣會上,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唐旭回答了本報記者關于”反洗錢工作的發展對金融機構提出了哪些相應要求”的提問。他表示,在完善內控機制上,金融機構應配備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并持續、長期搞好對人員的培訓工作,制定本機構的反洗錢政策,并隨著國家有關規章制度的不斷修改,逐步完善自身機制,此外還要定期自審;在身份識別上,要對個人及企業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并定期對這些資料進行評估,還需要對客戶進行風險劃分,建立并執行黑名單制度。堅持對大額、可疑交易進行分析,必要時進行報告。此外,隨著洗錢活動從傳統的銀行業向其他金融業和特定非金融行業滲透,還應加強對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部署,以適應反洗錢工作出現的新形勢。
牛娟娟 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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