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10月23日聯合發布了財稅[2015]116號文(以下簡稱“116號文”),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下列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
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具體范圍由116號文規定),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我們的觀察
116號文將上述原在蘇州工業園區、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及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等地區實施并證實在各方面卓有成效的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上述稅收優惠可鼓勵投資者向從事創新業務但面臨財務困難的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并有助于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優秀的技術人員和進一步吸引優秀人才的加入。
在全國范圍實施這四項稅收試點政策將進一步帶動科技和創新領域的投資和蓬勃發展。此外,116號文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無須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而是適用主管稅務機關的事后備案管理。
投資者及企業應仔細研讀116號文并了解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需滿足的條件以及各項稅收優惠的起始時間,以便更好地享受相關優惠并確保稅收合規。如有任何疑問,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此外,116號文中所指的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均為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116號文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上述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執行。
116號文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人員: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116號文全文: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0/t20151028_1528346.html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101號文全文: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9/t20150907_1452683.html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35號文全文: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b/ssflfg/xggzjwj/200906/t20090623_108082.html
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
內容提要
為落實國務院進一步鼓勵服務出口的決策部署,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了財稅[2015]118號文(以下簡稱“118號文”),決定對部分出口服務實施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118號文的主要內容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出口服務范圍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下列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出口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適用的退(免)稅辦法
增值稅退稅率
上述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為106號文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出口退稅申請
境內單位和個人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提供有效出口憑證和收款憑證。
118號文的生效日期
118號文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并同時廢止106號文中與118號文沖突的內容:
我們的觀察適
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服務均免于征收增值稅銷項稅。但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下,企業出口應稅服務相應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應繳增值稅額,未抵扣完的部分還予以退還。118號文發布前,在現行的“營改增”試點下,僅明確了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118號文的發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上述三種出口服務可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這將使相關中國服務提供者的稅負經由進項稅的抵扣、退還而有所降低,進而提升其競爭力。這將無疑為中國服務提供者在國際市場上與外國公司的競爭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
然而,118號文并沒有明確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例如,出口企業享受增值稅零稅率的審批程序或備案管理,辦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免抵退稅的具體流程等。我們預計國家稅務總局會發布新法規補充或修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即《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有關11號公告的詳情,請參閱《中國稅務及投資法規速遞》第2014008期。)
我們將持續關注并為您帶來最新消息。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118號文全文:
http://www.gov.cn/xinwen/2015-10/31/content_2957354.htm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106號文全文:
http://cz.gxgs.gov.cn/art/2013/12/27/art_100251_243006.html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11號公告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41/n812272/c1079429/content.html
關于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稅申報工作緊急通知
內容提要
根據財關稅[2014]2號文(以下簡稱“2號文”,即《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4年修訂)》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政策的制造企業應按照規定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分別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提交申請文件。(有關2號文的詳情,請參閱《中國稅務及投資法規速遞》第2014009期。)
由于2015年重大技術裝備相關目錄調整實行三年動態規劃,目前目錄清單調整工作還在進行中,因此,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10月28日發布了一則緊急通知(以下簡稱“《工信部通知》”),宣布2016年享受重大技術裝備政策的新申請工作順延一個月。
從事開發、生產重大技術裝備的納稅人應留意申請2016年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期限順延。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工信部通知》全文:
http://wap.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6886555.html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2號文全文:
http://www.gov.cn/gzdt/2014-02/28/content_2625354.htm
關于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5]60號)
內容提要
根據國函[2015]81號文(以下簡稱“81號文”,即《關于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務院于2015年10月15日發布了國發[2015]60號文(以下簡稱“60號文”),決定自60號文發布之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間,在北京市對下列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做出如下暫時調整(有關81號文的詳情,請參閱《中國稅務及投資法規速遞》第2015021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市域范圍內提供服務。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六條
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中方控股的限制。
60號文規定,允許在北京市設立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業務。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60號文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有關投資者應考慮60號文帶來的影響,并留意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調整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相應調整。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60號文全文: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27/content_10260.htm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81號文全文: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21/content_9794.htm
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1號)
內容提要
2015年10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發[2015]61號文(以下簡稱“61號文”),就促進快遞業發展提出了若干意見。其中有關快遞業商務和稅收政策措施的意見包括: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閱讀61號文全文: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26/content_10256.htm
關于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10/20151000479297.shtml
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的通知(銀辦發[2015]210號)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38/128109/2966462/index.html
來源:《中國稅務及投資法規速遞》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顯示,國、地稅仍將維持現狀,維持現有兩套體系,發揮各自優勢,但要著力解決職責交叉和職責不清的問題,還要加強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隨后召開總局黨組擴大會議,會議指出,充分認識到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是在堅持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基礎上,對現行體制加以改善完善,特別是加強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
雖然改革大方向已定,但系統內仍不乏“合并”的聲音,諸如技術層面上完全可以實現一套征管班子,只需在入庫時,根據收入歸屬辦法分別入中央或地方國庫;一套班子能提高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也能減少對企業的干擾等。
國、地稅維持分設
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強調,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堅持依法治稅、便民辦稅、科學效能、協同共治、有序推進的原則,發揮國稅、地稅各自優勢,推動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著力解決現行征管體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1994年分稅制改革促成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負責中央、共享稅,和地方稅收的征管。此后,國地稅合并的呼聲并未消失。2012年開始的“營改增”,使得這一問題愈發突出。
“營改增”將地方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改換成增值稅,因增值稅屬于共享稅,原來一直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營改增”涉及行業的原營業稅不復存在,征管任務轉移到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職能縮減,國稅部門任務加重。
深改組會議指出,要根據財稅體制改革進程,結合建立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厘清國稅和地稅、地稅和其他部門的稅費征管職責劃分,著力解決國稅、地稅征管職責交叉以及部分稅費征管職責不清等問題。
一位地方國稅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調整國地稅征管職能,在“營改增”之后就顯得很必要。國地稅職能劃分不清,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也比較明顯。國地稅共同征管企業稅,因為職責不清,現實中有爭搶稅源的現象。
國稅總局隨后召開的黨組擴大會議上還指出,切實抓好《方案》實施工作,確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點改革任務,2017年年底前努力把各項改革舉措做實。國稅總局為此還成立了《方案》督促落實領導小組。
厘清國地稅職能
改革方案已定,維持國、地稅機構分設,但外界對國地稅合并仍有期望。有地方國稅官員直言,從長期趨勢來看,國地稅應該是要合并的。
一家大型超商稅務經理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他們總公司總共需要應對200多家不同的稅務部門,有國稅有地稅,不同地方的稅務部門對同一個成本計提的政策解讀往往還不一致,應對不同的稅務部門并不輕松。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根據稅種劃分分設國、地稅,企業要跟兩個不同的稅務部門打交道,相同的資料要遞交兩份,應對兩套系統的監管;相應地,政府征管、監督成本也比較高。國地稅合并能提高效率,維持兩套班子是出于現實的考慮。
改革方案中,除了理清國地稅等政府部門職能,還重點強調了要“便民辦稅”。國稅總局會議也指出,要對現行體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別是加強國稅、地稅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
上述地方國稅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國稅、地稅部門正在加強合作,國稅總局有出臺國地稅合作的規范,未來是希望國、地稅部門提供一樣的稅務服務。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表示,國地稅全面深化合作,乃至最終融合是大勢所趨。國地稅分設增加了稅收征管和遵從成本,與構建有效率的公共服務型政府存在差距。未來,國地稅全面合作需要進一步加快。
國地稅若合并,機構、人員等合并調整是個大工程。此外還有積極性的問題。一地稅官員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地稅部門屬于地方政府的機構,有單獨的地稅部門,地方政府掌握更多主動權,這是地方政府樂于見到的。
積極性背后的彈性空間,并不為一些學者所認可。胡怡建表示,稅收或收費若是依法征收,無論是國稅還是地稅部門征收,效果都是一樣的。地方稅收其實也可以委托國稅部門來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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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國稅又稱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來源,歸中央所有。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我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國稅系統主要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產品退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國稅局收以下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地稅
地稅是指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地方政府用于監督和征收本地區內應繳納地方稅的部門。負責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稅種。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地稅系統征收的地方稅屬于地方固定財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包括下列稅種: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2、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7、房產稅,
8、車船使用稅,
9、印花稅,
10、屠宰費,
11、農牧業稅,
12、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3、耕地占用稅,
14、契稅,
15、遺產或贈予稅,
16、土地增值稅。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審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其中明確,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得核準予以取消。為做好取消該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管理工作,制訂發布本公告。
二、關于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規定
(一)對于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為簡化管理程序,將原稅務審批規定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即,企業根據自身實際,對照現行政策規定,確定其是否符合適用簡易辦法或饒讓抵免條件,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有關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二)原稅務審批規定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相應廢止。(完)
相關延續閱讀
]]>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為加強后續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