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顯示,國、地稅仍將維持現狀,維持現有兩套體系,發揮各自優勢,但要著力解決職責交叉和職責不清的問題,還要加強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隨后召開總局黨組擴大會議,會議指出,充分認識到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是在堅持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基礎上,對現行體制加以改善完善,特別是加強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
雖然改革大方向已定,但系統內仍不乏“合并”的聲音,諸如技術層面上完全可以實現一套征管班子,只需在入庫時,根據收入歸屬辦法分別入中央或地方國庫;一套班子能提高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也能減少對企業的干擾等。
國、地稅維持分設
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強調,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堅持依法治稅、便民辦稅、科學效能、協同共治、有序推進的原則,發揮國稅、地稅各自優勢,推動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著力解決現行征管體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1994年分稅制改革促成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負責中央、共享稅,和地方稅收的征管。此后,國地稅合并的呼聲并未消失。2012年開始的“營改增”,使得這一問題愈發突出。
“營改增”將地方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改換成增值稅,因增值稅屬于共享稅,原來一直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營改增”涉及行業的原營業稅不復存在,征管任務轉移到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職能縮減,國稅部門任務加重。
深改組會議指出,要根據財稅體制改革進程,結合建立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厘清國稅和地稅、地稅和其他部門的稅費征管職責劃分,著力解決國稅、地稅征管職責交叉以及部分稅費征管職責不清等問題。
一位地方國稅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調整國地稅征管職能,在“營改增”之后就顯得很必要。國地稅職能劃分不清,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也比較明顯。國地稅共同征管企業稅,因為職責不清,現實中有爭搶稅源的現象。
國稅總局隨后召開的黨組擴大會議上還指出,切實抓好《方案》實施工作,確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點改革任務,2017年年底前努力把各項改革舉措做實。國稅總局為此還成立了《方案》督促落實領導小組。
厘清國地稅職能
改革方案已定,維持國、地稅機構分設,但外界對國地稅合并仍有期望。有地方國稅官員直言,從長期趨勢來看,國地稅應該是要合并的。
一家大型超商稅務經理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他們總公司總共需要應對200多家不同的稅務部門,有國稅有地稅,不同地方的稅務部門對同一個成本計提的政策解讀往往還不一致,應對不同的稅務部門并不輕松。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根據稅種劃分分設國、地稅,企業要跟兩個不同的稅務部門打交道,相同的資料要遞交兩份,應對兩套系統的監管;相應地,政府征管、監督成本也比較高。國地稅合并能提高效率,維持兩套班子是出于現實的考慮。
改革方案中,除了理清國地稅等政府部門職能,還重點強調了要“便民辦稅”。國稅總局會議也指出,要對現行體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別是加強國稅、地稅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
上述地方國稅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國稅、地稅部門正在加強合作,國稅總局有出臺國地稅合作的規范,未來是希望國、地稅部門提供一樣的稅務服務。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表示,國地稅全面深化合作,乃至最終融合是大勢所趨。國地稅分設增加了稅收征管和遵從成本,與構建有效率的公共服務型政府存在差距。未來,國地稅全面合作需要進一步加快。
國地稅若合并,機構、人員等合并調整是個大工程。此外還有積極性的問題。一地稅官員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地稅部門屬于地方政府的機構,有單獨的地稅部門,地方政府掌握更多主動權,這是地方政府樂于見到的。
積極性背后的彈性空間,并不為一些學者所認可。胡怡建表示,稅收或收費若是依法征收,無論是國稅還是地稅部門征收,效果都是一樣的。地方稅收其實也可以委托國稅部門來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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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國稅又稱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來源,歸中央所有。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我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國稅系統主要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產品退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國稅局收以下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地稅
地稅是指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地方政府用于監督和征收本地區內應繳納地方稅的部門。負責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稅種。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地稅系統征收的地方稅屬于地方固定財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包括下列稅種: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2、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7、房產稅,
8、車船使用稅,
9、印花稅,
10、屠宰費,
11、農牧業稅,
12、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3、耕地占用稅,
14、契稅,
15、遺產或贈予稅,
16、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