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筆者了解,海外基金的分紅主要跟稅務有關,投資者一般不太關心基金是否分紅。美國大概的情況是規范共同基金(mutual funds)的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1940)對基金分紅沒有具體的規定,主要是說基金有盈余才可分紅;但美國的稅收法例要求共同基金每年把至少98%的盈余分給投資人,否則該部分盈余要征稅,這樣會影響基金的業績表現,基金公司一般都按稅法要求分紅;分紅后,稅務責任在投資者,不在基金公司;投資者收到基金分紅后,連同他/她的其他收入(包括贖回基金份額所實現的盈利)一并合算其個人應繳入息稅,為了避開額外的稅務負擔,投資者會待分紅后才購買基金;這跟中國的情況很不一樣,國內個人投資者自基金的收入不須繳稅,而且國內的稅款一般都是代扣代繳,國人一般不會另自向稅局直接繳稅。英國的情況跟美國又不一樣,賣給英國投資者的離岸基金(offshore fund)也不一定要分紅,筆者過去的經驗,離岸基金分紅的部份也只是基金在期間所賺的股息及利息收入,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包括賣出股票所實現的利潤部份無須分掉;投資者若要盈利落袋為安,還是要通過贖回基金份額;據了解,英國投資者也須要為來自基金的收入納稅。香港方面,稅法關于基金投資相對簡單,基金是否分紅對基金本身及投資人沒有什么稅務影響,基金一般也不進行分紅。
關于基金分紅,開放式基金有別于封閉式基金,后者的退出機制依賴在交易所賣出,受供求影響,交易價格與基金凈值有差異,海外很多封閉式基金也是經常以折價交易,基金管理人會盡辦法壓低折價,在市場回購基金份額并注銷是一個主要手段,分紅也是減少折價對投資者不利影響的一個辦法,故此封閉式基金分紅就象股票分紅對投資者有一定的意義;在國內,封閉式基金管理人除分紅外,能回旋的余地不多。開放式基金的退出機制是贖回份額,價格基本是基金凈值,投資者要獲利落袋為安的,向基金公司提出贖回申請就好了,無須要等到基金分紅;有人說贖回要付贖回費,但贖回費率并不高,真能影響買賣這樣重要的投資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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