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為居住在馬恩島的外國受托人和不受監管的受托人引入了新的行為準則。此外,還有對基金會和變更的記錄保存要求,明確了公司注冊處處長審查和調查向注冊處提交的相關文件的權力。
由于未能及時向執法當局提供信息,財政制裁有所增加。這也清楚地表明,在海外犯下諸如偷竊或偽造等不誠實行為的部分,這些案件可以在Manx法院提起公訴。
首席部長Howard Quayle評論說:“馬恩島非常認真地承擔起作為國際商務中心的責任。我們在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方面保持零容忍立場。這項立法進一步證明了《政府方案》中所概述的承諾,即改變MONEYVAL所建議的做法。
]]>此次專項行動是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天網”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是對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協助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動等進行集中打擊。通過專項行動,破獲一批地下錢莊大案要案,打掉一批非法經營窩點,挖出一批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活動人員,懲處一批違法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切斷貪污賄賂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通道,切實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地下錢莊 英文: Underground banks 是一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地下錢莊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絡,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諸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隱蔽,中國地下錢莊的數量和資金吞吐量難以準確統計。從公安機關偵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錢莊的經營已形成一定規模,經手的資金額巨大,危害嚴重。
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地下經濟的一種表現形態。根據地區的不同,地下錢莊從事的非法業務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借貸拆借、非法高利轉貸、非法買賣外匯以及非法典當、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買賣外匯和充當洗錢工具最為人熟知。根據1998年6月3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3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因此,地下錢莊屬非法金融機構。
地下錢莊在國外也有多種表現形態。在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地的華人區稱為“地下銀行”,主要從事社區華人的匯款、收款業務。類似地下錢莊的組織機構在亞洲還有很多,一些地下錢莊在印度、巴基斯坦已發展成為網絡化、專業化的地下銀行系統。
日常生活中,如果一種活動在非法進行,就往往被稱為“地下活動”。“地下活動”多發生在經濟領域,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東南沿海地區出現了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它們通過高息攬存吸納民間游資,然后靠放貸來獲取利潤。由于中國對民間資本從事金融活動有嚴格的進入管制,這些組織因其經營活動的非法性獲得了一個專有名詞:地下錢莊。
從地下錢莊誕生之日起,人們就對它褒貶不一。有的人說起來就搖頭,把它視為洗錢的溫床,擾亂金融秩序的罪魁禍首;有的人則把它視為激活民間經濟、制造富翁的搖籃。地下錢莊并沒有因為其非法性質而裹足不前,也沒有因為政府的不斷的打擊而銷聲匿跡,其規模反而越來越大。從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到邊遠的新疆,地下錢莊遍布各地。而且,經營組織也隨業務不同而各異,既有在街頭游逛的“倒匯黃牛”,也有部分地區公開地以公司形式經營的職業機構。在溫州,地下錢莊采用的就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股份制。
民營經濟為何選擇地下錢莊?
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調查發現,民間借貸關系以個人借給個人為主,借貸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借貸期限以6至12個月居多。供給總是對需求的反應,在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私營企業主的資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現為短、頻、快,但風險較高,因而很難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溫州的企業多有印刷、包裝企業,在接到定單后,短時間內需要大量的資金。而由于生產周期短,資金周轉快,向地下錢莊支付的利息就相對低,這是無法迅速從銀行貸到款的溫州企業愿意向地下錢莊借錢的重要原因。
人們普遍認為,民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是國有金融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歧視性政策。2月24日,《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發布,應該會給民營經濟帶來一個寬松的發育環境。
地下錢莊多出現在外向型經濟較發達的沿海地區,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的大部分是企業。原因是這些企業對外匯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國家實行外匯管制,通過正常渠道得到的外匯數額有限。而且,按正常做法外匯從申請到真正能夠使用,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和繁瑣的手續。地下錢莊的非法交易手續簡單,費用低廉,通常只收取1%到2%的傭金,對有關企業極具誘惑力。從目前查獲的“地下錢莊”看,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蘇和廣東等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而其中又以義烏這個私營經濟之都最為猖狂。原因很簡單,資金的供求失衡使然。義烏有20萬小商人,他們要求貸款數額小周期短要款急,有著極強的季節性、臨時性,而他們要獲取信用社或銀行的貸款相當困難。我國銀行歷來重視具有政府和國有背景的大中型企業以及規模化經營的民營經濟,而對于廣大的中小民營企業因其風險高收益低,而提高借貸門檻。急需資金支持的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面對繁瑣的貸款辦理手續和長時間的等待只好向 “地下錢莊”借貸。這塊市場就被讓出來了。“地下錢莊”正是這種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經濟補充形式。
地下錢莊主要分布
地下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經營”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山東等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幣和美元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蘇、福建、云南等省表現突出,在各地分別以標會、臺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內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為地下繼續經營。不少地方的此類錢莊有黑惡勢力滲透。
]]>上午,辯方律師向法庭遞交了亞洲籃球總會主席程萬琦博士、伯明翰環球控股主席張成以及兩彈一星國際基金會主席魏月童為楊家誠撰寫的求情信,稱楊是一個正直、值得依賴、有責任感、懂得感恩和具有商業領導力的人。三封信中均提及楊家誠個人捐出5000萬港元幫助籌建伯明翰慈善基金,該基金隨后并入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繼續推動慈善事業。
楊家誠的長子楊梓驄也到庭表示支持,他遞交給法庭的求情信中稱楊家誠是一個有擔當、慈愛的父親。楊梓驄稍后將返回英國。
代表楊家誠的律師求情稱,除了17歲的長子,楊家誠還有分別只有2歲和3歲的一雙子女,并引述兩個判例,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
然而這些并未徹底扭轉楊家誠在法官心中的形象。“直至今日,被告仍然是唯一一個真正知道真相的人。”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游德康在庭上表示,律師所引案例的案情與楊案差異太大,對量刑不具有參考價值。
法庭表示,在綜合考慮多方因素后,數罪并罰判處楊家誠入獄6年。“要維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保持香港銀行體系的合規性非常重要。我認為量刑必須有一定威懾力,阻止他人利用銀行體系的漏洞通過洗錢獲利,同時也要傳達一個信息,即法律對于洗錢行為絕不姑息。”對于量刑,法官游德康解釋指。
辯方律師表示將不會上訴。2011年6月,楊家誠在家中被警方拘捕,被控五項洗黑錢罪名,涉及7.21億港元犯罪得益,同年,楊家誠約4億港元個人資產遭法庭凍結。今年3月3日,區域法院裁定楊家誠洗黑錢罪名成立。
香港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總督察鐘逸祥在當日庭審后透露,有關資產充公問題現正處于內庭審訊階段,資產詳情不便透露,下月3日有關審訊將進入公開審訊階段,屆時將會披露充公資產詳情。
當日于法庭上旁聽的香港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警司庾燕青透露,警方調查起因是收到一封英文匿名舉報信,并于2008年時已經啟動調查,但警方拒絕透露舉報信內容以及舉報人信息。
“警方對于判決結果感到滿意,也感到很鼓舞。”庾燕青在庭審結束后表示,警方將會仔細研究判詞,如果有需要會繼續跟進,只要有充分的證據和資料一定不會放棄進一步調查。
刻意隱瞞款項來源
長達50天的審判,讓楊家誠在10年內從窮小子奮斗成為富豪的勵志故事進入終局。在最為廣泛流傳的版本中,楊的發達始于發廊投資和炒股。
在楊家誠提供的一個版本的證詞中,上世紀80年代末,他從倫敦和巴黎學成歸來,在九龍酒店的發廊工作,隨后成為合伙人。在合伙經營的6個月時間內,楊家誠聲稱自己月入超過10萬港元。1989年7月,楊家誠在皇家太平洋酒店內開設第一間名為Vole的發廊,投入約400萬港元。楊家誠聲稱Vole的生意“非常成功”,年收入大概有300萬港元。1994年,楊出售Vole獲得400萬港元。
1989年8月,他又在半島酒店開了第二間Vole,服務商務人士以及娛樂圈人士,投入150萬港元,楊家誠稱這些投資來自個人儲蓄。經營18個月后,半島Vole因酒店維修被迫關門,楊家誠聲稱這一年半島Vole收入同樣有300萬港元。楊家誠稱,陸續開業的5家沙龍令其在上世紀90年在業界名聲大噪,為他帶來大概2000萬港元的收入。
而在主詢問階段,楊家誠聲稱半島Vole的凈利潤是每年300萬港元,交叉詢問遭到質疑時,他又改口稱300萬港元其實是收入,凈利潤只有每年10萬港元。
“被告是一個聰明人,對于數字敏感,也深諳公司經營之道,沒理由會混淆凈利潤和收入的概念。”法官認為,楊家誠不斷撒謊,刻意隱瞞發廊的真實利潤。
納稅記錄也提供佐證,在經營發廊期間楊家誠申報的收入遠不及百萬港元,1997年他的應稅收入僅44.5萬港元,包括了發廊收入和地產租金收入。而1998年,發廊更是陷入虧損,1999年至2003年均無申報收入。
除了經營發廊,楊家誠聲稱與父親在東莞經營酒店賺得約200萬港元;與人合伙設立公司Richfield賺得700萬至800萬港元;通過Richfield投資豪華公寓項目Wealthy Villas賺得1500萬港元。
楊家誠表示,自己從18歲就已經開始炒股,當投資Wealthy Villas賺到1500萬港元時,炒股收入就已經高達3000萬港元。2001年前后,楊家誠的股票投資中,40%都是以場外交易的方式進行。
2001年,名為Gold Wo的公司在香港上市,楊家誠通過場外交易以0.42或0.43港元/股的價格買入2800萬股,隨后通過中間人余小梅(音譯)以1.2港元/股出售給多個買家。楊家誠及其父親向余小梅支付6400萬港元作為傭金,但蹊蹺的是,這筆大額支出卻并未留下任何書面記錄。
“在很長一段的時間內,被告利用5個不同的銀行賬戶洗錢,涉及金額巨大,并對款項的真實性質一再撒謊,我們甚至無法知道實際的洗錢規模。”7日,法官游德康在庭上表示。
黑幫關系證據不足
在楊家誠的發家史中,賭博是另一項神奇的賺錢方式,而在庭審中,楊在澳門賭場中的風云故事也令其染上黑幫關系。
楊家誠的豪賭生涯始自1997年,混跡賭場7年后,在歐陽啟初(音譯)的介紹下開始進入澳門葡京的貴賓室—海王會(Neptune Club),并結識貴賓室的老板和張治太。連棹鋒的兄長連卓釗也與這個圈子有關,張治太和連卓釗均牽涉到數年前的黃光裕案,在2009年初在內地被捕。
2005年,連棹鋒和張治太邀請楊家誠入股海王集團。楊聲稱投入2640萬港元獲得20%股權,當時,連和張分別為公司的第一和第二大股東。這筆交易為場外交易,交易文件無法找到。出于某些原因,楊持有20%股份,但并未登記為股東,表面上,連棹鋒仍是大股東。
然而,法庭發現,楊家誠聲稱做出投資的時候,大股東并非連棹鋒,而是前香港立法會議員詹培忠。詹培忠在1991至1998年擔任立法會議員,代表金融界及金融服務界,1998年因偽造文件罪入獄一年。
而張治太則直到2007年7月才入股海王集團,通過離岸公司Jumbo Boom持有14.39%股權。楊家誠辯稱,詹培忠僅是替連棹鋒代持股份,連才是實際大股東。
“被告從18歲就開始參與股票交易,并自己設立股票研究公司,必定知道這類未披露的私下交易不僅不恰當,嚴重可能涉嫌違法。”法官指出。
同樣在2005年,連棹鋒和張治太詢問楊家誠是否有興趣投資海王會,作為東息股東(即不需負責賭廳上下水責任,每月分得一定股息)。楊家誠稱,當時同意與父親一同投資2000萬港元。而投資后獲得的股息,大多是海王會職員或管理層簽發的個人支票,其中包括張治太個人名義的支票。
然而,楊家誠無法解釋為何他與連棹鋒商定的派息率與實際獲得的回報大相徑庭;這筆2005年初做出的投資,在4月和5月就已經為楊家誠及其父親帶來500萬港元的回報。楊家誠也無法解釋這500萬港元的回報中,究竟多少是回本,多少是股息。
“盡管看起來被告并非洗錢計劃的主謀,但如果沒有他嫻熟的股票操作和在澳門賭場的關系網,也無法在這么長的時間內,洗白如此巨額款項。”法官表示。
在考慮最終的量刑時,法官認為,盡管涉及辯方所稱具有黑幫背景的張治太,但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張的黑社會關系,不會因此而加重刑罰。(編輯 衣鵬 張凡 譚翊飛 申劍麗)
作者:秦偉
]]>地下錢莊:
財富分批洗白出境
對于巨額財富的海外轉移話題,富豪們向來避而不談。在眾多的財富海外轉移過程中,透過地下錢莊“洗錢”出境是一種極為便捷的途徑。
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地下經濟的一種表現形態。地下錢莊在國外也有多種表現形態。在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地的華人區稱為“地下銀行”,主要從事社區華人的匯款、收款業務。類似地下錢莊的組織機構在亞洲還有很多,一些地下錢莊甚至已發展成為網絡化、專業化的地下銀行系統。地下錢莊經濟的繁榮,為中國富豪向海外轉移資產提供了一條穩定的洗錢出境路徑。
作為金融服務的非法中介機構,富豪們可以隨時將規模不等的人民幣資產交給地下錢莊并支付相關“手續費”(從萬分之三到百分之幾不等),而地下錢莊則可以通過境外合伙人將對應外匯打入富豪的境外賬戶。
對于轉移財富而言,地下錢莊手續簡單、快捷,資金周轉快,而且能夠逃避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的監管。通常情況下,富豪通過地下錢莊兌換或者轉款,幾分鐘內就可完成一單。由于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隱蔽,通過地下錢莊分批次洗錢出境的數量和資金吞吐量難以準確統計。但從國內外破獲的類似案件中可知,一個較大的地下錢莊每日資金流水多達上千萬元也并不稀奇。
隱秘操作轉移財富
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多數為島國)近些年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并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法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國大陸,包括企業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等在內的富豪群體熱衷于注冊屬于自己的離岸公司。這是因為,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離岸公司,并愿意為其設立銀行賬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而在運作的過程中,一方面這種離岸公司可以幫助富人群體減少納稅額度,另一方面,離岸公司不受外匯管制,這也可以使他們的海外投資、轉移財富計劃更為隱蔽和自由。
英屬維爾京群島是世界上企業注冊數量最多的三大離岸公司注冊地之一。有數據顯示,全球注冊的離岸公司有70多萬家企業,其中50多萬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而在這50多萬家離岸企業中,有20多萬家公司與中國有關,占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公司的40%以上。
富豪群體通過離岸公司轉移個人資產十分便捷,通常來說,在得到公司注冊代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后,離岸公司的設立手續一般可在24小時內完成。而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一家離岸公司,最少只需要交納300美元的費用,最多也不過1000美元,這對于身家動輒幾億甚至上百億的富豪而言,實乃九牛一毛。
“出逃”富豪財產
海外轉移方式趨極端
在中國“出逃”的億萬富豪當中,廈門遠華案主角賴昌星是當之無愧的王中王。據2010年福布斯“出逃”富豪榜單顯示,賴昌星以250億元人民幣的涉案金額名列“出逃”富豪第一位,比排名第二的仰融(華晨帝國的締造者,涉案金額70億元)多出180億元人民幣。
由于時刻有可能被遣返回國,賴昌星的上百億身家也存在被罰沒的可能。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其身家,2006年,賴昌星與其妻曾明娜離婚,并將巨額財產轉移至曾明娜名下。 據熟悉移民及難民事務的律師指出,賴昌星離婚之后,如果他要被遣返,他的財產不會被全部沒收,他會把他的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另外,離婚之后即使被遣返,曾明娜及其3名子女也不會被同時遣返。
仰融曾經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符號。作為一個身家70億元人民幣的“出逃”富豪,仰融財產的海外轉移未動一兵一卒,他的運作手法是首先將國有資產拿到海外上市,再通過一翻資本騰挪后將國有資產私有化。2002年10月18日,遼寧省檢察院以涉嫌經濟犯罪為名批準逮捕仰融,仰融被迫出走美國。但是,由于“華晨系”部分國有資產已在仰融出逃前完成海外轉移,并在股權結構上作出調整,因此仰融出走美國后,包括香港遠東金源(原名圓通控股,1188.HK)等在內的海外資產已劃歸仰融個人所有。這也是仰融能夠以70億元人民幣當選“出逃”富豪第二名的原因之一。
仰融:被指國有資產海外私有化
中國富豪階層數量驚人
作為人均GDP只有3677.86美元(2009年)的發展中國家,中國與歐洲、美國、日本等國相比已然存在著巨大差距。但在億萬富豪的數量比拼上,中國似乎優勢明顯。 據《2010胡潤財富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底,中國內地有87.5萬個千萬富豪和5.5萬個億萬富豪,其中千萬富豪同比增長了6.1%,億萬富豪則增長了7.8%,與同期的GDP增速相得益彰。盡管如此,胡潤仍然十分“樂觀”的表示:“還有很多超級富豪潛在水下,不被我們所看到。”根據波士頓咨詢集團在去年12月份發布的報告顯示,中國已有67萬個家庭擁有百萬美元以上的資產,位列全球第三位,僅次于美國和日本。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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