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本刊記者 齊林
729港元,這是一名年入17.8萬港元的香港人所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當然,這個水準在香港只是中低收入者。有消息稱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稅負非常高,基本是香港的7.23倍。內地從1980年要求公民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到1993年,需要納稅人口占總人口不到1%,但到2004年,需要納稅人數已經占到總人口的24%。
2011年,美國《福布斯》雜志曾經發布消息稱,在相關指標中,中國內地是亞洲稅負最重的地方,這一報告未必權威,卻具備一定的參考價值。
相較而言,香港的個人所得稅制,究竟有著怎樣的探究價值?
不同的管理模式
香港稅管局提供的資料顯示,按香港相關法律及稅務條例規定,除非條例另有規定,任何自然人在每個課稅年度產生或得自因為香港的雇傭所得,均須報及支付薪俸稅。其中雇傭所得是指該納稅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傭服務所得的一切收入。
也就是說,上述條目在一定意義上即相當于內地公民應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作為一家商務公司的總經理,王女士經常來往于京港兩地,對于香港當地的薪俸稅頗有所感。
在王女士的觀察中,香港的薪俸稅只針對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收入征稅,而中國內地規定公民在稅務范疇的境內外工作所得都要計入納稅范圍,也就是說,如果王女士在香港同時擁有一份收入,那么香港稅管局僅要求其繳納在港收入的相關個稅,而中國內地稅務部門則需要王繳納其在兩地收入的累計個稅。
目前香港已建立了一套統一的數據處理系統,每位香港居民都以其身份證號作為稅局電腦個人檔案號碼,公司及股東以其商業登記證號作為電腦檔案號碼,便于資料的集中管理,便于稅務稽征。
根據香港稅管局的相關資料可以得出:特區政府稅管局為每個納稅人建立了固定的檔案號。政府對個人報稅和雇主統一報稅集中進行核實,從而得出納稅人的收入情況。一旦雇傭雙方的申報材料不一致,即意味著有意逃避的一方將面臨嚴厲懲罰。
當初王女士在香港注冊了離岸公司,并將主要業務放在北京。2011年初,王的公司在港業務部門亦正式投入運營,如此,根據香港政府規定,王女士為香港員工支付的工資包括王在港的個人收入最終都將通過支票結算的形式予以體現,而香港稅務人員將根據員工在銀行的收入賬戶進行相關核算。也就是說,香港主要采取個人自行繳納方式納稅,并依靠有效的銀行終端監控系統對此進行管理。
相比之下,內地主要采取單位代扣代繳的方式為員工繳稅,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代扣代繳制度并未能得到嚴格執行,而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亦不夠健全,面對日趨復雜的個人收入來源,稅務管控的渠道愈來愈狹窄。
令人驚訝的稅額
按照香港薪俸稅規定:香港薪俸稅沒有起征點,應稅所得就是收入減掉課稅項目即可。薪俸稅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所得總額扣除純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費用與生存費用后,即計入納稅體系。這與內地大為不同。內地按照3500元的起征點計稅后,還要根據七級累進稅率征收。
王女士的表弟張先生五年前移居香港并取得合法身份,未婚,無子女,目前與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并需要供養二老。
根據香港稅管局相關規定,在收稅名目中,可以將涉及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贍養者生活費用的開支申報為免稅額度,免稅額從15,000元直至108,000元,期間被分為個人免稅額、已婚人員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等多項免稅優惠標準。
張先生在港并不享受已婚人員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的優惠政策。不過從這一點來看,對同樣收入的納稅人來說,供養的家庭人口越多,繳納的稅收越少。
按照香港的四級累進稅率,可征稅收入的首個4萬港元,稅率2%;接下來的兩筆4萬港元可征稅收入,稅率分別為7%和12%;剩余的可征稅收入,以17%計算。
在此前提下,張先生在香港年收入二十萬港幣,在沒有扣除8900港元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前提下,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 30,000港元,應稅所得為170,000港元。按四級累進稅率計算的應交稅金為:首次應稅所得35,000港元,稅率為2% ,應課稅700元。二次應稅所得35,000港元,稅率為 7%,應課稅 2450元。三次應稅所得35,000港元 ,稅率為12%,應課稅 4200元。其余應稅所得65000港元 ,稅率為17%,應課稅1105元。
也就是說,張先生在香港每年應該繳稅8455港元。
這個額度在內地相關的數據面前,當然令人驚訝。
不過年入二十萬(港幣)的單身人士,在香港只能算是剛剛脫貧。
若在內地,年收入二十萬元,每個月稅前收入為1.6萬元,扣掉相關社會保險及公積金費用,每月收入約為1.3萬元,減去個稅起征點3500元,每月可征稅收入為9500元,根據相關規定,最后每月實際交稅人民幣約為1370元。
數字背后的思考
根據專業律師牛寶輝對記者的解釋,與香港相比,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制較為復雜。內地實行分類稅制,即將個人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等十余類,每一類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均有不同。況且在牛寶輝的觀察中,內地與香港的納稅申報方式亦有不同:內地個人所得稅實施按月申報,納稅人在月初申報上個月的個人所得稅。且內地稅收法律依據層次較多,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尚有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部門頒布的稅收規章和名目繁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近百件。
香港稅制一貫堅持稅制簡單、稅負輕便的原則。就個人所得稅來說,香港納稅人可以就個人所得的實際入息,在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的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三個稅種之間選擇最佳的計稅方式完稅。而內地的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不能有效監控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并有稅款流失的風險。
此外,香港對個人收益征收的各個稅項中,除了個人免稅額費用可以扣除外,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費用、折舊免稅額、認可慈善捐款和虧損等都可以在扣除之列,如此一來,港人在應納稅額相較內地而言,顯得少之又少。
相比之下,內地一直堅持個人所得稅費用實行對個人的定額扣除方法,難以體現納稅人的成本費用,有一刀切的嫌疑,且不利于進一步改革的空間騰挪。相比香港,內地稅率設計就少了許多量能負擔的考慮,同時稅率檔次多、邊際稅率高,亦造成了工薪階層的持續壓力。
2011年6月,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了相關草案,納稅人將獲退75%的薪俸稅,以6000元(港幣)為上限。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提高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下有關養育子女和供養父母及老人的免稅額和扣除上限。當時,特區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將可減輕納稅人的贍養負擔。據稱這項建議將使政府稅收減少約53億港元。
其如特區稅務部門發言人此前的解釋一樣:在香港,高收入人士負擔了大部分薪俸稅稅額。從兩地生活水平來看,在香港月收入兩萬港元,相當于內地月入五千左右。而內地起征點為3500元,香港基本免稅額為每月9000港元,起征點要高于內地同比。在通脹高企的背景下,港人生活成本并不客觀。
或許,人們更關注的是內地與香港在稅率體制、交稅人士比重以及稅收使用透明度方面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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