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離岸公司惡意拖欠國內供應商貨款。離岸公司具有境外主體身份,一旦因貨物買賣或貨款支付發生糾紛,相關司法程序較為復雜,涉外送達、取證耗時耗力,加上域外司法管轄等因素,供貨商等交易主體的權益不能及時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途徑獲得救濟,故有的離岸公司利用這一特點惡意拖欠國內供應商貨款。
2、國內關聯公司利用離岸公司逃避合同責任。有些國內公司在多個離岸法域注冊多個“殼”公司,這些離岸公司和國內關聯公司之間人員高度混同,控股關系層層交錯,在發生涉訴糾紛時,國內公司利用離岸公司推卸責任。
3、變相進行企業借貸。有的國內企業為了規避我國法律關于企業間借貸無效的強制性規定,設立離岸公司,并以離岸公司名義在國內成立外商投資企業,最后以外資企業身份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貸入外匯資金,最終曲線完成企業間的借貸行為。
4、私下進行外匯買賣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有的離岸公司私下購匯并收匯,用以核銷虛高的報關貨值,進而牟取國家出口退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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