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承擔功能過多 費用分攤很混亂
◎現象描述◎
目前,企業發展集團化成為全球趨勢。筆者發現,我國一些企業在集團化發展的過程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導致母公司承擔了子公司的眾多職能。特別是一些被“捏合”的集團企業,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遠未跟上集團化擴張的腳步,企業集團內部職能劃分和費用分攤十分混亂,由此引發很大的稅務風險。
◎典型案例◎
S公司是國有大型能源類集團的母公司,亦是A股上市公司。2010年10月份,S公司啟動了一項大型軟件工程研發項目——A信息系統。A信息系統總投資20.22億元,由S公司委托集團內子公司開發。A信息系統共包含11個功能模塊,2012年底開始試運行,2013年推廣到集團范圍。在A信息系統開發過程中,所有支出均由S公司負擔并列支,而在A信息系統逐步試運行乃至推廣使用時,S公司卻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任何費用。S公司作為母公司,不僅承擔了系統開發的職能,而且也承擔了本應由集團內企業共同承擔的開發費用。經統計,僅出售A信息系統部分功能模塊的收入,就涉及增值稅2億元。
◎風險提醒◎
在上述案例中,S公司作為母公司,并不具備系統開發功能和資質,雖然委托其子公司開發,但實際成本由S公司承擔。開發A信息系統的初衷是給全集團公司共同使用,受益者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但S公司獨自承擔此項費用,未和子公司共同承擔開發成本、費用;系統開發完成后,推廣使用時也未就出讓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向子公司收取任何費用,導致S公司和其子公司無法清晰劃分收益和費用,進而導致管理上的混亂。
在實務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費用分攤不清的現象比較普遍,這極易引發稅務風險。在流轉稅方面,母公司軟件系統、專利成果等無償提供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向子公司無償發放貸款等均可能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例如,上述案例中,A信息系統的推廣使用,雖然未收取相應費用,按照增值稅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應視同銷售,應按銷售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S公司無償提供A信息系統軟件給子公司使用,該關聯交易明顯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S公司涉及的主要是境內關聯交易,S公司集團內子公司稅負復雜,包括虧損企業和低稅率企業,S公司無償提供A信息系統使用權,導致利潤轉移到子公司,會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稅務處理一團麻
◎現象描述◎
我國大型企業集團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現象比較普遍。這一現象導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關聯企業之間成本費用劃分不清,很容易導致稅務風險。大型企業集團財稅負責人應注意,關聯企業之前的費用核算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規避稅務風險。“親兄弟也要明算賬。”有關專家說。
◎典型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同屬于Z集團。其中,A公司是Z公司的二級分支機構,屬于商品流通企業,主要負責成品油及化工產品的銷售貿易、倉儲物流及營銷網絡建設等業務,在過去5年一直盈利并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是Z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長期虧損。A公司和B公司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同一個注冊地址、同一套管理團隊,是典型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根據企業人員介紹,兩家企業辦公場所、設備和人員重合,在實際使用和會計核算上都未作明確區分。對于固定資產,房屋建筑、運輸工具、電子設備、辦公設備都歸B公司所有,由其承擔折舊,A公司在2011年向B公司支付房租1277萬元后未再支付任何租金,但辦公樓的裝修、改建支出作為A公司的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對于人員,除行政保衛部20多名員工的工資薪酬、福利費和五險一金等在B公司稅前列支外,其他都在A公司稅前扣除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只能扣除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關聯企業間的期間費用發生額應合理分攤列支。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房屋建筑、辦公設施和人員完全重合,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區分,在會計核算上也沒有作出符合功能風險定位的劃分,那么除了銷售費用(只有A公司有銷售功能)和財務費用(資金所有權在會計上劃分明確)以外,房屋設備折舊和維護支出、紙筆水電等辦公支出、人員薪酬福利和培訓支出等其他成本費用,即管理費用,應在兩個公司間合理分攤。據測算,盈利企業A公司在2010年——2014年累計稅前扣除了應由虧損企業B承擔的費用近1.1億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逾2700萬元。
調查還發現,存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現象的企業,有的至今還在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
◎風險提醒◎
不可否認,企業存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現象有歷史原因,但是這類企業頻頻出現較高的稅務風險,說明這些企業高層人員稅務風險防范意識淡薄。許多企業集團的管理層認為,集團成員企業是“一家”,“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兩家企業更是“不分你我”,費用在哪個公司列支都沒有關系;還有一些企業集團的管理層認為,母公司為子公司列支費用、兄弟公司之間相互承擔費用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是“行業慣例”,也無需特別納稅調整。殊不知,這樣不僅會讓企業管理混亂,還會帶來違反會計和稅收相關法規的風險。
筆者認為,對于存在上述問題的企業,管理層和財稅人員都應該高度重視,提升稅法遵從意識,采取相關整改措施,防范相關稅務風險的出現。一方面,全面自查是否與其他企業在機構、業務、財產、人員、財務或其他方面存在混同現象,例如是否與其他企業共用一個財務部或人力資源部、是否與其他企業共同研發某產品、辦公樓是否被母公司無償使用等。若存在上述問題,則應該厘清相關資產、業務和人員邊界,并確定合理的價格與費用分攤方案,在源頭上防范稅務風險。另一方面,在明確資產、業務和人員關系的基礎上,針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和費用分攤制定專門的核算制度,培訓財稅人員和業務人員,建立財稅人員與其他部門的溝通渠道,加深財稅人員對關聯交易的了解,以嚴格落實會計和稅法的相關規定。
只圖便利掛靠母公司 風險不僅在稅務
◎現象描述◎
建筑行業在我國近年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建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也相應衍生出錯綜復雜的雇傭與勞務關系,并隨之帶來處理不當的涉稅問題。其中,一些企業為圖管理便利或獲利便利,在具體的財務和稅務處理上掛靠實力更強的母公司,就是導致這一后果的重要原因。實踐中,即使是“國字頭”的大企業,在稅務風險的防范與處理上也會存在此類問題。
◎典型案例◎
某知名大型建筑企業A公司具有多項國家特級建筑資質,控股數個子公司,其中包括B建筑公司。在承接某甲方工程項目時,憑借母子公司關系,A公司將該項目以自身名義中標后,直接交付B公司承建。B公司派出實際管理人員,全面接管了該工程項目的采購、運行和分包等全流程業務,并獲得A公司財務會計賬務處理權限。該項目的標書、與甲方簽訂的合同、開具和收到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口徑均為A公司。B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員所發生的職工薪酬在工程項目中計入“工程施工——間接費用——職工薪酬”。
經查,企業的具體操作為:B公司為該工程項目提供服務時,將其職工薪酬計入A公司工程施工成本,同時沖減A公司對B公司的其他應收款。在B公司財務賬中,相應沖減對A公司的其他應付款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在按期與甲方結算工程價款時,以A公司名義收款,但實際資金轉入B公司名下。同時,A公司增加對B公司的其他應收款,B公司增加對A公司的其他應付款。待工程結束后,A公司再將賬面上的其他應收款余額與B公司結清。
稅務人員通過向A公司財務人員核實,得知該項目管理人員為B公司員工,由A公司借調至該項目名下,其職工薪酬由B公司計提,管理人員的雇傭關系實際歸屬于B公司。因此,這種掛靠方式在實質上應認定為B公司為A公司提供勞務,將實際不屬于A公司的員工薪酬計入A公司工程項目中,增加了A公司的工程成本。雖然最終A公司用往來款項支付了對價,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勞務合同和其他有效憑證,在稅務處理方面產生了風險。
◎風險提醒◎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主觀避稅的意圖并不明顯,但的確在客觀上產生了稅務風險。稅務人員認為,由于該項目工程的合同額超出了建委規定的標準,以B公司的資質無法承接此施工項目。同時,A公司的人員規模無法承擔繁重的工程管理任務。A公司和B公司作為母子公司,在集團內關聯密切,最終產生了這樣一種特殊形式的掛靠。A公司和B公司只圖管理上的便利,忽視了重大稅務風險。
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掛靠行為,在遵守其他相關法律的同時,A公司和B公司應對實際不屬于A公司、由B公司承擔并通過往來款項結轉的工程成本,簽訂正規勞務合同并交換有效憑證,以總、分包的形式對其作出財務和稅務處理,有效防控稅務風險。同時值得一提的是,此類行為往往蘊藏著工程質量與安全的隱患,如果一旦發生糾紛,被掛靠企業則成為被告,掛靠企業逍遙法外。所以在建筑行業中歷來被我國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所禁止。(完)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周新雨 周妍 湯雪源
]]>減持限售股避稅有可能被追繳。有關部門出臺新規,明確對自然人減持限售股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部分納稅人使出形形色色的避稅花招,如人為調整送、轉股日期進行高轉送股以規避個人所得稅,用限售股換購ETF基金份額規避轉讓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等。限售股轉讓涉及個稅金額巨大,其中隱含極大稅務風險。
資產減值調控利潤易成稅務稽查靶子。出于某種需要,“資產減值準備”也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工具。在重虧情況下,企業為避免連續幾年虧損,往往在報告虧損年度將虧損做大,以便“輕裝上陣”。在微利情況下,實際虧損的企業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過調節利潤,使虧損變成微利。大量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容易被重點稽查。
轉移定價無合理商業目的存三重征稅。上市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常常與其子公司頻繁發生資金往來和內部交易,有些公司是出于正常的資金調度便利和稅收的考慮,但有些公司并非出于此種目的,而是將本應獲取的利益輸送給下屬子公司的少數股東。對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如果轉移定價調整數額沒有支付給被調整的企業,這部分調整數額將會被確認為紅利支付,且不能免征預提所得稅。此外,當企業處于稅收減免期,轉移定價調整可能會導致減免期提早結束。
關聯企業預付款購銷業務隱藏逃稅嫌疑。上市公司如果和關聯企業間通過預付賬款形式支付款項,很可能是出于融資目的,利用預付款掩蓋互相拆借資金的真相,進而逃避繳納借款利息收入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對此,稅務部門有權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并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此外,由于支付給上游企業的借款產生的利息與其生產經營無關,稅務機關還將調整下游收款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并要求補繳稅。
稅收政策變化導致追繳稅款。稅收政策變化是指國家稅收法規時效的不確定性。如海普瑞的招股書中提到了其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該優惠政策并沒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因而存在撤銷而產生額外稅項和費用的可能。
虛增收入將補繳稅款及罰金。上市公司虛增銷售收入是其業績做假的主要手段之一。做假的主要手段有:虛構客戶,虛擬銷售;以真實客戶為基礎,虛擬銷售;利用與某些公司的特殊關系制造銷售收入;對銷售期間不恰當分割,調節銷售收入;對有附加條件的發運產品全額確認銷售收入;在資產控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確認收入。
表面看大多數情況并沒有違反有關會計制度和準則,本質上看則虛增了利潤。
稅前扣除無發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某上市公司同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簽訂合同金額×××萬元,無發票列入待攤費用。該公司應注意:1.業的稅前扣除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2.臨著補稅風險。由于白條列支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3.面臨著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
應收賬款自行稅前扣除補繳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只能在損失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須在壞賬損失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有關稅務機關申報。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壞賬損失,逾期不得扣除。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但是,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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