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公司沒有按《雇傭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后七天內支付薪金給一名雇員,涉及款額共約六萬六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雇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雇傭條例》的規定發放工資給雇員。雇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雇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并會嚴厲執法,竭力保障雇員的法定權益。”
(完)
]]>據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九月巡查中環伊利近街一所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并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注冊圖則不符,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注冊圖則及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3、2、10、17及20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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