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股東取得投資收益后如何納稅和避稅?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股權投資避稅方法
利用股權投資進行巧妙避稅,是股權投資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話題。通過股權投資收益進行合理避稅,不但可使投資者獲取更多的利潤,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戲規則。就股權投資收益避稅而言,雖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敗案例。
比如,因缺乏流動資金,深圳市某網絡公司大股東李歌于2000 年將其持有的該公司20%的股份轉讓給4家風險投資機構,并取得股權轉讓凈收益9505.28萬元。李歌的股權轉讓金一直沒有從公司提取出來,而是以公積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賬上進行再投資,還是用于公司發展。但經稽查,稅務機關認為李歌取得了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由于李歌堅持認為自己的股權轉讓所得進行了再投資,并沒有拿到錢,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拒絕繳納稅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稅局在當地媒體上發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稅大戶,其中女老總李歌因欠下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成為曝光名單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個人欠稅戶而引起全國的注意。
這個案例告訴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 的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該案的稽查及處理均完全符合稅法規定。但作為投資人,李歌為了增加公司的流動資金,吸引風險投資,只有這種方法嗎?答案是否定的,造成這種結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對自己的股權投資收益處置時沒有做出科學的稅收籌劃。那么,股權投資收益有哪些籌劃方法呢?
保留被投資企業利潤不作分配
就股權投資而言,有個人股權和企業股權投資。個人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因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業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不相同。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從被投資企業取得投資收益是應該依照稅法的規定繳納相應的稅款。但投資人取得投資收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被投資企業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依法辦理納稅事項。
所以只要被投資企業不做利潤分配,投資人無須為其投資收益繳納任何稅款。如果投資人是個人,被投資企業是上市公司,隨著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增加,股票價值也會增加,而個人轉讓股票的所得在我國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先分配后轉讓
股權投資收益根據收回的方式不同區分為股息性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通過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而收回的稱為股息性所得,通過股權轉讓而收回的稱為股權轉讓所得。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因為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只有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才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因稅率差而少繳的企業所得稅。而股權轉讓所得是要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例如:興達公司投資100萬,占三江商貿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來,三江商貿從未分配過利潤,帳面有未分配利潤400萬。現在興達公司欲轉讓該投資,有以下兩個方案:
方案一:先將三江商貿的利潤進行分配,興達公司分得160元,興達公司的股份按120萬元的價格轉讓;
方案二:三江公司不進行利潤分配,興達公司的股份按280萬元的價格轉讓。
按第一個方案操作,因為這兩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興達公司分得的160萬元的稅后利潤無須補繳企業所得稅。興達公司轉讓股份的所得:120-100=2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33%=6.6(萬元)。
如果按方案二操作,興達公司轉讓股份取得財產轉讓所得: 280-100=18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80×33%=59.4(萬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9.4-6.6=53.8(萬元)少納稅的原因就是在轉讓股份前的利潤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資收益在被投資企業和投資企業中的雙重征稅。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先分配后轉讓的稅收籌劃方法就沒有意義了。
吸收投資減少每股投資收益
當企業多年不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結余較多時,可以吸收新的投資,因為新資本投入時,其購買股份時的溢價應計入企業的資本公積科目,而企業用資本公積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例如:張先生、李先生各投資200萬,成立某公司。該公司經過二年的經營,有未分配利潤300萬元,現該公司需增加注冊資本,張先生無意投入,欲轉讓股份。如果張先生直接按350萬元轉讓其所擁有的股份,那么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350-200)×20%=30(萬元)。
如果用第二種方案的話,張先生可以巧妙避稅。先讓王先生對公司進行投資350 萬元,公司總股本增加到600萬元,因為公司原有股本的價值除了原始的投資,還要包含該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所以王先生的投資中只能有200萬元作為股本,占公司股份的33.33%。余款150萬元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記入資本公積。之后再將這150萬元的資本公積轉增為股本。根據規定,以企業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股本共750萬元,張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各占250萬元,此時,張先生擁有該公司股權25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如果此時再按350萬元的價格轉讓其股權,那么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350-250)×20%=20(萬元)。顯然,選用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方案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不過,使用該方法進行稅收籌劃,設計方案時必須認真仔細,而且操作比較復雜。
除此之外,利用股權投資收益避稅的還有幾種方法:
一、將股權轉至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
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但被投資企業享受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的,無須補稅。所以在被投資企業要進行利潤分配前,將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低價轉讓給某享受國家定期減、免稅的關聯公司,再分回到原投資公司即可不需補稅。
二、外國投資者以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來源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如需要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在中國再投資其他項目,應首先使用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這樣可以讓投資的實際收益最大化。據媒體公布的資料,德國大眾公司與一汽集團合資在長春設立的新工廠,預計將于2007 年建成。德方則需要投資13.6億元人民幣。有一種說法是,一汽大眾公司新廠的德方新增資本,全部為該公司歷年未分配利潤的轉增,且該部分未分配利潤主要來源于2000至2002年度,而這部分利潤是一汽大眾公司銷售現有車型(如奧迪、捷達和寶來)賺來的,從中可以看到在國內轎車生產廠商紛紛降價的時候,一汽大眾為何堅持不降價的原因,那就是利用該部分利潤形成再投資的資本金。由此,德國大眾將獲得我國的再投資退稅約一億元人民幣。
三、以離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稅地籌劃
國際上的很多避稅地均不征收直接稅,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只對來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稅,對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則不征收任何稅收。所以可以在避稅地設立的投資控股公司,或者利用股權轉讓,將股權低價轉至避免地公司,從被投資企業分回到的利潤就不會被雙重征稅,也可以使投資收益達到最大化。
上面談到的均是在投資企業對投資收益進行分配或對投資進行處置時的幾種方法,要做到投資收益最大化,應該是在投資時、經營時就要考慮的,不僅要做到被投資企業利潤最大化,還要考慮到投資股權及投資收益的收回方式,使得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最終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