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kbuy是一家位于美國西雅圖的小型科技公司,主要提供產品搜索及網絡購物價格比較服務,目前已被谷歌收購。Sparkbuy CEO Dan Shapiro此前撰文介紹了創業企業的一個重要問題:創始團隊成員如何分配股權、怎樣的股權架構是合理的?
對于希望好好發展的創業企業來說,股權架構是最能體現出企業差異性、理念和價值觀的關鍵問題。事實上,股權問題,比其他問題,更有可能扼殺一家新公司,甚至會在公司設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所以,對公司而言,確定股權如何分配,是非常意義的一件事情,首先需要弄明白三個問題:
一:誰應該作為創始人?
這個問題聽起來很簡單,但是實際上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創始人這個身份很明確,但是實際情況卻經常模糊復雜。最簡單的方法是:創始人是承擔了某種風險的人。
通常而言,公司的發展可以大概分為三個階段:
創立:在這個階段,公司的資金都是創始人投入的,外部沒有什么融資。公司很可能會失敗,你投入的錢很可能會損失掉。你也會因為創業而失去工作,失去工資,最后公司失敗了還得再找工作。
啟動:公司有錢了,可能是投資人投資的,也可能是產生了一些營收。這些資金讓你每個月都能有一點收入。當然,你的工資比你在大公司里工作要少。在這個階段,50% 的公司會失敗,然后你需要再找一份工作。這樣的情況下,你不僅失去了一份工作,而且因為你之前的工資低于大公司的正常工資水平,所以你其實工資上也會有損失。
正常運行:你獲得了跟求職市場差不多水平的工資。公司應該不會失敗掉,即使失敗了,你也只是像正常的“失業”那樣,而不會有更多的損失。
所以,確定誰是創始人的方法是:如果你為一家公司工作,這家公司很初創,以至于都不能付工資給你,那么你就應該是創始人。如果你從一開始就領工資,那么你就不是創始人。
二:創始人的身價如何確定
創始人的定義是,為公司服務、但公司無力支付工資的人。創始人的主要工作,就是為公司創造收入——或者是投資,或者是營收。所以,創始人的價值由兩個因素決定:
他們的貢獻;
市場的認可。
第1項反映了公平性的原則,第二項則反映了經濟因素。現在,讓我們來建立股權分配的公式。當然,這個公式可能不那么正確,但是應該錯的不離譜:
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權)
我們給每個人創始人100份股權。有些初創企業從一開始就在迅速發展,所有的創始人一開始就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現在有三個合伙人,那么一開始他們分別的股權為100/100/100。
2、召集人(股權增加5%)
如果某些初創企業的聯合創始人都是某個合伙人(召集人)牽頭召集起來的。盡管這個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來創業,他就應該多獲得5%股權。那么,現在的股權結構為105/100/100。
3、創業點子很重要,但執行更重要(股權增加5%)
“點子毫無價值,執行才是根本”這個說法雖然不那么正確,但是跟實際情況也差不多。如果創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創業點子,那么他的股權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注意,如果創業點子最后沒有執行下來,或者沒有形成有價值的技術專利,或者潛在地發揮作用,那么,實際上你不應該得到這個股權。
4、邁出第一步最難(股權增加5%-25%)
為創業項目開辟一個難以復制的灘頭陣地,可以為公司探索出發展的方向、建立市場的信譽,這些都有利于公司爭取投資或貸款。如果某個創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經著手實施,比如已經開始申請專利、已經有一個演示原型、已經有一個產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對吸引投資或貸款有利的事情,那么這個創始人額外可以得到的股權,從5%到25%不等。這個比例,取決于“創始人的貢獻對公司爭取投資或貸款有多大的作用”。
5、CEO應該持股更多(股權增加5%)
通常大家都認為,如果股權五五對分,那么實際上公司無人控制。
如果某個創始人不信任CEO,不能接受他持有多數股份,那么這個創始人就不應該和他一起創業。一個好的CEO對公司市場價值的作用,要大于一個好的CTO,所以擔任CEO職務的人股權應該多一點點。雖然這樣可能并不公平,因為CTO的工作并不見得比CEO更輕松,但是在對公司市場價值的作用上,CEO確實更重要。
6、全職創業是最最有價值的(股權增加200%)
如果有的創始人全職工作,而有的聯合創始人兼職工作,那么全職創始人更有價值。因為全職創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項目失敗的情況下冒的風險也更大。
此外,在融資時,投資人很可能不喜歡有兼職工作的聯合創始人。這可能導致你在融資上遇到障礙。所以,所有全職工作的創始人都應當增加200%的股權。
7、信譽是最重要的資產(股權增加50-500%)
如果你的目標是獲得投資,那么創始人里有某些人的話,可能會使融資更容易。如果創始人是第一次創業,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經參與過風投投資成功了的項目,那么這個合伙人比創始人更有投資價值。
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某些創始人會讓投資人覺得非常值得投資,如果他參與創業、為創業項目做背書,那么就會成為投資成功的保障。(這種人很容易找到,可以直接問投資人,這些人的項目你們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愿意投資嗎?如果投資人說“是”,那么這些人就值得招募過來作為合伙人)。
這些超級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創辦階段”的所有風險,所以最好讓他們在這個階段獲得最多的股權。
這種做法可能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團隊。不過,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那么這些超級合伙人應當增加50-500%的股權,甚至可以更多。這個增加的比例取決于他的信譽比其他聯合創始人高多少。
8、現金投入參照投資人投資
先設定一個理想的情況,即每個合伙人都投入等量的資金到公司,然后加上他們投入的人力,構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創始人股份”。
但是,很可能是某個合伙人投入的資金相對而言多的多。這樣的投資應該獲較多的股權,因為最早期的投資,風險也往往最大,所以應該獲得更多的股權。這樣的投資應該獲得多少股權呢?可以參照通常投資的估值算法,找一個好的創業企業律師來幫助你計算。
例如,如果公司融資時的合理估值是五十萬美元,那么投資五萬美元可以額外獲得10%股權。
9、最后進行計算。
現在,如果最后計算的三個創始人的股份是為200/150/250,那么將他們的股份數相加(即為600份)作為總數,再計算他們每個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三:最錯誤的做法是股權五五分
我想起了很早之前我創辦的一家叫Ontela的公司。我們公司最初只有二個人,Charles Zapata和我。我們在地下室進行頭腦風暴,我們每個小時都能冒出不計其數的想法,一個想法比一個好,從商業概念到核心價值,再到以更好的方式做成本賬。不管什么問題,我們都能達成一致,或者迅速解決我們倆人之間的分歧。生活多美好啊。所以,我們決定股權五五分。
直到六個月后,當我們決定辭職,并投入我們的積蓄時,我們發生了第一次爭執,這次爭執幾乎搞砸了我們的公司。
我的意見是:“初創企業垮掉的最常見原因是:創始人們無法解決他們之間的分歧。創始人無法解決分歧時,他們不會管公司,只會收拾東西回家,盡管公司本來還有機會發展下去。”
四:對Joel Spolsky《創業公司如何公平分配股權?》一文的反駁
Joel Spolsky對如何分股權的問題也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但是他得出了一些不同的結論。他的這些結論并不正確,原因是:
(1)他混淆了“容易”與“公平”。股權五五分是很簡單,但并不公平。準確地分配股權很公平,卻很不容易。
(2)他主張回避沖突,不要為自己計算股權。這是相當錯誤的做法:如果你想要計算自己的股權,那么最好盡早,在投資人還沒有進入之前就解決這些問題,并且也要在還沒有雇員工之前就解決這些問題(以免在員工面前暴露創始人的不合)。
(3)他給員工太多的股權,以至于犧牲了創始人的利益。員工的回報應該以工資為主。絕大部分工作是創始人做的,但沒有工資。員工則至少有工資做保障。如果公司失敗了,創始人的風險比員工大的多。
(4)他沒有考慮到市場的實際狀況。通常分配給員工的A類股大概占20%。Joel的模型中,分配給員工的占33%,這意味著創始團隊才能分到33%。
(5)欠條沒有任何價值。大多數企業都沒有辦法融到資金或者產生收益。對于這些公司,很多投資人在投資前會要求創始人撤銷公司出具給他們的欠條。最好的做法是將其作可轉換債券或股權調整的依據。
(6)需要提到的一點是,Joel認為聯合創始人的股權在任何情況下都需進行成熟期(或鎖定,vesting)的限制。Joel的這一點倒是挺正確的。
Joel Spolsky確實非常成功,但是我估計他這是第一次跟聯合創始人和投資人一起創業。他的想法看起來非常的理想化,但是在經濟上是不合理的,也沒有反映市場上的主流做法。
]]>為優化股權結構,丙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將其持有丁公司40%股權轉讓給甲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丙公司稅務部草擬了兩種處置股權稅務籌劃方案,并委托稅務師幫助分析其方案的可行性。
第一種方案:通過有償轉讓,采取“兩步走”操作方式。
第一步,先提請股東會,對丁公司歷年累積盈余進行分配。丙公司對丁公司初始投資成本800萬元。經資產評估機構對丁公司2015年7月31日各項資產、負債評估,凈資產公允價值3900萬元,與賬面凈資產價值相等。其中,實收資本2000萬元,法定盈余公積180萬元、未分配利潤1720萬元,應分配股息、紅利為:1900×40%=76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第二步,再轉讓。通過分配利潤后,丙與甲商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為:3900×40%-760=800(萬元),與計稅成本相等,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方案:劃轉方式。
由丙公司將其持有丁公司40%股權通過劃轉方式給甲公司。由于是母子公司之間的權益交易,不需確認損益,按財稅〔2014〕109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即可。
分析
第一種方案:稅務師與管理層溝通后得知,本次股息、紅利分配方案中,乙公司不參與,但保留其分配權利。另查閱丁公司資產負債表,稅務師發現“短期借款”余額3000萬元,系從A銀行借入。據了解,丁公司與A銀行建立了良好的信用關系,從未違約。近幾年來,丁公司生產規模不斷擴大,所需資金均由A銀行提供,且利率與其他銀行相比,處于較低水平。但借款合同明確下列內容:如借款人違反本規定用途,在稅前會計利潤未用于清償借款人在該年度內清償的本金、利息和費用或者稅前會計利潤不足以清償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費用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據丁公司財務部經理解釋,此條款必須遵守,否則會失信于銀行。因此,丙公司提出先分配股息、紅利后出售股權“兩步走”方案不可行,應按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丙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560-800)×25%=190(萬元)。
第二種方案:財稅〔2014〕109號文件規定,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
本案例中,甲公司間接持有丙公司100%股權,丙公司直接持有丁公司40%的股權,通過劃轉方式給甲公司,不能直接適用財稅〔2014〕109號文件的規定。稅務師了解到,甲公司內部之間發生股權劃轉交易后,未來5年各自仍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此前提下,稅務師建議采用“兩步走”操作步驟。
第一步,先將丙公司直接持有丁公司40%的股權,劃轉給乙公司。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第二步,再由乙公司將該股權劃轉給甲公司。這樣操作,既符合財稅〔2014〕109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要求,又能實現股東會提出的優化股權目標。
因此,丙公司采納了稅務師提出的第二種股權劃轉方案。
點評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財稅〔2014〕10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等文件都作了相應規定,重組企業唯有嚴格對照執行才能實現預期的重組目的。
縱觀丙公司處置股權稅務籌劃兩種方案,我們可得到以下啟發:
1.稅務籌劃應兼顧各方利益,不能“一廂情愿”。丙公司提出先分配股息、紅利后轉讓方案,從稅收政策層面無障礙,但要充分考慮丁公司的實際情況。如果丁公司資金充裕,無銀行借款或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特殊情形下不能分配股息、紅利條款,通過“兩步走”方式操作是可行的。
2.準確理解稅法精神實質。稅務籌劃的前提是在準確把握稅收政策基礎上開展的,否則引發稅務風險。如按丙公司最初提出的第二種稅務籌劃草案實施,在以后的執法檢查中,極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丙公司以其持有丁公司的股權對甲公司投資。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相關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存在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的稅收風險。
]]>在股權收購實踐中,一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股權收購作為一項復雜的法律工程,成功與否既取決于前期對于目標公司狀況全面準確的調查掌握,也取決于收購過程中各種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設置。針對如此復雜的法律工程,投資者除了依靠自身判斷決策外,還應當充分重視專業機構的作用與價值。
風險一:擬收購股權本身存在權利瑕疵
收購行為的直接對象,就是出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如果出讓方出讓的股權存在權利瑕疵,將導致收購交易出現本質上的風險。通常情況下收購方也對出讓方出讓的股權做一定的調查核實,例如在收購前通過工商檔案記錄對出讓股權查詢。但是,在具體交易過程中,曾經出現股權有重大權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實際案例。
因此,除工商檔案查詢外,還可以通過對目標公司內部文件查閱(如重大決策文件、利潤分配憑證等)及向公司其他股東、高管調查等各種手段予以核實,并通過律師完善相應法律手續,鎖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
風險二:出讓方原始出資行為存在瑕疵
在股權收購后,收購方將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向出讓方支付收購款,進而獲取股權、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因為收購方不是目標公司的原始股東,有理論認為收購方并不應當承擔目標公司在出資設立時的相關法律責任。因此,股權收購中,收購方往往對此類風險容易忽視。
但是,根據《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如出讓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況,受讓方有可能基于此種情況而與出讓方承擔連帶責任。在股權收購中,受讓方應當特別注意出讓方是否全面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同時可以通過就相關風險及責任分擔與出讓方進行明確的約定,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
風險三:主體資格瑕疵
目標公司主體資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標公司因設立或存續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導致其主體資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礙。如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不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設立行為或經營項目未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其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不合法合規、目標公司未依法存續等。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是否存在其經營資質被吊銷、其營業執照被吊銷、目標公司被強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導致目標公司主體資格存在障礙。
風險四:主要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股權收購的常見動因之一,往往是處于直接經營目標公司資產稅收成本過高的考慮而采用股權收購這一方式,進行變相的資產收購。在此種情況下,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及財產權利就成為收購方尤為關注的問題。
對于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件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風險五:重大債權債務風險
目標公司重大債權債務是影響股權價值及收購后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因素,相關收購風險主要包括:出讓方是否對目標公司全部債權債務進行如實披露并納入股權價值評估范圍;重大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后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等等。
股權收購中,對于目標公司擔保的風險、應收款訴訟時效以及實現的可能性應予以特別關注,通常還應當要求出讓方對目標公司債權債務特別是或有債權債務的情形作出承諾和擔保。
風險六: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風險
這方面的風險為目標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進而直接導致股權價值的降低。
股權收購中,除需要對目標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況予以充分的調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之外,還可以通過與出讓方就收購價款的確定及支付方式的約定以及就上述風險的責任分擔作出明確劃分予以規避。
風險七:稅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風險
對于某些特定的目標公司而言,這部分風險也是收購風險的易發地帶。此類風險一般與目標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目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目標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目標公司近年有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以及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等情況密切相關。
如不能充分掌握情況,則可能在收購后爆發風險,導致股權權益受損。
風險八:勞動用工風險
隨著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在勞動用工方面,立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傾向也越來越明顯。在此種立法傾向之下,用工企業承擔相應用工義務也就更加嚴格。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目標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用人單位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對于設立時間已久、用工人數眾多、勞動合同年限較長的目標公司,此類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針對此類風險,收購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讓方就依法用工情況作出承諾與擔保、與出讓方就相關風險發生后的責任承擔進行明確約定或在可能的情況下要求出讓方在收購前清退目標公司相關用工的方式予以規避。
風險九:受讓方控制力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人合為主、資合為輔的公司形式,決定了其權力機關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東而構成,同時也決定了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購方在收購目標股權時,既需要注意與出讓方達成兩廂情愿的交易合意外,還應當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購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東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東無意合作的情況而誤陷泥潭;同時還應當充分關注出讓方對于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力,避免出現誤以為出讓方基于相對控股地位而對目標企業擁有控制權,而實際上,公司其他小股東均為某一主體所控制,出讓方根本無控制權的情況。
針對此類風險,除通過一般溝通訪談了解其他股東合作意向外,還可以通過委托專業機構對其他股東的背景情況予以詳細調查的方式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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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權?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于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為股票表彰的權利。股權的主體是股東。一般而言,公司是合資而成的經濟組織,其股東的個性無關緊要,因而不論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可以成為股東。
股權收購
股權收購是指購買目標公司股份的一種投資方式。它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份,或者收購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收購方的股份.換取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叉稱吸收合并)二種方式進行;前一種方式的收購使資金流^ 目標公司的股東賬戶;而后一種方式的收購不產生現金流(還可合理避稅)。
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B公司持有的商品條碼,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東或股東股份數量持有情況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改變。商品條碼持有人未發生變化,其使用權當然也未發生轉移。
由于控股式收購并不改變B公司的組織形式,其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除法律有特殊規定,B公司對外的所有行為都應當以B公司的名義作出,A公司無權以其本身的名義代替B公司對外作出任何行為,而只能在內部通過其持有的B公司的絕對優勢的股份來行使支配或控制B公司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