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開創業務時,您應考慮哪一種結構適合您的需要。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國公司最常用的公司形式。下文介紹的其它方案也各有優劣,尤其是在監管和報告義務以及責任限制的相關規定等方面。本文并不討論稅務因素,盡管在考慮適用于英國開展業務的最優結構時,稅務也是一大重要因素。
個體經營商
個體經營商是最簡單但顯然也是風險最高的方式之一。個體經營商一般是小型的本地供應商,例如個體店、建筑商、水管工等。個體經營商的手續和監管比公司少,最重要的是,個體經營商可以保留所有利潤。成立個體經營商比較簡單,費用低廉,幾乎可以立即開始經營。然而,個體經營商不能享有公司企業的有限責任待遇:個體經營商須對經營產生的任何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類似于個體經營商,但擁有人不是一個,而是有兩個或以上的擁有人,共同參與經營公司,分攤公司的風險、成本和責任,并分別擁有公司的股權。合伙企業的手續和監管也比公司少。然而,和個體經營商一樣,合伙人須對經營產生的任何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常見的做法是通過協議規定合伙人各自的分紅比例以及他們的職責。由于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在英國經營業務時一般較少使用合伙企業結構。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LLP”)結合了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見下文)的特點。然而,與合伙企業不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一個主要優點是,股東各自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經營主要由《2000年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規管,在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中,必須至少有兩名股東是“指定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特定職能和更多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并無股本,也沒有資本維持要求,除非股東之間另有協定,否則股東不需向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注資。然而,與公司(見下文)類似,有限責任合伙企業須遵守若干報告和呈報要求。
在英國成立分支機構
貴公司可在英國成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與其母公司屬于同一法律實體。因此,母公司對英國分支機構產生的債務和責任承擔直接責任。
《2006年公司法》(以及相關法規)規定了在英國擁有固定場所的非英國公司的義務。這類公司必須在開設英國分支機構的一個月內,在英國的公司注冊處(即商業、創新和技術部,負責英國公司行政管理事務的執行機構)登記該公司和英國分支機構的具體詳情。非英國公司可能還需遵守若干呈報要求;但這取決于具體的公司情況以及根據該公司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其是否需要其提交此等文件。已注冊英國分支機構的非英國公司還須遵守披露要求(例如在其營業地點、公司函件、網站及其英國業務活動使用的其它特定通信上列明其名稱和注冊成立所在的國家)。
成立英國附屬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另一個方案是成立貴公司的英國附屬公司,該附屬公司擁有獨立于母公司的法律身份。如果母公司沒有做出擔保,英國附屬公司的責任將不會成為母公司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責任通常以其股份的繳足金額為限。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分為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見下文討論)。
私人有限公司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國公司最常用的公司形式。公司在開始運營之前必須首先在英國公司注冊處注冊,而且需要遵守特定的年度和重大事件呈報及報告要求。如果未能遵守此等呈報要求或未能適當保存公司的登記冊,董事將構成刑事犯罪。
注冊時,您需要指定一名年滿16歲的董事。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會通常采用單層結構,至少一名董事必須是自然人。并無規定董事必須是英國國民或居民,董事可以為執行董事(簽訂了服務合同)或非執行董事,職責和責任各有不同。如果董事違反《2006年公司法》規定的受信責任或在公司破產時進行欺詐性或不正當交易,董事須承擔個人責任(除其它責任以外)。
公司的組織章程以及影響組織章程的任何決議案和協議規定了一家公司的構成。公司的構成和《2006年公司法》管轄公司的運營、股東的權利和董事的職責。
私人有限公司并無最小或最大股本規定,其股份能夠以非現金對價發行(而不需要進行正式的估值流程)。然而,根據法律,私人有限公司不可向公眾股東發售股份。私人有限公司可以擁有外國股東,但在若干情況下,例如在金融服務等受監管行業中,可能會設有一些限制。
公共有限公司
雖然外國公司最常用的公司結構是私人有限公司,但可能也值得考慮成立公共有限公司是否有利于或適合貴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別在于公共有限公司可以(但不是必須)向公眾發售股份。公共有限公司的已配發股本面值必須至少為5萬英鎊。與私人有限公司相比,公共有限公司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如果公共有限公司上市(例如其股份獲準在英國上市監管局的主板市場上市,且其股份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交易),公司將需要遵守更廣泛的規定。
收購一家英國公司
如果您想要收購一家英國公司的資產或技術,另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是收購一家現有的英國公司。可以通過股份收購或資產收購的形式進行。如果是股份收購,需收購該英國公司的所有股份,意味著獲得該公司的全部資產、負債和義務(即使是買方不知道的資產、負債和義務)。英國公司將會繼續存續,但必須遵守收購合同中的任何有關限制。
資產收購則不同,也較少通過這種方式收購公司。簡單而言,資產收購就是收購公司的資產,即只收購買家同意收購的已確認資產和負債。由于所有人的變更和特定資產有關,可能需要就此等資產獲得第三方的同意;例如,轉讓或承讓公司與供應商、客戶和其他方訂立的合同可能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
合資公司
在英國創業的另一種方式是成立合資公司。在英國,“合資公司”指兩家或以上公司將資源和人員集中起來以實現特定目標的商業安排。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通常會在合資協議中列明。合資公司可以采用各種形式,例如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簡單的合同協議或最常見的私人有限公司。
結語上文介紹的各項方案各有優劣。決定采用何種最佳結構在英國開展業務之前,請根據律師和稅務顧問的指導謹慎思考。(Corrine Harries)
]]>1.英國采用的是管理及控制中心標準,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國,被稱為是居民公司。通常依照董事會的開會地點,而不考慮主要的經營中心所在地。
2.1994年4月1日至1995年3月31日這一財政年度,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當公司全部利潤不超過30萬英鎊時,適用25%的“小公司稅率”;當全部利潤處于30萬至150萬英鎊之間時,有邊際減除措施,以保證超過這一限額的利潤統一按33%的稅率納稅。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與英國公司同樣納稅,資本利得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英國的公司稅1994年進行了調整,此前的稅率與上述稅率不同)。
最低所得稅是按公司資產調整價值的2%確定的。當確定所得稅時,公司必須將運用一般制度(即凈利潤的30%)所確定的稅額與最低所得稅(即資產的2%)相比較,兩者的較高額為公司的應納所得稅。新機器和設備在頭兩年不承受最低所得稅;就出口公司而言,應收賬款和存貨也不承受最低所得稅。
3.外國來源股息。從持有外國股份中收取的股息,要作為應繳的公司稅的所得來處理。借助于外國稅收抵免機制,或是通過單邊減除,或是根據英國與子公司所在國之間的稅收協定,來避免雙重征稅。稅收抵免不僅適用于在支付股息時承受的任何預提稅(直接稅收抵免),而且只要在非英國公司中持有10%的選舉權股份,也適用于由子公司承擔的和由第二層、第三層等子公司承擔的外國公司稅(間接稅收抵免)。抵免以與有關股息相關的英國公司稅稅額為限,它是參照各項所得來源計算的,既不采用全球綜合限額為基礎,也不采用分國限額為基礎。任何抵免或沒有使用的部分抵免,不可以向以后結轉或轉回以前的會計期間。
4.支付給國外關聯企業的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公司在向海外關聯企業付股息時,必須按正常方式支付預提所得稅。支付給國外關聯企業的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版權費(但商標及其他專利權除外),在扣除25%后再計征所得稅。許多協定對此類付款提供較低的預提稅稅率,或者規定免征預提稅;但只有在款項的支付不超過正常交易水平時,才可獲得上述稅收抵扣。
支付給關聯企業的利息適用較低預提稅稅率時,應對付款方的債務與自有資產的比例進行檢查,如果比例超過1:1,稅務機關將不同意對支付的利息進行稅前扣除。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與關聯方的交易同與非關聯企業的同類條件相同時,那些在某些工業領域更高的負債率也是允許的。
如果稅收協定取消,則利息不可扣除,或雖可扣除,但適用25%的非稅收協定預提稅率。被擁有75%股份的英國子公司支付給國外母公司,或另一國外的被同一母公司擁有75%股份的兄弟公司的利息,不適用有關稅前扣除的規定。
5.集團公司。英國沒有稅務上的合并制度,但對公司集團的課稅給予某些優待。
英國的集團減除規定允許納稅損失可以在同一公司集團的成員之間轉移。可以轉移用以沖抵利潤的損失,包括營業損失、超額折舊或資本備抵、超額利息等。為了有資格獲得此規定的優惠,公司必須有75%的成員關系來構成為此目的的集團。假定在公司問存在必要關系,損失通常可以轉移給集團中的任何公司。對此規定的要求,必須在虧損公司會計期間結束之后的2年之內提出。
當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的普通股股份時,子公司可以在不用考慮繳納預提公司稅的情況下,支付股息。此外,當母公司繳納了不能沖抵其公司稅納稅義務的預提公司稅時,它可以把這類預提公司稅的全部或一部分,轉移給50%以上經濟利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然后,子公司可以用那一項預提公司稅沖抵自己的公司稅納稅義務。
6.資本弱化。雖然有人認為英國對資本弱化方面并沒有特殊規定,但是英國公司在支付給外國母公司股息時有確定的條件,這些是在1992年7月16日英國議會通過的稅收法案中規定的。稅收法案為能分配的股息制定了特別條件:(1)借款者是英國公司;(2)貸款者是非英國公司;(3)貸款者擁有借款者75%的股份,或者一家非英國公司同時擁有借款者和貸款者75%的股份。
英國公司所得稅的課稅對象
公司稅的課稅對象主要包括以下5類:
(1)所得稅中適用于公司稅的一部分表和類的所得。
主要包括:
①D表第1類—經營利潤。指居民公司從事任何事業所取得的利潤,以及非居民公司在英國境內從事任何事業取得的利潤。公司是以本會計期(最長為12個月)的利潤為估稅依據。如果公司的會計期大于12個月,則必須將該經營利潤在兩個會計期內進行合理分配。
②D表第3類—利息。在會計期發生的利息應納公司稅。“發生”一詞意謂著該利息已經實現并應記入公司賬戶上。銀行支付給公司賬戶上的利息屬于D表第3類所得,是應稅毛收入。
③其他表類收入。除E表和F表外,適用于公司稅的其他表類和與所得稅完全相同,只需要用“會計期”代替所得稅中的“納稅年度”。例如,在任一會計期內A表的應稅數額為該會計期“應取得的租金減去已支付的費用”。如果會計期大于12個月,D表第6類所得必須根據時間在兩個會計期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按D表第4類和第5類計算的外國所得總額,也屬于公司稅的課稅對象,但該所得在多個會計期間的分配方法將依據所得的不同來源而定。
(2)非免稅投資收入(Un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這主要包括公司來自于英國其他公司的債券和貸款利息,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由于在計算公司稅的應稅利潤中,這類收入已經從支付公司的總利潤中被扣減掉了。因此,對接受公司來說,它是一種稅前利潤,因而是“非免稅的”。英國法律條文中并未使用“非免稅投資收入”這一術語,只是實際中為了方便區分“免稅投資收入”(見下面(5))之需要。
(3)房屋建筑協會的利息
按規定,房屋建筑協會的利息被認為是已按所得稅基本稅率課稅后的凈收入(不包含在非免稅投資收入之中)。在計算公司稅時,應將取利的利息“返計還原”為房屋建筑協會的利息總額,但該認為已扣除的所得稅額可用來抵免公司在本納稅年度的主體公司稅義務。
(4)應稅利得(Chargeable Gains)
按照規定,應稅利得應當計算交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但是公司在本納稅年度實現的利得并不交納資本利得稅,而是交納公司稅。公司應稅利得的計算方法與資本利得稅的方法基本相同,即銷售收入減去進貨成本。
(5)免稅投資收入(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它是指公司從英國其他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入。稱這部分收入“免稅”,是因為它是來自于英國其他居民公司已納公司稅的那部分利潤。接受股息公司與個人不一樣,它不能享受免稅投資收入的稅收抵免,因為該公司并沒有支付所得稅。但是,接受公司卻可以用它們的免稅投資收入來減少分配股息時應交納的預付公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