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協定於二零一四年八月簽訂,經香港及北歐六個稅務管轄區各自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已分別於下述日期生效。
生效日 ─── 與丹麥、法羅群島、冰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及挪威的協定
與瑞典的協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與格陵蘭的協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上述六份協定對各自生效日或之后開始的課稅期或(當沒有課稅期)在各自生效日或之后產生的所有征收稅項具有效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