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疫情時期,大批跨境企業進行清盤重組
后新冠疫情時期,全球經濟增速放緩;與此同時,大國間摩擦劇增,跨境投資不確定性加大。在此大背景下,一些企業紛紛進入架構調整,甚至清盤(即liquidation,中國內地叫清算,香港叫清盤)程序。
對此,我們從香港破產管理署的最新統計數據(見下表)可見一斑。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香港公司破產及強制清盤的數量同比上一年大幅增加,特別是提交呈請的數目上升明顯。
數據來源:香港破產管理署
正因為如此,宏杰過去一年曾幫助很多香港公司、開曼公司、BVI公司和薩摩亞公司,甚至個人進行清盤或破產。比如,最近宏杰專業人士被任命為際華香港威斯塔科技有限公司清盤人(Liquidator)和新昌集團控股(0404.HK)前執行主席林卓延先生個人破產受托人(Trustee)。
二、臨時清盤令,離岸公司的“迂回戰術”走不通
我們知道,很多香港公司都被用作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要么是控股公司,要么用來持有資產,或者作為上市公司主體等。因此,香港公司很少是單獨存在的一間香港公司,而是和開曼公司、BVI公司或薩摩亞公司等離岸公司密切相關。
在處理香港公司的清盤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個現象:一些公司為了實現公司重組,會采取“迂回戰術”,來阻卻或擱置香港清盤程序的推進。比如,在BVI、開曼群島、百慕大等離岸司法管轄區拿到離岸公司臨時清盤令,然后到香港法院尋求認可,從而擱置香港的清盤程序。
但是,如今這一策略卻失效了。為什么呢?
因為在2020年12月的Re FDG Electric VehiclesLtd [2020] HKCFI 2931; [2020] 5 HKLRD 701(五龍電動車一案),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Jonathan R HARRIS)認為,當香港法院承認離岸臨時清盤令時,不會自動中止在香港訴訟程序。
因此,離岸臨時清盤令無法中止香港的清盤呈請。
三、五龍電動車一案,成為轉折
現在,讓我們具體來看看五龍電動車一案(本案)詳情。
在本案中,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其成立地點百慕大獲得當地法院的臨時清盤令,其共同及各別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向香港法院申請頒令承認及協助——擱置該公司在香港的法律程序,以協助其在百慕大進行的清盤。
但是,法院認為該等申請并非實施擱置,而是要求在高等法院程序中提出適當的申請,并由發出承認令的法官審理。故此,夏利士法官發出以下命令:
「若臨時清盤人基于他們的委任獲本命令承認,而希望就高等法院的任何程序申請擱置或其他指示,有關申請須排期由夏利士法官或其指示的其他法官審理。臨時清盤人須致函夏利士法官的書記尋求案件管理指示,就他們希望根據本命令提出的任何申請作出裁決。」
由于香港是判例法,今后的類似判例都將會遵循上述規則,也就是說,即使香港法院承認外地(包括離岸司法管轄區)的臨時清盤令,但該公司在香港的法律程序并不會自動擱置。如果臨時清盤人希望擱置有關程序,那么,其必須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經審理后才能作出裁決。
如果香港法院認可離岸公司臨時清盤令,經審理后,會頒令“擱置”在香港進行的相關法律程序——這為離岸公司進行重組提供了一定緩沖時間。
四、宏Sir觀點
如前文所說,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有不少離岸公司念起“拖”字訣,希望通過訴諸離岸公司臨時清盤令在香港法院認可的方式來“阻卻”香港清盤合法程序,以進行重組,并屢屢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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