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商務部出臺了由梅新育研究員負責完成的《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向問題研究》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紅籌模式的濫用使大量資金不在政府的監管之內,造成資金外逃、公司欺詐、轉嫁金融風險等問題。該報告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注意。
2005年1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俗稱“11號文”),該通知主要對外資并購外匯管理問題作出了完善。規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直接或間接設立、控制境外企業,應參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境內居民為換取境外公司股權憑證及其他財產權利而出讓境內資產和股權的,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核準;各分局、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由外資并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時,應重點審核該境外企業是否為境內居民所設立或控制,是否與并購標的企業擁有同一管理層。對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企業并購境內企業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各分局、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其外匯登記申請上報總局批準。2005年4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并購外匯登記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俗稱“29號文”),該通知對外匯登記事項和信息披露義務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試圖細化“11號文”審批程序。但“11號文”和“29號文”均缺乏可操作的細則,使民企紅籌之路被暫時關閉。
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俗稱“75號文”)。該通知取代了“11號文”和“29號文”,就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涉及的外匯管理問題進行了更為系統化的規范,首次對“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境內居民法人”、“控制”等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中涉及的核心術語進行了界定。規定了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業務的登記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規定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其返程投資企業就可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相關手續,境內企業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5號文”的出臺,重新開啟了海外創投基金在中國的投資通道,也重新開啟了境內民營企業赴海外上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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