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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個人辦理37號文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公司,但除支付公司注冊費用外,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處理,可能需要交納罰款、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由相關外匯局按照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審核辦理補登記。
境內個人如果不按規定辦理37號文登記,則無法打通資金出境的渠道,境外融資產生的收益也無法合規回到境內,甚至還可能會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根據 37 號文第15條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將由外管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若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出境外或者匯入境內、非法結匯的,會面臨被外管局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的處罰。逃匯行為的,由外管局責令限期調回外匯,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