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企業經濟實質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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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年5月30日發布的2023年第55號內閣決議,在一個(或多個)阿聯酋自由區注冊和經營的企業只有保持足夠的實質,才符合“合格自由區納稅人”的定義(特殊情況除外)。該決議已經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阿聯酋經濟實質法規
阿聯酋的經濟實質法規是2019年4 月頒布生效,并在2020年8月通過當年內閣第57號決議更新。該決議要求阿聯酋實體在阿聯酋保持與其開展的活動相關的充分“經濟實質”。經濟實質法規要求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分支機構)以及在阿聯酋持有從事“相關業務”牌照的企業保持足夠的“經濟實質”。
經濟實質法規適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財務年度。在阿聯酋內陸或自由區經營的企業均需要評估是否使用該法規并滿足合規要求。
阿聯酋企業必須遵守兩項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披露函和年度申報應分別在企業財政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和12個月內通過阿聯酋財政部經濟實質網站在線提交申報。經濟實質申報為年度申報,滿足要求的企業需每年提交。此外,適用年度申報要求的企業,還需要進行經濟實質測試,確認企業是否滿足從事相關業務所需的經濟實質要求。
滿足以下條件的阿聯酋企業可以申請阿聯酋經濟實質豁免:
是否接受豁免申請由監管部門自行決定,且豁免申請需每年提交。
阿聯酋所得稅以及自由區企業經濟實質要求
阿聯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合規自由區企業”的收入適用稅率提出的要求如下:
根據阿聯酋企業所得稅稅法,“合規自由區企業”需要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根據第2023年第55號內閣決議中的要求,“合規自由區人企業”需要在自由區內保持足夠的經濟實質水平,具體包括:
“合規自由區企業”可以選擇將其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關聯方或第三方,前提是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阿聯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合規自由區企業”在任何稅務期間沒有滿足經濟實質和上述要求,則該企業的“合規”身份將在當期及之后的四個稅務期間被暫停。
阿聯酋自由區企業主要的經濟實質考量因素
自由區企業應評估自身經濟實質的充分性,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評估原則,并結合“相關業務”活動考慮:
普華永道建議
位于阿聯酋自由區的企業需要就其是否滿足“合規自由區企業”身份的相關要求進行評估,特別是關于企業經濟實質是否充分獲取相關分析和支持文件,確保企業可以持續保持其“合規自有其企業”身份。
阿聯酋經濟實質法規
阿聯酋的經濟實質法規是2019年4 月頒布生效,并在2020年8月通過當年內閣第57號決議更新。該決議要求阿聯酋實體在阿聯酋保持與其開展的活動相關的充分“經濟實質”。經濟實質法規要求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分支機構)以及在阿聯酋持有從事“相關業務”牌照的企業保持足夠的“經濟實質”。
經濟實質法規適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財務年度。在阿聯酋內陸或自由區經營的企業均需要評估是否使用該法規并滿足合規要求。
阿聯酋企業必須遵守兩項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 經濟實質披露函申報
- 經濟實質年度申報(僅適用于從事相關業務,且產生收入,并不滿足豁免條件的企業)
披露函和年度申報應分別在企業財政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和12個月內通過阿聯酋財政部經濟實質網站在線提交申報。經濟實質申報為年度申報,滿足要求的企業需每年提交。此外,適用年度申報要求的企業,還需要進行經濟實質測試,確認企業是否滿足從事相關業務所需的經濟實質要求。
滿足以下條件的阿聯酋企業可以申請阿聯酋經濟實質豁免:
- 投資基金
- 外國實體的分支機構,其相關收入在阿聯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征稅
- 在阿聯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實體
- 由一名或多名阿聯酋居民全資擁有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實體
- 不是跨國公司集團的一部分
- 只在阿聯酋開展業務
是否接受豁免申請由監管部門自行決定,且豁免申請需每年提交。
阿聯酋所得稅以及自由區企業經濟實質要求
阿聯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合規自由區企業”的收入適用稅率提出的要求如下:
- “合規收入”適用零稅率“
- 非合規收入”應參照阿聯酋企業所得稅稅法管理,適用9%稅率
根據阿聯酋企業所得稅稅法,“合規自由區企業”需要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 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 取得“合規收入”
- 未選擇適用阿聯酋企業所得稅
- 符合轉讓定價要求
- “非合規收入”未超過“最低要求”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阿聯酋部長令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第2023年第55號內閣決議中的要求,“合規自由區人企業”需要在自由區內保持足夠的經濟實質水平,具體包括:
- 核心創收活動應在自由區內開展
- 保持足夠的資產,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并根據在自由區進行的核心創收活動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合規自由區企業”可以選擇將其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關聯方或第三方,前提是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 關聯方或第三方是自由區人士
- 合規自由區企業對外包活動有充分的監督
阿聯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合規自由區企業”在任何稅務期間沒有滿足經濟實質和上述要求,則該企業的“合規”身份將在當期及之后的四個稅務期間被暫停。
阿聯酋自由區企業主要的經濟實質考量因素
自由區企業應評估自身經濟實質的充分性,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評估原則,并結合“相關業務”活動考慮:
- 核心創收活動應在自由區內進行,需有充分的文件證據證明相關的活動是在自由區內進行的。
-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應在阿聯酋進行,如
- 公司董事應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和專長
- 應在阿聯酋舉行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次數需與業務規模匹配
- 滿足董事會法定人數的董事應親自出席在阿聯酋舉行的董事會會議
- 董事會會議紀要應以書面形式記錄,由與會董事簽字,并在阿聯酋存檔
- 阿聯酋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資產和運營支出。由于企業的規模和性質可能各不相同,因此該條例并未就“足夠”或“適當”的標準提供“最低”標準。
普華永道建議
位于阿聯酋自由區的企業需要就其是否滿足“合規自由區企業”身份的相關要求進行評估,特別是關于企業經濟實質是否充分獲取相關分析和支持文件,確保企業可以持續保持其“合規自有其企業”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