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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港澳臺商合資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港澳臺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后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