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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可能被除名(Striking Off),根據開曼公司法第156條至162條相關規定,開曼公司被公司注冊處除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公司主動向開曼公司注冊處申請除名,第二種情況是開曼公司連續2年欠繳年費(年審費用),而被公司注冊處自動除名。
相較于自愿清算,公司主動申請除名的流程較為簡單,費用也較低,主要的流程包括:
如果開曼公司連續2年沒年審欠繳年費,那么開曼公司注冊處有權直接將公司除名,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通過該種方法除名的公司,開曼公司注冊處不會向公司簽發注銷證書。
除名最大的特點在于其屬于“非永久性注銷”,即經公司、公司債權人或任一公司股東書面申請,被除名的公司可以被公司注冊處“恢復”(restore),而自愿清算屬于永久性注銷無法恢復。因此在公司申請除名前,需確認公司無外部債權人,且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公司除名。此外可以先委托代理查詢公司是否良好存續(in good standing),是否有欠繳的年費和代理費等。

相較于自愿清算,公司主動申請除名的流程較為簡單,費用也較低,主要的流程包括:
- 全體董事書面確認公司無財產和負債且公司停業;
- 全體股東出具書面決議,批準公司申請除名;
- 董事會書面委托公司注冊代理向公司注冊處申請除名;
- 公司注冊處向公司簽發注銷證書。
如果開曼公司連續2年沒年審欠繳年費,那么開曼公司注冊處有權直接將公司除名,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通過該種方法除名的公司,開曼公司注冊處不會向公司簽發注銷證書。
除名最大的特點在于其屬于“非永久性注銷”,即經公司、公司債權人或任一公司股東書面申請,被除名的公司可以被公司注冊處“恢復”(restore),而自愿清算屬于永久性注銷無法恢復。因此在公司申請除名前,需確認公司無外部債權人,且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公司除名。此外可以先委托代理查詢公司是否良好存續(in good standing),是否有欠繳的年費和代理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