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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簡稱:NRA賬戶)
一、開戶主體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包括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即境外投資企業。
二、NRA賬戶開戶流程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登陸外匯局外匯賬戶交互平臺,查詢境外機構單位基本信息。如果單位基本信息不存在,由開戶行代境外機構向外匯局國際收支申報管理部門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同時向外匯局經常項目處服務貿易科申請辦理單位基本信息登記(以南京市區為例)。
2、從外匯局外匯賬戶交互平臺查詢到境外機構單位基本信息,銀行即可為境外機構辦理相應的開戶手續,無需外匯局另行核準。
3、需審核的開戶資料請見附件1。
** 三、賬戶使用管理 類似離岸賬戶。**
1、NRA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
2、NRA賬戶同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3、NRA賬戶跨境收支,境外機構需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交易編碼使用“802031” 4、NRA賬戶同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由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按跨境交易申報,交易性質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例如:貿易“101010”、服務貿易“201012”等。
四、其他需特別注意事項
1、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NRA賬戶向境內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在付款報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樣(如果是通過境內非居民離岸賬戶辦理付款,則注明“osa payment”字樣),以便于境內收款銀行識別該筆款項的來源并通知境內居民及時辦理申報。
2、NRA賬戶屬現匯戶,不允許存取現鈔;不允許辦理結售匯業務。
3、NRA賬戶資金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
4、NRA賬戶資金,可以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按照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保內貸)。
應指: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此時NRA賬戶資金視同境外資金)。由債權人定期向外匯局辦理登記即可。(《境外擔保項下貸款和履約情況登記表》)。
企業如何用NRA賬戶理財
自2009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強力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如試點地區(廣東、上海)企業能采用人民幣NRA賬戶和NDF遠期外匯交易進行人民幣跨境結算,此舉能幫助企業規避匯率風險,降低供應鏈成本,簡化貿易流程,減少人民幣匯率波動對企業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賬戶(NRA),是指境外機構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的人民賬幣賬戶,不包括境外機構境內離岸賬戶。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簡稱NDF),主要用于實行外匯管制國家的貨幣,目前亞洲地區的人民幣、韓元、新臺幣等貨幣的非本金交割遠期交易非常活躍。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由銀行充當中介機構,供求雙方基于對匯率看法(或目的)的不同,簽訂非交割遠期交易合約,該合約確定遠期匯率,合約到期時只需將該匯率與實際匯率差額進行交割清算,結算的貨幣是自由兌換貨幣(一般為美元),無需對NDF的本金(受限制貨幣)進行交割。NDF的期限一般在數月至數年之間,主要交易品種是一年期和一年以下的品種。NDF最本質的方法就是一種遠期外匯交易,提前鎖定購匯或售匯的成本,以達到避險或投機的目的。
人民幣NDF從1996年左右開始出現,主要交易地點為新加坡和香港,其反映國際市場對人民幣匯率變化的預期。與人民幣的實際匯率相比,人民幣NDF報價波動較大。
如何利用人民幣NRA賬戶獲利?可考慮以下兩種方法:一是利用國內即期匯率水平與境外NDF遠期匯率水平之間的差異獲利。由于人民幣升值預期存在,以及境內外市場利率差異,存在獲利空間。
二是利用境內外市場中本外幣利率的差異獲利。境內人民幣存款利率一年期為2.25%,而LI鄄BOR12個月利率僅為0.8653%左右,存在套利空間。
下面以一個案例說明通過人民幣NRA賬戶理財的操作方法。
某境內企業A在香港有一個關聯公司B。A企業通過B公司在境外采購原材料,由于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存在,基本上所有的美元資產已經轉換為人民幣資產,現A支付,但B公司的供應商不接受人民幣支付結算。于是,由B公司在境內人民幣跨期結算試點銀行C開立人民幣NRA賬戶,A公司把等值人民幣貨款存入B公司人民幣NRA戶,B公司把該貨款轉存為一年期人民幣定期存款,B公司以該定期存款質押,向C銀行香港分行申請美元貸款以支付貨款,同時續做一年期NDF,鎖定購匯成本。到期后,C銀行釋放定期存款,以買入美元支付C銀行貸款,交易結束。
所以B公司收益為:人民幣定期存款利率與美元貸款利率差+境內即期匯率與境外NDF匯率差。
以2010年8月23日為基準利率計算,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2.25%;美元12個月LIBOR利率為0.8653%,美元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8653%,美元/人民幣即期匯率為6.7989,12個月NDF為6.6835。
綜合收益2.11%(2.25%-1.8653% +6.7989/6.6835-1)。
同時,A公司由于采用人民幣跨境結算,降低了匯率波動風險;國內企業無需進行貨幣兌換,免去了結售匯手續和兌換成本;簡化結算流程,免除了進口外匯核銷手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報關和出口退稅時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同樣享受退稅優惠。
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境外商業銀行因提供清算或結算服務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同業往來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以及境外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于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幣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時,應統一加前綴“NRA”。
第七條 銀行應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并加強對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 第八條 境外機構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及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身份及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九條 境外機構符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該銀行應將相應開戶資料和開戶申請書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出具對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后為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開戶條件的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應使用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并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全稱一致,一個國家或地區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應唯一。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已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應將特殊機構代碼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境外機構在開戶后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銀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為其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在銀行預留簽章。預留簽章為境外機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沒有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為賬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于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幣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時,應統一加前綴“NRA”。
第七條 銀行應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并加強對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 第八條 境外機構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及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身份及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九條 境外機構符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該銀行應將相應開戶資料和開戶申請書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出具對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后為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開戶條件的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應使用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并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全稱一致,一個國家或地區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應唯一。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已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應將特殊機構代碼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境外機構在開戶后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銀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為其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在銀行預留簽章。預留簽章為境外機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沒有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為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業務,確有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換為外幣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將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以及資金結算收付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機構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一)境外機構開戶時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設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屆滿的;
(二)政府主管部門禁止境外機構繼續在境內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按境外機構本國或本地區法律規定,境外機構主體資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應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情形。
境外機構未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的,銀行應通知境外機構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內辦
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應指定人員負責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及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單獨管理。
第十九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境外商業銀行因提供清算或結算服務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同業往來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以及境外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于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幣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時,應統一加前綴“NRA”。
第七條 銀行應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并加強對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
第八條 境外機構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及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身份及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九條 境外機構符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該銀行應將相應開戶資料和開戶申請書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出具對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后為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開戶條件的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應使用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并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全稱一致,一個國家或地區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應唯一。
手續。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在銀行預留簽章。預留簽章為境外機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沒有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為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業務,確有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換為外幣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將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以及資金結算收付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機構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一)境外機構開戶時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設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屆滿的;
(二)政府主管部門禁止境外機構繼續在境內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按境外機構本國或本地區法律規定,境外機構主體資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應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情形。
境外機構未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的,銀行應通知境外機構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應指定人員負責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及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單獨管理。
第十九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外債是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它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延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 而短期外債就是償付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外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