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上船之后,包括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以“船舷為界”是說以風險劃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的界限,因為裝船作業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它包括貨物從岸上起吊,越過船舷,裝入船艙。如果賣方承擔了裝船的責任,他必須完成上述作業,而不可能在船舷辦理交接。在實際業務中,FOB合同的賣方往往根據合同規定或雙方確定的習慣做法,負責將貨物在裝運港實際裝在船上,并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
關于裝船費用負擔問題,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承擔裝船的主要費用,而不包括貨物上船后的整理費用,即理艙費和平艙費。但在實際業務中,并非都按這一統一模式規定,而是出于不同考慮,可有不同規定方法,這在下面會具體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