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公司名稱有什么要求

這些元素的組合也是可能的,無論如何,實際名稱必須包含個性化附加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或縮寫“LLC”(“GmbH”) 是公司名稱的強制性組成部分。
法院在審查公司名稱的可接受性時,應考慮公司身份的原則。
公司名稱不得含有任何容易使人對業務性質和范圍產生欺騙性的附加內容。
如果公司與所述區域有特定關系(例如其總部),則原則上可以接受地理添加。
不允許使用一般描述性術語(AutoGmbH)以及特定名稱(如果沒有創始人或董事使用該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