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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達黎加法律規定,董事會成員也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因此,董事會主席(在哥斯達黎加稱為董事會主席)也是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法律要求董事會至少有三名成員,分別擔任主席、秘書和財務主管,但沒有最高人數限制,因此可以任命其他成員或僅任命為董事。
上述董事的任期必須在其任命決議中注明,并且可以是公司存續期間。
董事會成員可以是本國人或外國人、法人或自然人。
有關董事和官員的信息在國家登記處的商業登記處披露。
董事會會議可以在哥斯達黎加境外舉行,但會議召開城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事先注明。
董事會成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將其權力委托給其他董事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