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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克群島立法明確規定,根據《1981-1982 年國際公司法》注冊的國際公司和外國實體將不被視為庫克群島的納稅居民,前提是公司的董事不居住在庫克群島,并且公司的控制權來自庫克群島以外。因此,該公司無需在庫克群島繳納公司所得稅,同樣,其股東也無需繳納任何形式的稅款,包括印花稅。
實質上,這意味著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根據上述標準,享有完全免除一切形式稅收的待遇。這項全面豁免包括但不限于:
無所得稅
無資本利得稅
無銷售稅
股票銷售或轉讓免稅
無資本存量稅
無財產稅
無遺產稅
無贈與稅
無印花稅
無繼承稅
無庫存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