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公司的注冊要求

董事
私人有限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董事,該董事可以擔(dān)任董事總經(jīng)理或董事會唯一成員(或兩者兼任)。該董事可以是任何居住地或國籍、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董事的詳細信息將披露給當(dāng)?shù)卮砣瞬⒊霈F(xiàn)在公共檔案中。董事會議的召開頻率和地點沒有限制。
股東
ApS 可能擁有一名或多名股東、任何國籍或居住地的個人或公司。
股東詳細信息會向當(dāng)?shù)卮砣伺恫⒊霈F(xiàn)在公共檔案中。 股東大會每年在丹麥或國外舉行。公司股東經(jīng)一致決定,可以同意放棄適用于股東大會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形式要求,并簽署書面決議。
公司還可以選擇在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引入電子通信,例如通過電子郵件召開股東大會。
股本和股份
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本可以丹麥克朗或歐元(或其他貨幣,如果已獲得使用其他貨幣的許可)指定。
最低授權(quán)和已發(fā)行股本為80,000丹麥克朗,必須繳足相當(dāng)于股本25%的金額,但不少于80 000丹麥克朗。允許不記名股票或無面值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