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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注冊資本低于或等于500萬泰銖時,通常不需要在注冊時一次性實繳全部注冊資本。但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注冊資本的實繳。可能需要實繳至少25%的注冊資本,并在后續時間內逐步完成剩余部分的實繳。
當注冊資本超過500萬泰銖時,根據泰國商業發展局(DBD)的規定,此時注冊資本或增資應一次性繳足。如果注冊資本全部由貨幣組成,應在公司注冊后15天內繳足;如果注冊資本中有實物資產,則資產的產權應在公司注冊后90天內轉移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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