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中國出口退稅是針對中國境內企業的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而離岸公司是境外公司,肯定不可以直接辦理中國的出口退稅。
目前,中國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
中國進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并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出口退稅特點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出口退稅公式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進一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 18730,365,1.9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 、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準備時間。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目前,中國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
中國進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并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出口退稅特點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出口退稅公式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進一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 18730,365,1.9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 、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準備時間。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