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離岸快車小編
香港的來源地征稅是有原則的,海外利得稅是必須要通過申請的。貿易的來源地是否來源于香港,一句話,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征稅,而源自香港以外地區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因為整個判定是根據業務的整體來看,以全部事實來研究,分析的,不是單看一個要素,這里提供的只有一個一般原則參考,具體行業如地產,股票等則適用屬地原則不在范圍內:
一般原則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征稅。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在港征稅。
-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征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 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有關的售賣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征稅或完全不須在港征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離岸豁免(海外利得)申請的資料準備
首先要準備的是一份香港公司的貿易流程說明,即把整個貿易操作的流程寫下來,告訴稅務局你們的整個業務操作不涉及香港發生,包含的要素包括以下幾點:
- 公司的營業地點在哪里
- 客戶(買家、賣家)是否是香港企業
- 合同是否在香港簽訂
- 貨運是否有經過香港報關
- 收付款的結算方式
對于海外利得的申請,稅務局可能發出反對,很重要一點需要你們公司把日常業務操作中的所有相關單據保留好,包括:參加展會的門票,收入支出發票,報關單據等貿易操作中產生的單據。這樣可以保證之后的稅務反對回復更順利的申請下來。
最后在申請離岸豁免時,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實。換言之,我們須考慮一切有關事實,而并非單單考慮某一個要素,你具體提出申請前,建議征詢專業會計師的意見。

1、供應商或客戶均不是在香港;
2、訂單簽署不在香港;
3、貨物不經香港,不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在香港沒有實體辦公室及聘請香港員工;
5、在香港沒有任何經營交易紀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