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來說個人的居住地與公司利得稅并無關連。該人是否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及其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都是一個實際及須根據事實決定的問題。單是從該人只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便不足以評定是否須繳交利得稅。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潤課稅的基礎。但當引用此地域概念時仍然不時引起爭議,成為稅務局與納稅人之間爭訟的項目。 在2012年7月香港稅務局發(fā)出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zhí)行指引第21號(修訂本)之 “利潤來源地” 闡釋稅務局對此地域概念的各種觀點。 稅務局于1998年4月開始提供“事先裁定”服務給公眾查詢所有稅務問題。
評稅利潤是根據呈交稅務局的公司賬目內的利潤或虧損再加減在賬目內各項收入、支出、折舊等的稅務調整而計算。 一般來說,家庭開支、私人開支、資本性質開支、并非為產生公司利潤的所有支出,所以稅務局均不容許扣除。一般情況下,股息收入都不計算在評稅利潤內或是預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