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盈利可以做零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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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香港公司是本土盈利還是海外盈利,都不可以做零申報了。一家正常經營的香港公司,每年都必須按規定做賬審計報稅。香港公司離岸收入和資本處置所得應免征香港利得稅。但是,隨著境外來源收入豁免制度的引入,跨國企業集團香港公司的某些境外被動收入將會被征稅。
為支持國際范圍內打擊跨境逃稅,解決歐盟對雙重不征稅的擔憂,2022年10月28日,憲報刊登了《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于2022年11月2日提交立法會。一經頒布,關于境外來源收入豁免(“FSIE”)的新制度將會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框架,將離岸被動收入視為香港利得稅應稅收入,同時盡量減輕就此類收入可能產生的雙重征稅。
一般而言,根據新的FSIE制度,在以下情況下,離岸被動收入,即利息收入、知識產權收入、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包括出售處置資本性資產的收益),將被視為來源于香港的收入,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該收入由跨國集團內的納稅人(“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到,以及
該跨國企業實體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適用于非知識產權收入),或在產生收入的課稅年度,就知識產權收入的確定未能符合關聯要求。
《條例草案》不涵蓋離岸經營活動收入。因此,納稅人取得的離岸貿易收入和離岸服務收入的利得稅納稅義務的判定不會受到新的FSIE制度的影響。
例外情況
新的FSIE制度僅涉及跨國企業集團,不會影響到僅在香港本地集團公司的稅務狀況。此外,由“受規管財務實體”(例如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獲發牌照的實體)所衍生的利息、股息或處置收益,亦不包括在FSIE制度的監管范圍內。同時,也不包括從香港現行優惠稅制中受益的香港企業。
在香港取得的收入
雖然確定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離岸被動收入是否免稅/應稅是基于“計提”收入的課稅年度,但是僅在“收到”該收入的課稅年度對此類收入納稅。
在下列情況下,視為在香港收到該收入:
該收入匯入香港,傳送或帶進香港;
該收入用以償付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債務,或
該收入用作購買被帶入香港的動產。
為支持國際范圍內打擊跨境逃稅,解決歐盟對雙重不征稅的擔憂,2022年10月28日,憲報刊登了《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于2022年11月2日提交立法會。一經頒布,關于境外來源收入豁免(“FSIE”)的新制度將會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框架,將離岸被動收入視為香港利得稅應稅收入,同時盡量減輕就此類收入可能產生的雙重征稅。
一般而言,根據新的FSIE制度,在以下情況下,離岸被動收入,即利息收入、知識產權收入、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包括出售處置資本性資產的收益),將被視為來源于香港的收入,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該收入由跨國集團內的納稅人(“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到,以及
該跨國企業實體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適用于非知識產權收入),或在產生收入的課稅年度,就知識產權收入的確定未能符合關聯要求。
《條例草案》不涵蓋離岸經營活動收入。因此,納稅人取得的離岸貿易收入和離岸服務收入的利得稅納稅義務的判定不會受到新的FSIE制度的影響。
例外情況
新的FSIE制度僅涉及跨國企業集團,不會影響到僅在香港本地集團公司的稅務狀況。此外,由“受規管財務實體”(例如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獲發牌照的實體)所衍生的利息、股息或處置收益,亦不包括在FSIE制度的監管范圍內。同時,也不包括從香港現行優惠稅制中受益的香港企業。
在香港取得的收入
雖然確定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離岸被動收入是否免稅/應稅是基于“計提”收入的課稅年度,但是僅在“收到”該收入的課稅年度對此類收入納稅。
在下列情況下,視為在香港收到該收入:
該收入匯入香港,傳送或帶進香港;
該收入用以償付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債務,或
該收入用作購買被帶入香港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