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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于2017年10月11日表示,《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在當天刊憲,以實施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的“利得稅兩級制”。規定香港公司首200萬元(港幣,下同)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后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征稅。至于獨資或合伙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的利得稅稅率相應為7.5%及15%。
對于香港公司經營來說有著很大的優勢,在香港公司每年正常審計報稅、評稅之后,香港稅務局會將香港公司按申報財年的利潤情況進行劃分,
如果該公司營業利潤未達到200萬港幣的,則可按照新實施的8.25%進行征稅,而超過200萬港幣的,首個200萬港幣仍然以8.25%進行征收,超過的利潤才會以16.5%進行征收。并且,這一政策并不限行業,即每個行業均可以享受該重大利好政策。
對于香港公司經營來說有著很大的優勢,在香港公司每年正常審計報稅、評稅之后,香港稅務局會將香港公司按申報財年的利潤情況進行劃分,
如果該公司營業利潤未達到200萬港幣的,則可按照新實施的8.25%進行征稅,而超過200萬港幣的,首個200萬港幣仍然以8.25%進行征收,超過的利潤才會以16.5%進行征收。并且,這一政策并不限行業,即每個行業均可以享受該重大利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