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MapleStory
作為一個非常知名的避稅天堂,英屬維爾京群島有相當高的標準。若一個BVI離岸公司在區域內沒有任何的商業業務,則不需要繳納任何的稅。國際商業公司也不需要繳納在區域外獲得的利潤、利息、股票及其他任何收入相關的稅。BVI離岸公司不需支付公司稅、資本收益稅、不動產稅、預扣所得稅及所得稅。唯一需支付的費用為,繳交相關政府部門的年費。BVI同樣不向境外銀行賬戶課稅,因此非常適合在BVI設立一個境外銀行賬戶。在境外銀行賬戶內的收入及資本接不需要課稅。
避稅天堂英屬維爾京群島提供境外的客戶隱私及保密的服務。就算不違反國際銀行條例,了解客戶原則,但還是可以維持其保密及隱私的服務。根據銀行證券法規定,個人的信息除非經過本人同意或是收到法院指令,并不會告知于其他人,披露個人訊息是違法的。
BVI同時也根據公司法,提供境外商業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董事的隱私。公司股東、董事的姓名、會議的時間與決議、登記的地點皆不需要公開。實益擁有人的信息也不會被公開。這些信息只會留存于登記機關。甚至允許以代理董事及股東的名義設立公司。所有的離岸公司、信托及其他商業實體在海外的營業所得皆不課印花稅。
在BVI,僅須一位股東及董事就可以成立一間商業公司。該董事也可同時是別間公司的董事。財務報表及審計也被保有隱私,且不需要提交于相關政府當局。財務報表可以由任何公司的員工持有。
因為英屬維爾京群島提供了投資者免稅的服務,因此英屬維爾京群島始終受到投資人于公司企業的歡迎,眾多的公司在此創立,英屬維爾京群島也提供他們最完善的保護。
當然,一直以來,中國政府都非常關注離岸公司避稅現象,截止2013年6月,中國共簽署稅收協定99個,情報交換9個(其中就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外加香港澳門兩個安排。沒有簽訂協定的國家(具體數量還是很可觀的)無法進行情報交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締約雙方),承認締約雙方有權談判和締結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希望建立稅收領域合作與情報交換的框架,同意締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本協議所含義務僅約束締約雙方。
第一條 協議的范圍
一、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當就管理和執行本協議所含稅種的締約雙方國內法,通過交換與之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情報相互提供協助。該情報應包括與這些稅收的確定、核定、查證與征收,稅收主張的追索與執行,稅務調查或起訴,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信息。
二、情報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交換,并按第八條規定保密?! ?br /> 第二條 管轄權
為正確執行本協議,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依據協議提供情報:
?。ㄒ唬o論與情報相關的人是否為締約一方的居民、國民或公民,或者掌握該情報的人是否為締約一方的居民、國民或公民;且
?。ǘ┲灰枨閳蟠嬖谟诒徽埱蠓筋I土內,或者為被請求方管轄的人掌握或控制?! ?br /> 第三條 稅種范圍
一、本協議適用于下列稅種:
?。ㄒ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 個人所得稅;
2. 企業所得稅。
?。ǘ?在英屬維爾京群島:
1. 所得稅;
2. 工資稅;
3. 財產稅。
二、本協議也適用于協議簽訂之日后任何一方征收的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三、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將本協議所含稅收及相關情報收集程序的任何相關變化通知對方。
四、締約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以雙方認可的方式擴大或修改稅種范圍?!?br /> 第四條 定 義
一、 本協議中:
?。ㄒ唬爸腥A人民共和國”用于地理概念時,是指所有適用中國有關稅收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包括領海,以及根據國際法,以勘探和開發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資源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主權權利的領海以外的任何區域;
(二)“英屬維爾京群島”指《維爾京群島2007年憲章》中規定的維爾京群島領土;
?。ㄈ凹贤顿Y基金或計劃”是指任何共同投資工具,不管其法律形式如何;
?。ㄋ模肮尽笔侵阜ㄈ藞F體或者在稅收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
?。ㄎ澹爸鞴墚斁帧保?br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代表;
2.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是指財務秘書或者被其書面授權的人或機構;
?。扒閳蟆笔侵溉魏涡问降氖聦?、說明、文件或記錄;
(七)“情報收集程序”是指保障締約方有能力獲取并提供所請求情報的司法、監管或行政法律和程序;
?。ò耍皣瘛保?br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個人;
2.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是指屬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個人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永久居民;
3.按照締約一方現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業或團體;
?。ň牛叭恕卑ㄗ匀蝗?、公司或者為稅收目的視為法人團體的任何實體,以及其他團體或集團;
?。ㄊ伴_放式投資基金或計劃”是指任何共同投資基金或計劃,其股份或其他利益的購買、銷售或贖回不明示或暗示地限于部分投資者;
?。ㄊ唬吧鲜泄尽笔侵钙渲饕善痹谡J可的股票交易所上市,且上市股票可以由公眾自由買賣的公司。股票可以“由公眾”自由買賣是指股票的買賣不明示或暗示地限于部分投資者。這里的“主要股票”一語是指代表公司多數選舉權和價值的股票;“認可的股票交易所”一語的含義由雙方在議定書中規定;
?。ㄊ氨徽埱蠓健笔侵副緟f議中被請求提供情報或應請求已提供情報的一方;
?。ㄊ罢埱蠓健笔侵副緟f議中請求情報或已從被請求方得到情報的一方;
(十四)“稅收”是指本協議所含的任何稅收。
二、締約一方在實施本協議的任何時候,對于本協議未定義的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當具有當時該締約方法律所規定的含義。該締約方適用稅法的定義優先于其他法律對該術語的定義?! ?br /> 第五條 專項情報交換
一、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接到請求后,應當書面提供為第一條所述目的之情報,所調查的行為如果發生在被請求方,不管按照被請求方法律是否構成犯罪,均應交換情報。如果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收到的信息不足以使其遵從情報交換請求,則應當通知請求方主管當局這一事實并要求必要的補充信息以使該請求能夠被有效處理。
二、如果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掌握的信息不足使其遵從情報請求,該主管當局應啟動所有相關的情報收集程序向請求方提供所請求的情報,即使被請求方可能并不因其自身稅收目的需要該情報。
三、假如請求方主管當局特別提出要求,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在其國內法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本條規定以證人證言和經鑒證的原始記錄復制件的形式提供情報。
四、為本協議之目的,各締約方應確保其主管當局有權獲取并依據請求提供以下情報:
(一)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任何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包括被指定人和受托人)掌握的情報;
?。ǘ┯嘘P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權的情報, 包括根據第二條的限定, 在同一所有權鏈條上一切人的所有權情報;信托公司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監管人的情報;基金公司基金創立人、基金理事會成員、受益人以及基金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報。
五、盡管有上述各款規定,本協議的締約雙方沒有獲取或提供以下情報的義務:
(一)提供與上市公司、開放式集合投資基金或計劃的所有權有關的情報, 除非此類情報的獲得不造成不適當的困難;
?。ǘ┨峁┰谒魅r已超過有關稅收期6年時限的情報;
?。ㄈ┨峁┯膳c納稅人沒有關系的其他人掌握和控制的情報。
六、請求方主管當局根據本協議提出情報請求時,應向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提供以下信息,以證明情報與請求之間的可預見相關性:
?。ㄒ唬┍粰z查或被調查人的身份;
?。ǘ┧埱笄閳蟮钠陂g;
?。ㄈ┍徽埱笄閳蟮男再|和類型,包括對所需情報和(或)所求具體證據的描述,以及請求方希望收到情報的形式;
(四)請求情報的稅收目的;
?。ㄎ澹┱J為所請求的情報存在于被請求方領土內或由被請求方管轄的人所掌握或控制的合理理由;
?。┍M可能地列出被認為可能掌握或控制所請求情報的人的名字和地址;
?。ㄆ撸┞暶髑閳笳埱蠓媳緟f議以及請求方國內法和行政慣例,且如果所請求情報存在于請求方管轄權范圍內,請求方主管當局可以根據請求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獲得該情報;
?。ò耍┞暶髡埱蠓揭迅F盡了其領土內除可能導致不適當困難外的獲取情報的一切方法。
七、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盡快向請求方提供所請求的情報。為保證盡快回復,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
?。ㄒ唬┮詴嫘问较蛘埱蠓街鞴墚斁执_認收到請求,如果請求存在不足之處,應在收到請求后60日內將請求內容不足部分通知請求方主管當局;且
?。ǘ┤绻徽埱蠓街鞴墚斁衷谑盏角閳笳埱蠛?0日內不能獲得并提供情報,包括被請求方遇到障礙或拒絕提供情報時,被請求方應立即通知請求方,并就不能提供情報的原因、障礙或拒絕原因做出說明。
第六條 境外稅務檢查或調查
一、被請求方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在收到請求方通知后至少14個工作日內,允許請求方主管當局的代表進入被請求方領土,在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會見當事人和檢查有關記錄。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當協商決定與相關當事人會見的時間和地點。
二、應請求方主管當局的請求,被請求方主管當局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允許請求方主管當局代表出現在被請求方境內稅務檢查的現場。
三、如果同意第二款中所提及的請求,實施稅務檢查的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當盡快通知請求方主管當局稅務檢查的時間、地點,被授權實施稅務檢查的機構或人員,以及被請求方對實施稅務檢查所要求的程序和條件。所有有關實施稅務檢查的決定應當由實施稅務檢查的被請求方根據其國內法做出?! ?br /> 第七條 拒絕請求的可能
一、被請求方主管當局可以拒絕協助:
?。ㄒ唬┊斦埱笈c本協議不相符時;
?。ǘ┊斦埱蠓轿锤F盡其領土內除可能導致不適當困難外的獲取情報的一切方法時;或
?。ㄈ┊斍閳笈秾⑦`背被請求方的公共政策 ( 公共秩序 )時。
二、本協議不應給締約方施加任何提供可能導致泄漏貿易、經營、工業、商業、專業秘密或貿易過程情報的義務。第五條第四款中所提及的情報, 不應僅因該款的事實構成上述秘密或過程。
三、(一)本協議的各項條款不應給締約一方施加獲取或提供可能導致泄漏委托人與專業法律顧問間如下保密溝通的情報的義務:
1.為尋求或提供法律建議進行的溝通;或
2.為用于正在進行的或將進行的法律訴訟程序進行的溝通。
(二)進一步用于刑事目的的情報不受法律特權的限制,在提供委托人姓名和地址不構成對法律特權的侵犯的情況下,本條款不妨礙專業法律顧問提供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不應以納稅人對情報請求涉及的征稅要求有爭議而拒絕該情報請求。
五、如果所請求情報在請求方管轄范圍內,請求方主管當局不能夠根據自己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獲得該情報,則被請求方不能被要求獲取和提供該情報。
六、如果請求方請求的信息用于實施或執行其稅法條款或任何相關規定,并因此構成對被請求方國民相對于請求方國民在相同條件下的歧視,則被請求方可以拒絕該情報請求。
第八條 機密性
一、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提供和收到的所有情報應作密件處理, 并應僅告知與第一條所述目的相關的人員或機構(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上述人員或機構應僅為上述目的,包括作出任何上訴決定,使用該情報,并可以在公開法庭的訴訟程序或司法程序中披露上述情報。
二、未經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書面明確許可,情報不得被用于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向其他人、實體或機構披露。
三、向請求方提供的情報不得透露給任何其他管轄區域。
第九條 保護措施
本協議不影響被請求方法律或行政慣例賦予人的權利和保護措施。被請求方不得過度使用該權利和保護措施以妨礙或延緩有效情報交換。
第十條 管理費用
為提供協助而產生的費用負擔(包括合理的第三方費用和與訴訟或其他有關的外部顧問費用)由締約雙方主管當局在議定書中規定?! ?br /> 第十一條 限制性措施
只要協議有效,締約任一方不得針對締約另一方的居民或國民使用任何限制性措施。“限制性措施”一語的含義由雙方在議定書中規定?! ?br /> 第十二條 語 言
情報的請求與回復使用英語。
第十三條 相互協商程序
一、當締約雙方對協議的執行或解釋遇到困難或疑問時, 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盡力通過相互協商解決問題。
二、除第一款所提及的協商之外, 締約雙方主管當局可以就第五條和第六條的執行程序相互協商。
三、為了本協議的目的, 締約雙方主管當局可以直接溝通。
四、締約雙方也可以就其他形式的爭端解決書面達成一致?! ?br /> 第十四條 生 效
締約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相互通知已完成使本協議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協議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并于生效日開始或以后的納稅年度執行。
第十五條 終 止
一、本協議將在任一締約方終止本協議前有效。
二、任一締約方可以通過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協議將自另一締約方收到終止通知3個月后的次月第一天終止效力。
三、協議終止后,締約方對依據本協議取得的任何情報仍負有第八條所規定的義務。所有在終止生效日前收到的請求仍按照本協議規定處理?! ?br /> 下列簽字人, 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 在本協議上簽字為證。
本協議于2009年12月7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代表
錢冠林 奧尼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協議的議定書
為正確解釋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達成如下協議,作為《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一條 對第三條的解釋
交換的情報不能用于《協議》第三條所述稅種以外的其他目的?! ?br /> 第二條 對第四條的解釋
《協議》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中“認可的股票交易所”指締約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協商同意的股票交易所。
第三條 對第五條的解釋
根據《協議》第五條,締約雙方主管當局不應進行撒網捕魚式請求或要求提供與既定納稅人的納稅事項可能沒有關系的情報。
第四條 對第六條的解釋
《協議》第六條第一款中“根據其國內法”一語是指,締約一方為第六條所述目的允許締約另一方代表進入其境內的程序事宜。
第五條 對第十條的解釋
一、根據《協議》第十條,雙方同意由被請求方負擔其在為回復請求方的情報請求而適用國內稅法時產生的日常費用。該日常費用一般包括內部管理費用和少許外部費用。
二、所有其他不包括在日常費用內的費用歸為非日常費用,由請求方負擔。非日常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例子:
(一)由第三方協助調查而收取的合理費用;
(二)從第三方拷貝文件而收取的合理費用;
(三)聘請專家、口譯人員和筆譯人員產生的合理費用;
(四)向請求方傳送文件產生的合理費用;
(五)被請求方為回復專項情報請求而產生的合理訴訟費用;
(六)為獲得證言證詞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三、當非日常性費用可能超過1000美元時,締約雙方需協商決定請求方是否繼續請求并負擔費用。
第六條 對第十一條的解釋
一、根據《協議》第十一條,“限制性措施”是締約一方基于締約另一方沒有有效的情報交換,和(或)在其法律法規或行政實踐中缺乏透明性,或僅僅因為對方沒有或只有名義稅收,而對締約另一方的公民或國民采取的措施。
二、根據締約方的國內法律法規,“限制性措施”包括拒絕扣除、抵免或免稅,征收稅費,或根據第一款締約一方將締約另一方列入黑名單。本款并不限制第一款所述的一般意義。
三、盡管有第二款的規定,為方便國內稅收管理,締約方可發布自己的管轄權地區名單。
四、締約雙方承諾使用所有的國內司法和征管手段以確保本《協議》下有效的情報交換。
五、為第四款所述目的,以下情形將被視為未按《協議》進行有效的情報交換:
(一)締約一方未建立相關的管理系統和機制來執行《協議》的規定;
?。ǘ┨幚砬閳笳埱髸r過度延誤且未通知請求方延誤的原因;
?。ㄈ┰诘谄邨l規定的拒絕提供信息的情形以外拒絕提供請求的信息。
六、如果締約一方認為締約另一方未能按照《協議》進行有效的情報交換,該締約一方可:
?。ㄒ唬└嬷喖s另一方其觀點;
?。ǘ┡c締約另一方進行對話以解決導致有效情報交換失敗的問題。
第七條 其他事項
一、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定期會面商討有效實施《協議》條款的相關問題。
二、本議定書與《協議》同時生效,并在《協議》有效期內有效。
三、締約雙方可隨時書面修改本議定書。修改后的議定書在雙方安排修改事宜的最后一封函件當日生效,或以締約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生效。
本議定書于2009年12月7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代表
錢冠林 奧尼爾
中國與BVI簽署稅收信息交換協議TIEA,中國政府強烈關注離岸公司的避稅現象
2009年12月7日,英屬維京群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倫敦的維京群島大廈簽訂了其第17份稅收信息交換協議(TIEA)。根據維京群島所采用的經合組織稅收信息交換協議范本及其以往慣例,可以推斷,中維稅收信息交換協議允許交換的信息將包括以下內容:
a) 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任何提供代理功能的主體所持有的信息;包括公司在注冊代理處所留的信息及銀行開戶時所留信息。
b) 有關公司主體的法律所有權人及受益所有權人的信息:包括股東與董事的個人信息。
中國目前與哪些流行離岸屬地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TIEA)或雙邊稅收協定(包含“情報交換”)?
巴哈馬;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英國;新加坡;塞普路斯;盧森堡;毛里求斯;塞舌爾;香港
離岸公司由于不在當地經營,一般是免稅的。但是,根據中國與BVI政府簽署的最新TIEA以及去年2月份國家最新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BVI公司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中國的居民企業。這個時候就需要按照規定納稅。
“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納稅人的原則,實際管理地在中國的上市紅籌公司和在開曼、維京群島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離岸公司有可能被認定為中國居民納稅人企業?!逼渲?,所謂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估計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的離岸公司中有20多萬家與中國有關,因此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實現避稅等目的已不再是個別現象。